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1:46:52 PM起寫 擬於12/24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案由:為就冤獄平正之申請 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為法扶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說明:
一、首先以程序上聲明﹕本件所寄呈參閱的各件書狀係用作法扶覆議救濟之用 貴會覆議審查時請予自行影印存卷 俟覆議審查後請將各件遞寄本書狀寄返拙愚之 摯謝!
二、關於拙愚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99年11/22之法扶申請案、99年12/16覆議救濟案所附之案卷,請准之!
三、本件所申請之法扶救濟個案,係將拙愚就北院(88自795)~(99自97)改寫成十三件自訴案/聲請協助自訴指請律師提起協助拙愚自訴與實施自訴,呈請貴會以逐件書面審查或通知拙愚到會陳述之~~請就13件個案於同一期日一併或分別審查,若是單一期日審查一件的模式,拙愚無此資力往返后里至台北的車資在途旅費;若貴會准於補助車資在途旅費者,拙愚可以隨傳隨到(另有其他事項需急辦者,以辦事為主)
三、本件所申請之法扶救濟個案,係將拙愚就北院(88自795)~(99自97)改寫成十三件自訴案/聲請協助自訴指請律師提起協助拙愚自訴與實施自訴,呈請貴會以逐件書面審查或通知拙愚到會陳述之~~請就13件個案於同一期日一併或分別審查,若是單一期日審查一件的模式,拙愚無此資力往返后里至台北的車資在途旅費;若貴會准於補助車資在途旅費者,拙愚可以隨傳隨到(另有其他事項需急辦者,以辦事為主)
1. 三、本件所附的個案係拙愚之98年09/28母親大壽誌記之第N次將北院(88自795)改寫成若干件自訴案/聲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個案救濟,茲將個案書狀要旨列述如夏:
茲引用黃色資料冊所附之要旨說明
1.A件:政魔警賊冤獄偵審及新聞媒體記者濫用新聞自由違法侵害本人名譽權、使本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犯行
2.B件:警訊筆錄、冤獄一、二審筆錄不實登載
3.C件:政魔警賊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為構陷本人冤獄之誣告罪犯罪行為人
4.D件:政魔警賊涉犯刑法171條項之偽造證據准誣告最、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5.99年01/19協自件:政魔警賊縱放87年02/14第一次政大中山館藍色鬼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誣告罪犯行
6.E件:政魔警賊及北市消防局人員廢弛職務故釀巨災(刑法131條)栽贓夏興國冤獄
7.F件:科學辦案之不科不學不實不盡~~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刑事警察局鑑識科人員涉犯瀆職罪犯行
8.G件:87年08/13之政魔警賊違法搜索扣押罪犯行、北檢林天麟主任檢察官89年5、6月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9.H件:政魔警賊偽證罪犯行
10..I件:政魔警賊冤獄偵審87年08/13違法逮捕拘提拘禁羈押罪犯行
11.J件:三次非常上訴審涉犯刑法124、125條枉法裁判、濫權處罰罪犯行
12.K件: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之承審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
13.L件:冤獄偵審、盧仁發以降檢察總長、台高院及最高法院歷年聲再審涉犯刑法124、125條枉法裁判、濫權處罰罪犯行
茲引用黃色資料冊所附之要旨說明
1.A件:政魔警賊冤獄偵審及新聞媒體記者濫用新聞自由違法侵害本人名譽權、使本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犯行
2.B件:警訊筆錄、冤獄一、二審筆錄不實登載
3.C件:政魔警賊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為構陷本人冤獄之誣告罪犯罪行為人
4.D件:政魔警賊涉犯刑法171條項之偽造證據准誣告最、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5.99年01/19協自件:政魔警賊縱放87年02/14第一次政大中山館藍色鬼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誣告罪犯行
6.E件:政魔警賊及北市消防局人員廢弛職務故釀巨災(刑法131條)栽贓夏興國冤獄
7.F件:科學辦案之不科不學不實不盡~~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刑事警察局鑑識科人員涉犯瀆職罪犯行
8.G件:87年08/13之政魔警賊違法搜索扣押罪犯行、北檢林天麟主任檢察官89年5、6月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9.H件:政魔警賊偽證罪犯行
10..I件:政魔警賊冤獄偵審87年08/13違法逮捕拘提拘禁羈押罪犯行
11.J件:三次非常上訴審涉犯刑法124、125條枉法裁判、濫權處罰罪犯行
12.K件:冤民審、冤民上訴審、冤民提再審之承審法官涉犯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
13.L件:冤獄偵審、盧仁發以降檢察總長、台高院及最高法院歷年聲再審涉犯刑法124、125條枉法裁判、濫權處罰罪犯行
14..尚有若干件訴願/訴訟個案救濟書狀 擬依貴法扶基金會所示踐行救濟與寄呈參閱事
