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不服 台中縣政府社會局、后里鄉公所否准本人1‵、申請社會救助之低收入戶、2‵國民年金保費補助案,踐行憲法16條之請願/訴願雙願行政救

                   991027W  1028M

  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案由:為不服 台中縣政府社會局、后里鄉公所否准本人1‵、申請社會救助之低收入戶、2‵國民年金保費補助案,踐行憲法16條之請願/訴願雙願行政救
濟事;3請願訴願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應由相對人之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以社會救助及急難救助以公費繳納之:

        請 願 / 訴 願 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1.                相對人及原處分人之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應准予社會救助之急難救助,以公費代夏興國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2.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夏興國納保身分應改為[榮眷]期有較高的保費補助
3.                應准將訴願人及國家主人夏興國列為[無收入]、[負資產]之社會救助及急難救助之濟助對象
4.                99年09/15、10/25之雙願行政救濟案之行政救濟事項應與速為審議決定並准為所請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引用(附件一)、(附件二)1‵就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納保身分之雙願行政救濟案。

二、查:拙愚具有榮眷身份,茲有(附件三)之拙愚身份證影印本、(附件四)父親大人的榮譽國民證、軍眷身分證、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之影印本參照;再查:拙愚在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及脫離狀態後業已十多年係無收入的不情陷狀(按:引用99年09月15日寄致台中縣政府訴願會之訴願書、同年10月25日寄致內政部訴願會就[否准低收入戶)之訴願行政救濟案];亦即拙愚未有收入支付旨揭之國民年金健保費,請准夏列救濟事項一~四之個案救濟。
三、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聲請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991029W  1101M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  轉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會

副本: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案由:為不服 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將訴願人夏興國在冤獄劫難期間加計國民年金及補繳保險費之列,踐行憲法16條之請願/訴願雙願行政救濟事;3請願訴願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應由相對人之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以社會救助及急難救助以公費繳納之:

        請 願 / 訴 願 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1、相對人即原處分人之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應准予社會救助之急難救助,以公費代夏興國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2、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冤獄劫難期間之自國民年金97年10月開辦至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准予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個案救濟事
3、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以急難救助暫免繳納或濟助扶助個案救濟事
4、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無資力、無收入的弱勢族群/民眾列為國民年金強制納保之列,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依憲法第16條、訴願法第58條及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踐行雙願行政救濟事。 
二、引用99年10月27日W、28日M之雙願行政救濟撞及附件之指述證明事。

三、查:國民年金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參照__在矯正機關收容之收容人並非國民年金適用與保險保障之對象;同理,在系爭期間亦無庸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自屬當然。

四、再查:拙愚在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及脫離狀態後業已十多年係無收入的不情陷狀(按:引用99年09月15日寄致台中縣政府訴願會之訴願書、同年10月25日寄致內政部訴願會就[否准低收入戶)之訴願行政救濟案];亦即拙愚未有收入支付旨揭之國民年金健保費,請准夏列救濟事項一~四之個案救濟。

五、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所開辦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一體適用性,只有法定之特定對象排除適用之列,此關憲法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憲(憲法保留)規定可稽o   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針對高齡就診對象(大多數為老榮民)提供整合性醫療,讓就診對象(俗稱病患)從每日服用兩位數藥物減至各位數且成效良好頗獲佳評o 再從國家保護暨救濟義務須有: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之旨,更應對於弱勢族群提供效能性與即時救濟性的保護救濟與濟助扶助,俾符國家位人民存在及服務的至憲行憲本旨o

六、勞委會趙守博前主委在任期間多以英國[福利大臣]、日本厚生相自詡,在吾國尚未成立社會福利部之前,勞委會掌理國民年金業務時應參照衛生署對於無資力、無收入的弱勢族群就國民年金保險費採行全額補助或比例補助之列,是有雙願行政救濟事項四之救濟o

七、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聲請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 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會        公   鑑    
















                   991102W  1103M

  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案由:為請就請願訴願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應由之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以社會救助及急難救助以公費繳納之:

