致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國賠會、訴願會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事亼;併復 "綠島"99年11/2之綠監戒字第0990002990號函所檢陳的[訴願答辯書]事:
說明:
一、關於"綠島"總務科名籍承辦人王中元99年8/13自掏腰包支付[先為$180、其後因8/13報紙已送來而改為$170)只要將本人99年8/2所遞之關於核退報費的報告原本調出、本人在8/12遞致"綠島"吳澤生典獄長 轉報呈請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的申訴/訴願行政救濟狀及明真實。 且是田逸鵬員在8/13約10:00交付報紙時的親自表示,亦可向廠商/報社查證系爭報紙係持續送到08/31為止。 此證:1‵"綠島"對本人8/2報告不做適法處理 2‵法務部亦對本人8/12的申訴即訴願行政救濟不作任何救濟之不救不濟,"綠島"徒眾對於憲法保障本人之請願/訴願/訴訟救濟權的撤徹底底違法侵害
二、關於"綠島"總務科委辦部承辦人田逸鵬[99年7/19義美夾心酥]
本人99年7/19約13:40就已經書面報告反映[義美夾心酥]縮水40%乙事,惟:田逸鵬均吃案大公開及不救不濟的違憲違法犯行,本人亦在同年月下旬遞致"綠島"吳澤生典獄長 轉報呈請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的申訴/訴願行政救濟狀及明真實。
田逸鵬員乃是撤徹底底的欺善怕惡的獄卒,且對於[義美夾心酥]縮水40%完全不作理睬,核為不作為違法。
再者,"綠島"收容人最為孤絕懸危,無法自由購物,’”綠島"以獨門生意(即令是委辦亦同)別無分號,收容人一沒有其他選擇下只能承受如此的錯待與欺壓,益證:1‵"綠島""縱容包庇廠商將係徵商品[義美夾心酥]縮水40%而不作進一步的督飭改進,核為幫助犯、共同正犯圖、 2‵"綠島"連自辦百貨步的能力也無,友為公務機關/矯正機關對收容人的最低處遇,應予裁撤,
三、介於違法突襲舍房檢查竊取本人書狀,涉犯加重竊盜、公務侵占罪犯行
四、本人自93年08月13日/中旬期間至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止每月至少一份(內有若干件)訴願救濟案依法定程序寄致法務部乙節,"綠島"徒眾亦不否認、復且自97年12月下旬(釋753)釋示公佈後,收容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依憲法第7、16條規定係與一般人民相同,且監獄行刑法的申訴程序核與訴願法第58條程序類同,均為訴願行政救濟權的行使。 此證"綠島"徒眾的吃案大公開、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
五、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綠島"徒眾不敢答辯,此證本人的控訴為真
六、其他(引用93~99年數百件書狀的指訴證明)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國賠會、訴願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夏 興 國 2010年11月8日星期一 3:49:26 AM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11:47:49 PM起寫
致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國賠會、訴願會、矯正司
副本: 馬總統英九、行政院吳院長敦義 陳副院長兼消保會主委沖、訴願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事亼;併復 法務部99年11/29法矯決字第0990183098號函事: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事亼;併復 法務部99年11/29法矯決字第0990183098號函事:
說明:
一、本人99年12/01早上約10:50在后里鄉義里郵局櫃臺「拒收/退回」由法務部交寄的乙件包裹~~簽收法務部99年11/29法矯決字第0990183098號函的同時~~ 亦未有收到法務部99年11/16法矯決字第09903828號書函及所檢還之相關物件 是此 法務部99年11/29法矯決字第0990183098號函說明一所謂「諒達在案」乃事實錯誤且未經查證想當然爾的蠻橫霸道~~勇夫部長也僅是蠻夫之勇如此這般爾爾而以!