三、拙愚因諸多主客觀因素無法頻繁北上, 請准予單一期日一併或分別逐件審查本次之13件法扶救濟案(引用說明一);.倘若經貴會准為法扶救濟~~ 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四、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五、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係以刑法169、173…等條犯行、冤獄偵審則是刑法124條、125條1項3款前段之犯行、北院(88自16、795)~(99自97)、最高檢檢察總長以降系爭個案檢察官則是以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之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名譽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當然應准為自訴之列(引用附件11、12、1、4、5、6、7、8、9)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條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項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憲法、法律扶助法等相關法律成立建制 爰以「沒錢也能打官司 實現訴訟平等救濟權」(Defending Equal Access to Justice.)’[為您出律師費打官司]、「為您撰寫法律書狀」’[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弱勢朋友解決法律問題]….(以上均是貴法扶基金會的信封、文宣出版品所列) 以該不予扶助審查通知書理由四所稱「自訴代理非本會扶助範圍」云云 很顯然的讓被害人\自訴人無法藉由自訴救濟程序獲致救濟 明顯抵觸憲法、16、8、77、80條之自訴救濟平等原則~~被訴人可以很快獲致法扶救濟 被害人/自訴人卻連法扶救濟之機會也無 亦有違前述之法扶基金會成立宗旨
5.其他(引用法扶救濟之釋憲按、附件一~附件十二)
六、綜上所述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法扶審查委員會鑑核 准為本件法扶救濟事項 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憲訴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救濟所應為法扶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12:28:40 AM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8:25:52 AM起寫 擬於12/24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案由:為就冤獄平正之申請 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為法扶救濟之個案救濟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第二次藍色鬼火\恐怖案(BLUE TERROR)之我活著控訴:
說明:
一、以夏以「1ST BT」、「2ND BT」作為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87年02/14)、第二次(87年08/13)藍色鬼火\恐怖案“1ST BT者請參閱政大「自強報」87年0309.220期、ND BT者請參閱87年0813電視新聞、0814全國各大報(按:1ST BT者或許亦有新聞報導)
二、政大中山館研究室隔間係與志希樓、果夫樓之研究室隔間相同~~政大當時的多數大樓研究室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二、政大中山館研究室隔間係與志希樓、果夫樓之研究室隔間相同~~政大當時的多數大樓研究室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三、本件所申請之法扶救濟個案,係將拙愚指控政魔警98頁“夏興國”、偽證人誣告人吳志聰李採蓮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栽贓嫁禍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 本人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的訴願\訴訟救濟個案關於此部分者竟均遭就源劫奪陳水扁葉盛茂吃案魔式之吃案大公開 以亦拙愚冤獄12年之真正原因(必須放棄任何訴願\訴訟救濟權 不能對告政大等人 你夏興國才有可能假釋、才能移回台灣
四、、拙愚因諸多主客觀因素無法頻繁北上, 請准予單一期日一併或分別逐件審查本次之13件法扶救濟案(引用說明一);.倘若經貴會准為法扶救濟~~ 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分之1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按:業已更正為「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以更正後為據,特此註記,另參照12/26所寫之更正啟事」