        請 願 / 訴 願 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1.          相對人及原處分人之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應准予社會救助之急難救助,以公費代夏興國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2.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夏興國納保身分應改為[榮眷]期有較高的保費補助
3.          應准將訴願人及國家主人夏興國列為[無收入]、[負資產]之社會救助及急難救助之濟助對象
4.          99年09/15、10/25之雙願行政救濟案之行政救濟事項應與速為審議決定並准為所請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引用99年11月01日之『就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納保身分』之雙願行政救濟案。

二、查:99年11月02日收悉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國民年金處所寄發的99年8、9月的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通知單(附件一為影印本)(附件二為拙愚函覆勞保局國民年金處 的99年11月02W、同年月03日M之拙狀影印本);亦即拙愚未有收入支付旨揭之國民年金健保費,請准夏列救濟事項一~四之個案救濟。
三、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聲請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星期二寫




                   991108W  1109M
  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轉呈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訴願會
案由:為請就請願訴願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應由之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以社會救助及急難救助以公費繳納之:

        請 願 / 訴 願 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相對人及原處分人之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應准予社會救助之急難救助,以公費代夏興國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1.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夏興國納保身分應改為[榮眷]期有較高的保費補助
2.          應准將訴願人及國家主人夏興國列為[無收入]、[負資產]之社會救助及急難救助之濟助對象
3.          99年09/15、10/25之雙願行政救濟案之行政救濟事項應與速為審議決定並准為所請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引用99年11月01日之『就國民年金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納保身分』之雙願行政救濟案。

二、查:99年11月05日收悉台中縣政府99年11月1日府社青字第0990346448号函,玆補充雙願行政救濟案之理由如夏述事

三、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對於一岱寃狱十二年的被害人/弱勢無助者的求助(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的個案救濟却以明知應為救濟而救不濟,有違國家救濟義務,誠請貴內政部訴頤會爰依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弱勢案主的應為救濟及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四、大約是94年12月,台中縣政府社會局以拙愚為在監所收容人為由而將系爭社會救肋聲請案以[太極拳][踢皮球]方弎交由法務部、"綠島"寃獄吃案;如今脱離寃狱状熊,
台中縣政府社會局/后里鄉公所社會課却極盡刁難與拒絕之能事,亦有違公務員應侬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件障及救济基木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綜上所述,台中縣政府社會局/后里鄉公所社會課否准本人所請救淆事項於憲於法有違而應依訴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

六、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聲請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一寫



Ps.行政院勞委會勞保局國民年金處所寄發的99年8、9月的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通知單(附件一為影印本)(附件二為拙愚函覆勞保局國民年金處 的99年11月02W、同年月03日M之拙狀影印本);亦即拙愚未有收入支付旨揭之國民年金健保費,請准夏列救濟事項一~四之個案救濟。
三、

































                   991116W  起寫    11月下旬M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國民年金處納保計費一科  轉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會

副本: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案由:為不服 1.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將訴願人夏興國在冤獄劫難期間加計國民年金及補繳保險費之列,踐行憲法16條之請願/訴願雙願行政救濟事;2.對勞工保險局991112之保國一字第099632940號函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本人在10/2711/111/3所踐行的個案係依憲法第16條、訴願法第58條及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踐行雙願行政救濟事。 貴勞工保險局係國民年金業務承辦單位 自應對於拙愚雙願行政救濟個案爰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亦即 以函覆後就吃案核有刑法304條犯行  是此 請依雙願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二、本人沒有時間作太多的論述 資以簡短書面述明請求救濟事項 請予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
資以真實個案為例:971015日係夙有台灣經營之神、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仙逝日 同一其日 “綠島”113收容人蔡0謙在二西舍33房自縊身亡 此在國民年金開辦後第15天  請問貴勞保局國民年金處是否有針對該死亡個案提供喪葬給付呢?
在查:國民年金係屬具強制性社會保險 以監所收容人(拙愚為冤獄受難人)在矯治機關的期間 相關國民年金保險費自應以公費支付為是   退萬萬步言:倘若監所收容人需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云云  那麼 達到國民年金法之老年年金給付之高齡收容人 貴勞保局國民年金處是否一律提供老年年金之給付呢?
貴勞保局的函覆索引具的相關法條與規定 應有抵觸憲法1523171等條之違憲法
律 應認無效 請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