二、引用拙愚99年11/09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之指摘論述 茲不贅述
三、關於"綠島"總務科委辦部承辦人田逸鵬[99年7/19義美夾心酥]
“綠島”委辦部(前身為消費合作社)承辦人林鴻文的時代所販售的「義美夾心酥」係220公克/$37元(如99年過年前後之本人所購者 請調取存查之三連單原本) 田逸鵬99年6月接手後之「義美夾心酥」卻是縮水了40%/價格不變之$37元~~等同漲價涱了40%~~未經任何的書面週知及張貼各場舍/舍房 偷天換日般的大縮水
可以這樣子辦事嗎? 就算是廠商要賺黑心錢 “綠島冤獄”可以從中經手幫助犯案嗎? 再者 義美食品公司將「義美夾心酥」縮小包裝的同時亦有同比例的降價(如$25~32元之間) 廠商亦應該反映在零售價上
從本案可以看出“綠島冤獄”乃是吃定收容人 明明廠商有上開的大賺黑心錢卻一味的縱容在先包庇在後 即使本人99年07/19當天約13:40就已經言詞/書面報告併行反映[義美夾心酥]縮水40%乙事,惟:田逸鵬均吃案大公開及不救不濟的違憲違法犯行,本人亦在同年月下旬遞致"綠島"吳澤生典獄長 轉報呈請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的申訴/訴願行政救濟狀及明真實~~直到本人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仍舊不做任何處理 法務部身為監督機關亦是「效顰東施」地縱容“綠島徒眾”在先包庇在後 於憲於法有違!。
田逸鵬員乃是撤徹底底的欺善怕惡的獄卒,且對於[義美夾心酥]縮水40%完全不作理睬,核為不作為違法。
再者,"綠島"收容人最為孤絕懸危,無法自由購物,’”綠島"以獨門生意(即令是委辦亦同)別無分號,收容人一沒有其他選擇下只能承受如此的錯待與欺壓,益證:1‵"綠島""縱容包庇廠商將係徵商品[義美夾心酥]縮水40%而不作進一步的督飭改進,核為幫助犯、共同正犯圖、 2‵"綠島"連自辦百貨部的能力也無,有違公務機關/矯正機關對收容人的最低處遇,應予裁撤,
本案的重點在於廠商的偷天換日、“綠島冤獄”即使在本人言詞/書面併行反映後仍舊不救不濟不做任何處理的官僚惡霸白道流氓(違法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法24條違憲侵權行為之犯罪行為人)心態與作為 實乃盜治國大盜橫行之極致 法務部的縱容與包庇亦難辭其咎!
四、醫師處方的藥物計有四種 然而實際給要卻只有三種甚至兩種 (以99年5~8月為例) 本人均多次言詞/書面反映在案 亦在醫師(即台東縣政府衛生局陳局長照隆)看診時當場反映 法務部依舊是縱容在先包庇在後~~若認為本人不實檢舉陳情 有種的勇夫部長就踐行刑訴法241條的告發義務 讓本人承負誣告罪刑責 同裡 本人檢舉真實有據 法務部卻是霸道蠻橫的白道流氓耍老大誣賴有誣賴之能事 法務部又名「正義部」應正名為「反義無義不義部」 盜治國有此大盜橫行 人民只是刀俎上的魚肉 任憑盜治國大到的宰割烹調~基本人權亦是不保不障不救不濟蕩然無存是矣!
五、本人自93年08月13日/中旬期間至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止每月至少一份(內有若干件)訴願救濟案依法定程序寄致法務部乙節,"綠島"徒眾亦不否認、復且自97年12月下旬(釋753)釋示公佈後,收容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依憲法第7、16條規定係與一般人民相同,且監獄行刑法的申訴程序核與訴願法第58條程序類同,均為訴願行政救濟權的行使。 此證"綠島"徒眾的吃案大公開、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
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6億元(每年億元)並自93年08/13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且應返還超過數百件近千件的訴願/訴訟救濟狀之原本
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6億元(每年億元)並自93年08/13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且應返還超過數百件近千件的訴願/訴訟救濟狀之原本
六、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綠島"徒眾不敢答辯,此證本人的控訴為真
七、96年04/16(一)“綠島徒眾”黃仙助員~~黃巾白賊助~~、蔡鴻源(凌虐科長)、劉世添(冤獄首長)以移回台灣為由詐騙本人交出三篇拙文(近300頁)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3億元(每件億元)並自99年04/16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若是返還本人系爭之96年04/16所交出的三篇拙文原本 則以象徵性國家賠償30萬元即可 且應由黃仙助、蔡鴻源、劉世添的薪資中強制扣抵(高家寶繳交國庫36000元之例參照)
八、查:依據「監獄組織通則」相關規定 矯正機關設置衛生科系法定業務單位 “綠島冤獄”連編制內的醫師也做不到 那就應該裁撤 再者 自98年11月下旬起 前綠島衛生所主任陳照隆君榮升台東縣政府衛生局長一職後
“綠島冤獄”收容人的每週看診二次就縮水成每週一次 法務部99年11/29法矯決字第0990183098號函說明三(四)所稱「目前該間特約醫師看診之時間與次數並未減少」乃是瞞天又欺民的大謊言~~1989年的64天安門慘案 紅中的國務院發言人袁木稱道「沒死半個人」 日前的廣州亞運會之紅中與南韓聯手栽贓我國跆拳道國手楊淑君「作弊」(引用拙文) 法務部的勇夫部長任內的白道流氓亦如是的瞞天又欺民的大謊言是矣!