五、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六、、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係以刑法169、173…等條犯行、冤獄偵審則是刑法124條、125條1項3款前段之犯行、北院(88自16、795)~(99自97)、最高檢檢察總長以降系爭個案檢察官則是以刑法125條1項3款後段之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名譽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當然應准為自訴之列(引用附件11、12、1、4、5、6、7、8、9)
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 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條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 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 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項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 才能進行實質審判 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憲法、法律扶助法等相關法律成立建制 爰以「沒錢也能打官司 實現訴訟平等救濟權」(Defending Equal Access to Justice.)’[為您出律師費打官司]、「為您撰寫法律書狀」’[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弱勢朋友解決法律問題]….(以上均是貴法扶基金會的信封、文宣出版品所列) 以該不予扶助審查通知書理由四所稱「自訴代理非本會扶助範圍」云云 很顯然的讓被害人\自訴人無法藉由自訴救濟程序獲致救濟 明顯抵觸憲法、16、8、77、80條之自訴救濟平等原則~~被訴人可以很快獲致法扶救濟 被害人/自訴人卻連法扶救濟之機會也無 亦有違前述之法扶基金會成立宗旨
5.其他(引用法扶救濟之釋憲按、附件一~附件十二)
六、綜上所述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法扶審查委員會鑑核 准為本件法扶救濟事項 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憲訴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救濟所應為法扶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9:00:17 AM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3:53:39 PM起寫 擬於12/27遞寄
更 正 啟 事 :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更 正 啟 事 :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案由:為就「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8:25:52 AM起寫 擬於12/24遞寄」拙函之更正事:
說明:
一、緣拙愚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8:25:52 AM起寫 擬於12/24遞寄」之拙函說明內文提及:『倘若經貴會准為法扶救濟~~ 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查:當時的真義是指倘若經貴會准為法扶救濟~~ 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分之1)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大概是編輯時的失誤而成為『…..法定裁判費*2』之失誤,茲此更正之。 此亦可從自99年0826至99年12/24各件法扶救濟按所提的法扶回饋金均是『提的法扶回饋金均是….法定裁判費*50%』』
二、特此更正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4:07:49 PM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9:33:45 AM起寫 擬於12/27遞寄
l FILE NAME: 法扶救濟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案由:為就冤獄獄平正之大正義行事~為請准為法扶救濟之個案救濟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第二次藍色鬼火\恐怖案(BLUE TERROR)之我活著控訴: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案由:為就冤獄獄平正之大正義行事~為請准為法扶救濟之個案救濟事~~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第二次藍色鬼火\恐怖案(BLUE TERROR)之我活著控訴:
說明:
一、以夏以「1ST BT」、「2ND BT」作為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次(87年02/14)、第二次(87年08/13)藍色鬼火\恐怖案“1ST BT者請參閱政大「自強報」87年0309.220期、ND BT者請參閱87年0813電視新聞、0814全國各大報(按:1ST BT者或許亦有新聞報導)
二、引用1215~12/24所做之言詞陳述、書面書狀陳述。
本件以郵政便利箱方式遞寄,係因如此大的容量郵資僅$100,便利箱重複使用則為$90~~誠請 老師審酌,准將拙愚自87年~~99年所寄書狀書類書函….等物件,老師若不予留存者,請寄返拙愚、老師若要留存亦可以該便利箱置放留存之,請查照!