三、本人沒有時間作太多的論述 資以簡短書面述明請求救濟事項 請予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
資以真實個案為例:971015日係夙有台灣經營之神、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仙逝日 同一其日 “綠島”113收容人蔡0謙在二西舍33房自縊身亡 此在國民年金開辦後第15天  請問貴勞保局國民年金處是否有針對該死亡個案提供喪葬給付呢?
在查:國民年金係屬具強制性社會保險 以監所收容人(拙愚為冤獄受難人)在矯治機關的期間 相關國民年金保險費自應以公費支付為是   退萬萬步言:倘若監所收容人需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云云  那麼 達到國民年金法之老年年金給付之高齡收容人 貴勞保局國民年金處是否一律提供老年年金之給付呢?
貴勞保局的函覆索引具的相關法條與規定 應有抵觸憲法1523171等條之違憲法律 應認無效 請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聲請人 夏興國 
20101117日星期三1:14:0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 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會        公   鑑    















      11/21/2010  08:33:27起寫  991122M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訴願會

副本: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訴願會  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案由:為  1.不服 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將訴願人夏興國在冤獄劫難期間加計國民年金及補繳保險費之列    2.對勞委會職訓局故意認定事實錯誤後以函覆後就吃案的違憲違法犯行   應予10日期間內補正更正之 3.對於國民年金法、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及相關行政命令涉及牴觸相關規定者應予停止適用並依法定程序踐行修法與修改行政命令之程序  4.其他   爰予踐行憲法16條之請願/訴願雙願行政救濟事;

           請 願 / 訴 願 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冤獄劫難期間之自國民年金97年10月開辦至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准予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個案救濟事
2..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以急難救助暫免繳納或濟助扶助個案救濟事
3..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無資力、無收入的弱勢族群/民眾列為無庸繳納或最低保費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列
4..基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人民(本案指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應依憲法上的效能原則、即時與及時救濟原則恪盡公務機關/公務員依法行使公務權力保障暨救濟基本人權、國家為人民存在及服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5. 對勞委會職訓局故意認定事實錯誤後以函覆後就吃案的違憲違法犯行   應予10日期間內補正更正之
6. 在監所矯正機關收容之收容人年滿65歲者應享有老年保證基本年金之適用與權利
7..其他(引用991011月間之各件雙願行政救濟書狀之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依憲法第16條、訴願法第58條及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踐行雙願行政救濟事。 

二、引用下列附件附證之指述證明事
      1.11/16  對勞保局9911/12之保國一字第0990632940號函的雙願行政救濟書狀
      2. 勞保局9911/12之保國一字第0990632940號函影印本
      3.9911/10起寫  對勞委會9911/8勞保一字第099037864號函、職訓局9911/08之職訓字第099058437號函的双願行政救濟書狀
      4. 9910/04雙願行政救濟書狀
      5.. 勞委會9911/8勞保一字第099037864號函、職訓局9911/08之職訓字第099058437號函影印本
      6..總統府991108之華總三字第09910079660號函影印本
      7..拙愚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節本

三、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所開辦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一體適用性,只有法定之特定對象排除適用之列,此關憲法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憲(憲法保留)規定可稽o   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針對高齡就診對象(大多數為老榮民)提供整合性醫療,讓就診對象(俗稱病患)從每日服用兩位數藥物減至各位數且成效良好頗獲佳評o 再從國家保護暨救濟義務須有: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之旨,更應對於弱勢族群提供效能性與即時救濟性的保護救濟與濟助扶助,俾符國家位人民存在及服務的至憲行憲本旨o

