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message-----
From:UranusReleo Shiah<uranusreleo@gmail.com>
To: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contact@jrf.org.tw>
Cc:hschen<hschen@nccu.edu.tw>
Date: Sun, 20 Mar 2011 00:20:54 +0800
Subject: Re: 為請准為法扶救濟,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雙訴救濟平正冤獄大正義行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12:02:43 AM(凌晨00:02) 擬於寫好後電傳及03\21(一)遞寄
寄件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contact@jrf.org.tw> 於 2011年3月17日下午7:09 寫道:
夏先生您好:
本會已收到你的資料(含:100/2/20、100/3/16寄出各一份,及裝訂成冊之「民國87年政治大學中山館被縱火案相關資料」一式兩份,共5份),並已交由本會義務律師審查中。
請稍候一段時間,待全部資料閱畢後,我們會立即函覆能否協助您的案件。若有需要補寄資料,本會亦將與您聯繫。
如有任何地方造成您的不便,尚祈見諒。
司改會敬啟 2011/3/17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於 2011年2月24日上午10:23 寫道: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09:10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為之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 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敬復 老師02\23約23:30的電子郵件;並另就<冤獄平正之我活著控訴!>洽請貴民間司改會\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踐行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說明:
一、本人在02\21(一)所寄的資料,收件人(關於本件雙訴救濟者)計有:
1.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2.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3.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4.文山一分局(木柵)廖美鈴分局長 轉呈 謝秀能局長、郝龍斌市長
5.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
6.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其中3、4款者係掛號遞寄,其他平信印刷品交寄,相信應該都經由郵寄遞送方式送達了;本人也將相關文字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遞與家姐與舍妹(即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之,請察照。
今日也會找時間打電話向民間司改會詢問收售本人02\21掛號文件(郵資$65元者)的進一步鼎助與法扶救濟方式,期能藉由兩大基金會的法扶救濟機能平正冤獄,協助拙愚我活著控訴!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二、本人會將老師親為或指請助理學生代為所逾99年12月~~100年二月過年前的影印相關筆錄、判決書….等書證書類以電腦打字後做成目錄及分頁分類,作為向兩大基金會洽請法扶救濟的母稿、亦據以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的個案救濟之事實理由證據~~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個案救濟,就會做到 DO BEST & MOST ! ;同理,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若仍舊不救不濟\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者,當然夠行抵觸憲法、8、16、15、23、24、77、78、80、81….等條、實體法、程序法、行政法、懲戒法、訴願法、各式訴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本人也只能被動被迫地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以雙訴救濟程序辦理救濟,只不過對造當事人換成前述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及其首長與承辦公務員之(引用國家救濟義務、憲法24條、罪行罰定主義的雙訴救濟狀)~~這是平凡小老百姓為了生命尊嚴與平正冤獄所做的雙訴救濟~~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正義的否認(DELAY IS DENY.)~~正義已經遲到了,還要遲遲不到嗎?
三、1月下旬曾將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隻99年12\15與老師偕同兩位學友見面之日至該日的具狀目錄頁影印本寄予老師參閱,這只是具狀救濟(雙訴救濟案的提起權、請求權的行使)的個案而已,其他尚有整理資料、撰寫拙文扎記、若干日的打零工、二個月的職業訓練(網路行銷搬、因故中途申請退訓、已述多次了)……本人每天約僅睡眠~5小時,其他時間都是高度緊繃的工作狀態(腦力體力的耗竭比任何人都多),就算一般的SOHO族的工作量也不到本人的二分之一,這是基本事實~~本人必須如此才能讓進度不置於落後太多~~一個人必須包下所有的工作,金錢支出嚴格控管、沒有人協助事務性工作…..請察照!(老師可以查對本人各書狀的起寫時間與寫畢時間就知道本人的相關撰狀打字能量速度了~~本人是以注音為基礎的自然輸入法為之)
四、就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的數百件個案卷證及拙文,這是拙愚目前努力面向的另一主力~~當然是平正冤獄為主為目的、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為手段為輔~~質量的成熟度會因閱讀者的認知而有不同的認知、但是就數量而言,這是相當高產量的作品了。
就以本人以99年12\15~~迄今100年02\24的70天十星期期間為例,老師以收到本人數十件的電子郵件與由寄書狀書類,數量應是老師收信收文的很大宗數量比例,但這部分(夏興國寄致老師者)也僅是本人這段期間工作量的約30%,其他既定計畫\個案救濟雖有落後進度,本人都會 DO BEST & MOST ! 予以銜接之! 謝謝老師的關心與指導!
五、本人會將擬寄民間司改會的資料做成一式三份,分別由:1.本人自存、.老師存查與參閱、.供作兩大基金會法扶救濟審查之用;老師02\23電子郵件提及『我目前正在跟司改會林峰正律師聯絡,他希望我寄你的資料給他(我正在整理你的相關資料,印成手冊後會寄給他,主要是筆錄及各級法院判決)。我目前正在跟司改會林峰正律師聯絡,他希望我寄你的資料給他(我正在整理你的相關資料,印成手冊後會寄給他,主要是筆錄及各級法院判決)。』,會與本人前述資料卷證會有所重疊~~本人當然會另加上指摘批判控訴的救濟事項的事實理由證據與論述依據,希望拙愚的作法能與老師與助理大德們在台北的鼎助作法能夠銜接。
老師您認為有無必要讓本人北上台北一趟,先確認老師與助理大德們製作印成手冊的作法後,本人才能就此部分不必重複太多前置作業;抑或以電子郵件傳遞目錄\流程圖等方式讓本人瞭解之。
六、1月下旬以掛號所寄之冤獄附民(台高院88重訴75號)之上訴狀與上證的兩大本(合計約200頁)資料,因冤民上訴狀本人尚有自存原稿在手上,上證的自存本則寄予老師了(因該個案上證1~~80是從各審級的民訴刑訴自存卷證中抽取,91年影印後已歸位原個案卷證了)
,容拙愚不情請求:請老師指請人員將上證~~80影印存查參閱,本人1月下旬的遞寄本請寄返拙愚之;至於冤民審上訴狀(91年01\04遞寄者)因本人尚有自存原本,該遞寄本可以請老師自行存查參閱之,請察鑑!
七、『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綜上所述,期待能在兩大基金會律師道長的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的個案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關於陳昱元博士的個案(即老師02\21電子郵件所寄者),如果老師認為可行,可以把本人的聯絡電話(04)25586646(早上08:00至翌日00:30)、通信信箱(421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電子郵件(uranusreleo@gmail.com.te)提供陳昱元博士參考之。
監察院的若干函覆本人如是道:請台端上網查詢本院收受人民陳情陳訴書狀的法定要式,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20、264條之自訴狀、公訴書的法定要式作為陳情書的參採格式,將所要檢舉控訴的個案以『模組化』的方式,將人事實地物(即5W1H)、事實理由證據與證據所在之處予以要旨性、綱要性的論述;以史書為例:現階段不要用司馬遷的<史記>寫作方式,而是要用司馬光的< 資治通鑑>寫作方式為之;並且依據陳昱元博士的電腦與網路技術,使用超連結或資料夾內若干檔案方式作救濟之。 再此補充之。
九、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 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引用狀文所列述之各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10:12:30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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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9\28C件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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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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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9\28E件之政警縱火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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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9\28G件之違法搜索扣押與北檢林天麟主檢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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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9\28I件之87年08\13案發日之違法逮捕拘提羈押拘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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