三、FRANKLY SPEAKING(據實而論)~~即令周武榮律師係老師所引介者,老師並無義務作善後的工作;全係拙愚的不情叼擾讓老師百忙中仍常常接到拙愚的洽請協助,實在過一不去~~請原諒拙愚的躁進與冒昧:本件所寄之個案卷證,誠請老師先以須限時完成的兩篇文章先予為之,俟完成大作後再做拙愚個案的處理,倘若機緣方便,請先將本件交由老師之助理或12/15兩位學友或其他適合仁人大德先行審閱及核對,俾利老師日後可以直接花最少時間獲致最快瞭解;另則,拙愚100年/10(一)上午因有土地複丈量測個案的參加(附件一),此係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名下房地產遭拍賣(損失約500萬,法定利息另記),尚有土地糾紛需解決;亦即,/10下午以後~/11全日均可在老師指定的時間地點會合,如果可能亦請周律師南下台中一趟或拙愚可以北上就系爭個案爭議予以協議解決之道,請查照參採審辦。(讓老師負擔郵資及影印費係因本人僅存數千元,撐到過年都是問題,故有不情請求,算是拙愚向老師的借款,日後償還)
四、資引用夏列所附之相關卷證並做要旨指摘及陳述:~~為便利 老師檢閱核對,拙愚以分頁方式為之:
1.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條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2.政大魔頭鄭丁旺87年09/01誣告訴狀,茲指出政大群魔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事證:
A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B.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張燒毀三樓所長室,此役涉及誣告罪犯行
C.捏造酒精凝膠為縱火促燃劑研究室遭毀損之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未有任何的損失清單提交刑事或民事法院、亦無在冤獄偵審證述損失情形~~唯一例外係88年06/23李酉潭稱尚有數間研究室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就為例~~此證明政魔警賊事先將研究室物件遷異他處、事後布置的誣告罪犯行(按:參採法諺「未經嚴格證明事項視為不存在」,勘驗鑑定火案燃燒錄影帶之火焰與煙的顏色/多寡,若證明紙類物件為燃燒客體,本人就終止任何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燃燒客體非紙類物件,證明研究室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及事後布置
D.吳志聰在87年10/21一審審理期日稱『我說看相片時不能確認A君是夏興國』~~蕭敬義、胡義明聯手誣陷本人栽贓稱『檢陳相片工吳志聰等人指認,認為十分相像』云云;再者,火案係以救人為先、救火其次、抓人為後,政魔警賊卻是積壓延擱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由胡義明(指南派出所主管)第一次到慈光寺將98頁、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訓問雲雲、遲至00:57才通知消防局出車救火,以亦為刑法131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罪犯行
E.捏在鄭丁旺的座車輪胎遭人刺破~~校長座車乃有專人駕駛及日夜保管,就算果真遭人刺破(此涉毀損罪),亦因檢附相關事證、調取錄影帶向檢警報案及告訴;亦即,鄭丁旺自稱其座車遭人刺破乙節有無向檢警報案?若無此事、亦無報案卻在87年09/01誣告訴狀如此影射()(按:該誣告訴狀係對夏興國提出誣高訴)
二、引用1215~12/24所做之言詞陳述、書面書狀陳述。
本件以郵政便利箱方式遞寄,係因如此大的容量郵資僅$100,便利箱重複使用則為$90~~誠請 老師審酌,准將拙愚自87年~~99年所寄書狀書類書函….等物件,老師若不予留存者,請寄返拙愚、老師若要留存亦可以該便利箱置放留存之,請查照!
三、FRANKLY SPEAKING(據實而論)~~即令周武榮律師係老師所引介者,老師並無義務作善後的工作;全係拙愚的不情叼擾讓老師百忙中仍常常接到拙愚的洽請協助,實在過一不去~~請原諒拙愚的躁進與冒昧:本件所寄之個案卷證,誠請老師先以須限時完成的兩篇文章先予為之,俟完成大作後再做拙愚個案的處理,倘若機緣方便,請先將本件交由老師之助理或12/15兩位學友或其他適合仁人大德先行審閱及核對,俾利老師日後可以直接花最少時間獲致最快瞭解;另則,拙愚100年/10(一)上午因有土地複丈量測個案的參加(附件一),此係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名下房地產遭拍賣(損失約500萬,法定利息另記),尚有土地糾紛需解決;亦即,/10下午以後~/11全日均可在老師指定的時間地點會合,如果可能亦請周律師南下台中一趟或拙愚可以北上就系爭個案爭議予以協議解決之道,請查照參採審辦。(讓老師負擔郵資及影印費係因本人僅存數千元,撐到過年都是問題,故有不情請求,算是拙愚向老師的借款,日後償還)
四、資引用夏列所附之相關卷證並做要旨指摘及陳述:~~為便利 老師檢閱核對,拙愚以分頁方式為之:
1.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條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2.政大魔頭鄭丁旺87年09/01誣告訴狀,茲指出政大群魔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事證:
A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B.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張燒毀三樓所長室,此役涉及誣告罪犯行