四、總統法的函覆來佐證公務機關/公務員的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
查:本人在收悉總統府公共事務99915之華總公三字第09900228850號函後  即於99/20踐行訴願行政救濟之國家賠償請求總統府廖了以秘書長以991108之華總三字第09910079660號函曉籲本人補正云云、總統府第一局9911/15之華總一義字第099010084320號函則將少數書狀返還本人  亦證明總統府公共事務99915之華總公三字第09900228850號函94年的函卷已銷毀乃是涉犯刑法第213304…等條犯行    另案踐行罪刑罰定主義

五、勞委會應對所屬機關的函覆說明涉有錯誤情事者予以更正及救濟之
1.查:勞委會991108支勞保1字第0990037864號函說明三所提「本會推動相關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措施如附件」、「另台端所提  本會已留參」云云   惟查:勞委會並未將相關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相關措施寄交本人  此從該函覆以掛號郵寄只有二頁得證之  再者本人係以「雙願~~請願訴願~~行政救濟」法定程序為之  勞委會卻連檢送訴願會審議決定的程序也不敢為之  直接以函覆即吃案違憲違法犯行吃案大公開  抵觸憲法16條、刑法304條之規定~~此部分本人允為給予勞委會補正與更證之機會  只要勞委會10日期間內補正更正  本人不會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訴訟救濟
2. 職訓局9911/08之職訓字第099058437號函查:主旨之「有關  台端盼能同時參加中區職訓中心自辦職前訓練之網路行銷班及學習卷基礎電腦研習課程乙案」、說明二「為有效運用訓練資源  兩項課程不宜重複參訓  尚請諒察」云云    惟查:引用本人9910/04之雙願行政救濟書狀(寄至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勞委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訴願會)  本人9910/040650在后里鄉義里郵局前的郵筒交寄上函  同一期日約1650(下課後)亦將上函及附件之影印本交由中區職訓中心輔導課陳輔導員依程序遞呈之知情程序
10/04~~11/15期間  豐原市上益資訊張永坤主任暗示本人「可以旁聽完成學習卷課程」、中區職訓中心之陳、黃輔導員、技術服務課林股長/林小姐(分機252….等人轉述該中心長官的暁喻「願意協助你夏興國能夠回到豐原市上益資訊補上學習卷課程」 本人均已言詞、書面婉拒在案(資引用之)
其原因就是因為不願意讓上益資訊、中區職訓中心的長官/公務員為難與負擔  事實亦證明勞委會職訓局仍執意堅持違憲行政命令做上開的函覆  本人的顧慮是正確的~~深刻體認公務體系的保守本位及死活不認錯的防範
沒錯  本人99/13回復自由身後係以「加速學習」來彌補自身因冤獄12年所失落失去的資訊應用能力  在同年月中下旬就將學習卷交付豐原市上益資訊相關人員  然而自10/01(五)晚間收到上益資訊「學習卷承辦人」蕭小姐電話告知本人因網路行銷般的受訓上課而不能續上學習卷課程之後  本人就以言詞、書面表明『遵依禁止自肥自利原則  以犧牲小我來為弱勢族群踐行個案救濟』  此從相關書面提及『只要本人手頭上再持用系爭學習卷  本人就將學習卷寄到勞委會作為雙願行政救濟案的書證』(註1 亦因此本人學習卷未繳回就業服務站  本人亦無法續受學習卷課程~~此證明本人自10/01以後就拒絕學習卷的上課或旁聽  亦證明勞委會上開函覆係屬認定事實錯誤的情事
誠如前述  只要勞委會10日期間內補正更正  本人不會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訴訟救濟