九、其他(引用93~99年數百件書狀的指訴證明)
十、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一、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正本: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國賠會、訴願會、矯正司
副本: 馬總統英九、行政院吳院長敦義 陳副院長兼消保會主委沖、訴願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拙愚 夏興國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四1:08:35 AM 寫畢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星期六1:23:29 PM起寫 擬於01/04(二)遞寄
致 行政院吳院長敦義、國賠會、訴願會
致 行政院吳院長敦義、國賠會、訴願會
案由:為請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事亼;併就法務部99年11/16法矯決字第09903828號函夾帶退回之晤見之踐行救濟事:
說明:
一、99年12/31(五)收悉六件掛號文件中法務部將本人11月間退回之郵政便利箱包裹併寄,本人誤收,故以本件遞寄行政院~~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法務部之上級監督機關~~請予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二、附件之$170郵政匯票係由綠島"總務科名籍承辦人王中元99年8/13自掏腰包支付[先為$180、其後因8/13報紙已送來而改為$170)只要將本人99年8/2所遞之關於核退報費的報告原本調出、本人在8/12遞致"綠島"吳澤生典獄長 轉報呈請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的申訴/訴願行政救濟狀及明真實。 且是田逸鵬員在8/13約10:00交付報紙時的親自表示,亦可向廠商/報社查證系爭報紙係持續送到08/31為止。 此證:1‵"綠島"對本人8/2報告不做適法處理 2‵法務部亦對本人8/12的申訴即訴願行政救濟不作任何救濟之不救不濟,"綠島"徒眾對於憲法保障本人之請願/訴願/訴訟救濟權的撤徹底底違法侵害
二、關於"綠島"總務科委辦部承辦人田逸鵬[99年7/19義美夾心酥]
本人99年7/19約13:40就已經書面報告反映[義美夾心酥]縮水40%乙事,惟:田逸鵬均吃案大公開及不救不濟的違憲違法犯行,本人亦在同年月下旬遞致"綠島"吳澤生典獄長 轉報呈請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的申訴/訴願行政救濟狀及明真實。
田逸鵬員乃是撤徹底底的欺善怕惡的獄卒,且對於[義美夾心酥]縮水40%完全不作理睬,核為不作為違法。
再者,"綠島"收容人最為孤絕懸危,無法自由購物,’”綠島"以獨門生意(即令是委辦亦同)別無分號,收容人一沒有其他選擇下只能承受如此的錯待與欺壓,益證:1‵"綠島""縱容包庇廠商將係徵商品[義美夾心酥]縮水40%而不作進一步的督飭改進,核為幫助犯、共同正犯圖、 2‵"綠島"連自辦百貨步的能力也無,友為公務機關/矯正機關對收容人的最低處遇,應予裁撤,
三、介於違法突襲舍房檢查竊取本人書狀,涉犯加重竊盜、公務侵占罪犯行
四、本人自93年08月13日/中旬期間至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止每月至少一份(內有若干件)訴願救濟案依法定程序寄致法務部乙節,"綠島"徒眾亦不否認、復且自97年12月下旬(釋753)釋示公佈後,收容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依憲法第7、16條規定係與一般人民相同,且監獄行刑法的申訴程序核與訴願法第58條程序類同,均為訴願行政救濟權的行使。 此證"綠島"徒眾的吃案大公開、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
五、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綠島"徒眾不敢答辯,此證本人的控訴為真
六、其他(引用93~99年數百件書狀的指訴證明)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國賠會、訴願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元 月 4 日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星期六1:29:24 PM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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