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為就: 1. 貴山人道長尊座100年03\06(日)惠賜墨寶真跡~~興國之道 公義興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按:囿限篇幅而未加入『正道行義』字句)敬致謝意~~;.乞祈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辦理救濟事: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星期一12:46:31 AM(係凌晨零時46分)起寫  擬於0307(一)遞寄

敬致 北斗道真陳國卿山人道長  鈞鑑:(自詡為上天在人間的正義使者,『正義』兩字係拙愚增註,也是拙愚的自詡與自我期許)  副本: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  1.  貴山人道長尊座1000306(日)惠賜墨寶真跡~~興國之道  公義興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按:囿限篇幅而未加入『正道行義』字句)敬致謝意~~;.乞祈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辦理救濟事:
說明:

一、師尊(即.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現正積極安排拙愚日內北上親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後者係本人所加)(夏稱兩大基金會),緣0306(日)的機緣,容拙愚僭越與不情叨擾之敬述洽請法扶救濟事項如夏:
二、引用拙文之:
1.
**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是人司神職抑或人司法職?~~司法官涉及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者,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相關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訴追/確認/執行相關違憲違法責任:
(二○一一年二月六日星期日1:09:53 PM起寫)(檔案名稱:中山門大審判之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憲法24條違法責任)
2.
** 犯罪訴追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與忍受~~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支批判論述**(二○一一年二月十日星期四11:23:50 PM起寫  擬於02/14(一~情人節誌記)遞寄)(FILE NAME:犯罪訴追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與忍受~~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支批判論述)
3.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起寫  擬於0221(一)遞寄之法扶救濟狀拙狀(詳參附件內容)
4.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星期日9:03:49 AM  擬於0221(一)遞寄之法扶救濟狀拙狀(詳參附件內容)
5.
**中山門大審判之政大與警方之涉案人被訴人涉及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12:35:41 PM  擬於0219打好後以電子郵件傳遞)(FILE NAME: 中山門大審判之政大與警方之涉案人被訴人涉及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
6.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四0910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為之
7.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10:30:24 PM  擬於寫好後以電子郵件傳遞之
8.
其他(道長尊座若不嫌棄,拙愚依照尊意指示後遞寄之)
三、倘若承蒙道長尊座不棄,參閱拙愚寄呈相關拙狀拙文後如果願意聆聽拙愚稟明陳述,拙愚依據所示之0319(六)親自到訪聆聽教益、若認機緣不便則取消之。(按:拙愚以言詞、書面垂請三位數以上的律師道長均不敢接拙愚個案)
四、倘若道長尊座願意接受拙愚的洽請法扶個案救濟,容拙愚擬議如夏恭請尊意鈞裁:
1.
道長尊座親自或指請其他律師道長偕同拙愚北上兩大基金會的法扶救濟審查
2.
相關的律師酬金與感恩回饋金比照拙愚寄致法扶基金會的陳述爰以:(加註底線)
倘若經貴會准為法扶救濟~~  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分之1)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五、引用拙愚之國家救濟義務、憲法24條、罪行罰定主義的雙訴救濟狀)~~這是平凡小老百姓為了生命尊嚴與平正冤獄所做的雙訴救濟~~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正義的否認(DELAY IS DENY.)~~正義已經遲到了,還要遲遲不到嗎?
六、『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綜上所述,期待能在道長尊座的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的個案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北斗道真陳國卿山人道長  (自詡為上天在人間的正義使者,『正義』兩字係拙愚增註,也是拙愚的自詡與自我期許)  副本: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引用狀文所列述之各狀
             100            02               24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星期一1:35:0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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