五、關於國民年金法、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涉及抵觸憲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救濟
茲因時間有限本人本件先將國民年金法涉及抵觸憲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做論述  其他另件為之
本件以簡稱為之  例如:「14條」係指國民年金法第14條、
1..12條(被保險人保費負擔比例): 在監所矯正機關拘禁收容的收容人係無收入(按:每月勞作金數百元根本不足支應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對於收容人應列入12條項1款之中央機關全額負擔之列  亦即本(12)條核有(釋470477)的立法上之重大瑕疵
2..161項(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查: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係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此一「強制性」亦保括該法12條的國家/各級公務機關的負擔保險費的義務~~至少40%是由國家/各級公務機關負擔  是此  即令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亦應以適用對象與身份享受至少40%以上的保險給付  俟被保險人繳清保險費後  仍可享受十足全額的保險給付
3..3116款: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的年滿65歲國民亦不得領用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查:國民年金保險係由國家/中央主管機關至少負擔40%的社會保險  旨在實現憲法1515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10456款之制憲行憲本旨    以目前的眾所矚目個案為之『陳水扁吳淑珍犯罪組織首腦』之陳水扁吳淑珍因案判刑確定  近日內將發監執行  若無特赦、大赦、減刑之適用  10年內均需在監執行  伊兩人以62歲~再過3年就65歲~若現形規定不改  吳淑珍繳了國民年金保險費的義務  卻享受不到相關權利權益  有違國家照護義務(註2
4..51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抵觸憲法八條1項、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就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所做之釋示   

六、其他(本人沒有時間作太多的論述~~至少因11/22擬北上就法扶救濟之準備~~另件做補充論述與救濟!)

1:查:學習卷係一生只有唯一一次的優惠  上益資訊相關人員約3次諭本人領回學習卷  本人10/04晚間領回係用於COPY及救濟之用  翌日就寄回上益資訊之
2:因為追繳犯罪所得的強制處分  陳水扁吳淑珍即使在監執行間的名下有可以支配的所得收入  超過一定額度就需由執行檢察官、行政執行官強制執行繳交國庫  為維持人性尊嚴最低水準  應對65歲高齡長者在監所矯正機關收容期間能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適用與權利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訴願會   公鑑

副本:總統府馬總統英九、行政院吳院長敦義、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訴願會  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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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夏興國                  20101121日星期日11:19:22 AM  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星期日1:40:08 AM起寫    擬於0509(一)遞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國民年金處納保計費一科
案由:為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以辦理抒困貸款』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事:
           請 願 / 訴 願 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 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冤獄劫難期間之自國民年金97年10月開辦至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准予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個案救濟事
2 . 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以急難救助暫免繳納或濟助扶助個案救濟事
3..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無資力、無收入的弱勢族群/民眾列為無庸繳納或最低保費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列
4..基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人民(本案指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應依憲法上的效能原則、即時與及時救濟原則恪盡公務機關/公務員依法行使公務權力保障暨救濟基本人權、國家為人民存在及服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5. 為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以辦理抒困貸款』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事
6. 在監所矯正機關收容之收容人年滿65歲者應享有老年保證基本年金之適用與權利
7..其他(引用991011月間之各件雙願行政救濟書狀之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說明:

一、1000506(五)收悉  貴勞工保險局1000427日之保國一字第1060168040號函,係就:
1 . 10023月的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
2 .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自100041日起按保險費率7%計收
並函覆通知本人尚有18198元的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未繳納的欠費繳款通知書(按:須另加計10023月者之1348元)云云,是此,本人夏興國以本件之『申請人夏興國的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以辦理抒困貸款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事』,以洽辦抒困貸款個案救濟申辦與救濟之,合先陳明。。

二、引用拙愚自9908月~~10005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個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關於本件的申請抒困貸款,請准予所請救濟。

四、容請貴座以同憲理(憲法的原理原則)同法心同理心同情心來看,憲法課責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所開辦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一體適用性,只有法定之特定對象排除適用之列,此關憲法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憲(憲法保留)規定可稽o   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針對高齡就診對象(大多數為老榮民)提供整合性醫療,讓就診對象(俗稱病患)從每日服用兩位數藥物減至各位數且成效良好頗獲佳評o 再從國家保護暨救濟義務須有: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之旨,更應對於弱勢族群提供效能性與即時救濟性的保護救濟與濟助扶助,俾符國家位人民存在及服務的至憲行憲本旨o
  五、、祈                 JUST  TIME  DO  JUSTICE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國民年金處納保計費一科   公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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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星期日1:51:4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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