C.捏造酒精凝膠為縱火促燃劑研究室遭毀損之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未有任何的損失清單提交刑事或民事法院、亦無在冤獄偵審證述損失情形~~唯一例外係88年06/23李酉潭稱尚有數間研究室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就為例~~此證明政魔警賊事先將研究室物件遷異他處、事後布置的誣告罪犯行(按:參採法諺「未經嚴格證明事項視為不存在」,勘驗鑑定火案燃燒錄影帶之火焰與煙的顏色/多寡,若證明紙類物件為燃燒客體,本人就終止任何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燃燒客體非紙類物件,證明研究室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及事後布置
D.吳志聰在87年10/21一審審理期日稱『我說看相片時不能確認A君是夏興國』~~蕭敬義、胡義明聯手誣陷本人栽贓稱『檢陳相片工吳志聰等人指認,認為十分相像』云云;再者,火案係以救人為先、救火其次、抓人為後,政魔警賊卻是積壓延擱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由胡義明(指南派出所主管)第一次到慈光寺將98頁、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訓問雲雲、遲至00:57才通知消防局出車救火,以亦為刑法131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罪犯行
E.捏在鄭丁旺的座車輪胎遭人刺破~~校長座車乃有專人駕駛及日夜保管,就算果真遭人刺破(此涉毀損罪),亦因檢附相關事證、調取錄影帶向檢警報案及告訴;亦即,鄭丁旺自稱其座車遭人刺破乙節有無向檢警報案?若無此事、亦無報案卻在87年09/01誣告訴狀如此影射()(按:該誣告訴狀係對夏興國提出誣高訴)
則為刑法169、171條誣告罪犯行
F.87年二月中旬隔間係與志希樓、果夫樓之研究室隔間相同~~政大當時的多數大樓研究室以98年04/071ST BT係延燒一個小時(參照87年03/20政大自強報)鄭丁旺卻誣稱『幸及早發現而未成災』;然而,87年08/13之2ND BT卻是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報案來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蕭敬義、胡義明分別為政大校警隊長、指南派出所主管,負有維持治安安全的職務義務任務,第一時間以演雙簧構陷夏興國冤獄(吳志聰等人稱看相片不能確認A君係夏興國)~~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G.其他(引用87~99年N件書狀)
2.冤獄偵審其間之相關期日表列
3.冤獄偵審之濫訴書、冤獄判決書(老師稱已在網路找到第三審判決,故以一、二審者為之,事實上,冤獄三審係以copy&cut自冤獄二審者,根本不敢審半本人數百頁的上訴理由所指摘各點之故鑄夏興國冤獄)(囿限時間因素,只做重點式指摘~~針對1215至12/24其間的問答為主,其他引用各狀)
F.87年二月中旬隔間係與志希樓、果夫樓之研究室隔間相同~~政大當時的多數大樓研究室以98年04/071ST BT係延燒一個小時(參照87年03/20政大自強報)鄭丁旺卻誣稱『幸及早發現而未成災』;然而,87年08/13之2ND BT卻是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報案來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蕭敬義、胡義明分別為政大校警隊長、指南派出所主管,負有維持治安安全的職務義務任務,第一時間以演雙簧構陷夏興國冤獄(吳志聰等人稱看相片不能確認A君係夏興國)~~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G.其他(引用87~99年N件書狀)
2.冤獄偵審其間之相關期日表列
3.冤獄偵審之濫訴書、冤獄判決書(老師稱已在網路找到第三審判決,故以一、二審者為之,事實上,冤獄三審係以copy&cut自冤獄二審者,根本不敢審半本人數百頁的上訴理由所指摘各點之故鑄夏興國冤獄)(囿限時間因素,只做重點式指摘~~針對1215至12/24其間的問答為主,其他引用各狀)
4.87年09/28、1021、11/04之冤獄一審筆錄COPY本~~以便條紙註記要旨,請參閱對照~~
A.09/28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遂行違法羈押
B.10/21吳志聰稱(87年08/13凌晨00:40)看相片時不能確定A君是夏興國
C.不敢調取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為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D.西華飯店歐風小館(歐式自助餐)主廚許錫財11/04稱夏興國作學徒搬水果箱會造成相片的刮痕,另參其後的歐風小館學徒工作一覽表
E.黃天祥偽證稱有向許錫財提示相片
F.梁治律師11/04沒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而是11/10才送到北院收狀台~~此係刑法213條公文書不時登載之犯罪刑訴法289條、379條7款違反強制辯護之違背法令
H.其他(引用各狀)
5.周武榮律師約有三次律見、兩次閱卷~~將拙愚找到之周律師手寫文稿影印呈附老師參閱
6.周律師88年02/10兩件打字書狀~~唯二書狀~~係將本人01/14所撰書狀予以打字,仍算是本人所撰狀及具狀,周律師只是代打字,其他就無任何書狀了~~連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撤銷羈押聲請狀也不敢為之;當然也無辯護意旨狀、上訴理由狀,至於88年07/09(全國司改會議結束後翌日)二審審理筆錄稱『辯護人周武榮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附卷之辯護意旨狀』亦為前述之刑法213條公文書不時登載之犯罪刑訴法289條、379條7款違反強制辯護之違背法令
7.中山門大審判~~北院(88自795)至(99自97) 均是自訴不受理吃案大公開之抵觸憲法8、16、80、171、172條、(釋154..)、刑法124、125條..的違憲違法犯行
8.其他
五、關於拙愚因冤獄劫難12年無法使用電腦~~連自費購書也不准,若干長期間及94年04/18以後至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之學習電腦、網路行銷班職業訓練…所肇致坎坷路難行,引用12/24遞寄勞委會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舍妹夏妤蓁11/15(一)到中區職訓中心找本人、翌日之11/16(按:兩者並無因果關係,只是指明時間期日)就有兩位授課老師要本人二選一(受訓期間暫止撰狀具狀、自行申請退訓~~公務員當然不會承認說是要本人退訓) 本人很明快地選擇後者;然而勞委會竟然污衊本人『盼能同時參加網路行銷職訓班、學習卷基礎研習課程,王如玄大律師/主任委員明知有誤也不監不督,過了一個多月仍不救濟,故以象徵性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為之
六、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A.09/28捏造本人有逃亡或逃亡之虞之遂行違法羈押
B.10/21吳志聰稱(87年08/13凌晨00:40)看相片時不能確定A君是夏興國
C.不敢調取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為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D.西華飯店歐風小館(歐式自助餐)主廚許錫財11/04稱夏興國作學徒搬水果箱會造成相片的刮痕,另參其後的歐風小館學徒工作一覽表
E.黃天祥偽證稱有向許錫財提示相片
F.梁治律師11/04沒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而是11/10才送到北院收狀台~~此係刑法213條公文書不時登載之犯罪刑訴法289條、379條7款違反強制辯護之違背法令
H.其他(引用各狀)
5.周武榮律師約有三次律見、兩次閱卷~~將拙愚找到之周律師手寫文稿影印呈附老師參閱
6.周律師88年02/10兩件打字書狀~~唯二書狀~~係將本人01/14所撰書狀予以打字,仍算是本人所撰狀及具狀,周律師只是代打字,其他就無任何書狀了~~連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撤銷羈押聲請狀也不敢為之;當然也無辯護意旨狀、上訴理由狀,至於88年07/09(全國司改會議結束後翌日)二審審理筆錄稱『辯護人周武榮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附卷之辯護意旨狀』亦為前述之刑法213條公文書不時登載之犯罪刑訴法289條、379條7款違反強制辯護之違背法令
7.中山門大審判~~北院(88自795)至(99自97) 均是自訴不受理吃案大公開之抵觸憲法8、16、80、171、172條、(釋154..)、刑法124、125條..的違憲違法犯行
8.其他
五、關於拙愚因冤獄劫難12年無法使用電腦~~連自費購書也不准,若干長期間及94年04/18以後至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之學習電腦、網路行銷班職業訓練…所肇致坎坷路難行,引用12/24遞寄勞委會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舍妹夏妤蓁11/15(一)到中區職訓中心找本人、翌日之11/16(按:兩者並無因果關係,只是指明時間期日)就有兩位授課老師要本人二選一(受訓期間暫止撰狀具狀、自行申請退訓~~公務員當然不會承認說是要本人退訓) 本人很明快地選擇後者;然而勞委會竟然污衊本人『盼能同時參加網路行銷職訓班、學習卷基礎研習課程,王如玄大律師/主任委員明知有誤也不監不督,過了一個多月仍不救濟,故以象徵性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為之
六、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七、綜上所述 誠請
鈞長/貴會鑑核 准為本件法扶救濟事項 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憲訴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救濟所應為法扶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公鑑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1:46:49 AM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三10:08:47 AM 擬於12/29遞寄
l FILE NAME: 法扶救濟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案由:為就冤獄獄平正之大正義行事~就拙愚1227拙函、12/28電子郵件之補充陳述: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案由:為就冤獄獄平正之大正義行事~就拙愚1227拙函、12/28電子郵件之補充陳述:
說明:
一、引用拙愚1215~12/28的言詞、書面、電子郵件….之陳述~~本件係補充陳述之,請查照!
二、冤獄一、二審之87年1104、88年07/09審理期日(後者正是全國司改會議閉幕後翌日),梁治、周武榮律師均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前者係於同年月10(辯論終結後第6日)才送到北院收狀檯、後者則根本沒有辯護意旨狀呈庭、亦無刑訴法289條之辯護人踐行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然而該冤獄一、二審審理期日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梁治/周武榮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之辯護意旨狀』,此為刑法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犯行、刑訴法289條、379條7款之違背法令、420條項1、款再審事由、梁/周律師則為刑法的背信罪犯行,拙愚均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自訴告訴懲戒訴訟、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當然在就源劫奪~~陳水扁葉盛茂吃案魔式之吃狀吃案大公開,亦可從97年10/07之拙愚與陳惠馨教授電見,陳教授建議拙愚『興國,你應該寫一封信給王清峰』(時任法務部長),拙愚答道『已經寫了十封了』(每封均有若干件書狀),而王清峰所做的是98年~8月教唆何春吉心輔師違法逼諭本人書面放棄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權,換取移回台灣及假釋之魔鬼交易,類似的魔鬼交易在拙愚冤獄劫難期間超過1000人次不間斷為之。
單單以冤獄二審之周武榮律師受任其間為例:只將本人所撰之兩件書狀代打字並於88年02/10(農曆過年前)
調查期日呈庭之,其他均無任何的書狀代撰及呈庭;再者,88年07/09審理期日,周員竟是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 1.聲請傳喚吳志聰等四人、2.聲請精神鑑定~~冤獄二審之87年1216至88年07/09均不做任何之聲請調查證據,卻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開金口敷衍應付云云 復且沒有辯護人辯護意旨狀/上訴理由狀之代撰與呈庭就已經構成嚴重的背信罪與律師不成不信不作為不敢正義正確正義之大瀆職犯行了
三、周員在88年初以書函表示『擬解除委任』云云(即師尊日前經周員電傳後請學生掃瞄及電子郵寄本人與家姐者) 本人退回該信並以拙函詳為說明 周員卻不敢將拙愚書函併傳~~如此的割捨,其心可議、動機目的亟待查明!
茲因冤獄二審係師尊電洽后里引介周員、雙親大人北上委任周律師及交付律師酬金(據悉是5萬元),周律師要解除或中止委任,當然應向原委任人(即拙愚之雙親大人)接洽並退回律師酬金之比例,其後以書狀向法院陳報,經過法定期間就完成解除或中止委任程序了。 君可見:(萬國)顧立雄大律師在陳水扁前總統97年07月記者會自承『做了法律所不許的事情』之後,即日舊依據前述程序解除委任 周員當然也知道上開程序卻不為之 是過11、12年單單提示系爭書函卻隱匿拙愚書函,實令人心痛哀慟~~拙愚12/24電子郵件還有給予周員一個機會之議,如今應另為計議才是。
四、拙愚所遞寄之資料卷證書狀,施尊若有保留必要,請助理或學生代為COPY影印後寄返拙愚之,若無保留必要者亦同~~影印費、郵資費算是拙愚像老師的借款,日後返還之~~如此不情請求係因拙愚目前只剩數千元,撐到過年都是問題,且系爭資料書狀卷證均需目前的個案就寄之急切需用,拙愚難能再擠出影印費,故有此議請,請察鑑及賜准!、
五、關於100年01/11擬在中興大學的會面,舍妹夏妤蓁12/27早上來電允為開車偕同赴約(按:舍妹來電告知有師尊12/26電子郵件,因週一係文化中心、圖書館週休例假日,拙愚12/28(二)才能上網參閱及回復之,引用12/28拙愚電子郵件) 誠請師尊明確賜知當日之確切地點(如中興大學OO大樓OO處所)、時間,副知家姐與舍妹,屆時由舍妹在拙愚赴約之(按:舍妹目前是某公司負責人,上開擬議係預定,仍有變數~~如公務洽訪或臨時出貨~~舍妹或家姐若不能偕同赴約,拙愚騎機車赴約之)
六、以政魔警賊稱呼系爭犯罪行為人是公允的稱呼~~縱放藍色鬼火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躲在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的包庇與吃案大公開逍遙國法正義制裁之外,還能夠升官發財(按:當時的政大三長魔之劉宗德、陳皎眉、董保城均先後擔任政務官) 本人若指控不實,早就數百條誣告罪犯行及執行在案
七、所謂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空氣、燃燒客體之三者缺一不可。
87年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年0813凌晨00:35(0十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G.其他(引用87~99年N件書狀)
二、冤獄一、二審之87年1104、88年07/09審理期日(後者正是全國司改會議閉幕後翌日),梁治、周武榮律師均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前者係於同年月10(辯論終結後第6日)才送到北院收狀檯、後者則根本沒有辯護意旨狀呈庭、亦無刑訴法289條之辯護人踐行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然而該冤獄一、二審審理期日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梁治/周武榮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之辯護意旨狀』,此為刑法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犯行、刑訴法289條、379條7款之違背法令、420條項1、款再審事由、梁/周律師則為刑法的背信罪犯行,拙愚均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自訴告訴懲戒訴訟、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當然在就源劫奪~~陳水扁葉盛茂吃案魔式之吃狀吃案大公開,亦可從97年10/07之拙愚與陳惠馨教授電見,陳教授建議拙愚『興國,你應該寫一封信給王清峰』(時任法務部長),拙愚答道『已經寫了十封了』(每封均有若干件書狀),而王清峰所做的是98年~8月教唆何春吉心輔師違法逼諭本人書面放棄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權,換取移回台灣及假釋之魔鬼交易,類似的魔鬼交易在拙愚冤獄劫難期間超過1000人次不間斷為之。
單單以冤獄二審之周武榮律師受任其間為例:只將本人所撰之兩件書狀代打字並於88年02/10(農曆過年前)
調查期日呈庭之,其他均無任何的書狀代撰及呈庭;再者,88年07/09審理期日,周員竟是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 1.聲請傳喚吳志聰等四人、2.聲請精神鑑定~~冤獄二審之87年1216至88年07/09均不做任何之聲請調查證據,卻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開金口敷衍應付云云 復且沒有辯護人辯護意旨狀/上訴理由狀之代撰與呈庭就已經構成嚴重的背信罪與律師不成不信不作為不敢正義正確正義之大瀆職犯行了
三、周員在88年初以書函表示『擬解除委任』云云(即師尊日前經周員電傳後請學生掃瞄及電子郵寄本人與家姐者) 本人退回該信並以拙函詳為說明 周員卻不敢將拙愚書函併傳~~如此的割捨,其心可議、動機目的亟待查明!
茲因冤獄二審係師尊電洽后里引介周員、雙親大人北上委任周律師及交付律師酬金(據悉是5萬元),周律師要解除或中止委任,當然應向原委任人(即拙愚之雙親大人)接洽並退回律師酬金之比例,其後以書狀向法院陳報,經過法定期間就完成解除或中止委任程序了。 君可見:(萬國)顧立雄大律師在陳水扁前總統97年07月記者會自承『做了法律所不許的事情』之後,即日舊依據前述程序解除委任 周員當然也知道上開程序卻不為之 是過11、12年單單提示系爭書函卻隱匿拙愚書函,實令人心痛哀慟~~拙愚12/24電子郵件還有給予周員一個機會之議,如今應另為計議才是。
四、拙愚所遞寄之資料卷證書狀,施尊若有保留必要,請助理或學生代為COPY影印後寄返拙愚之,若無保留必要者亦同~~影印費、郵資費算是拙愚像老師的借款,日後返還之~~如此不情請求係因拙愚目前只剩數千元,撐到過年都是問題,且系爭資料書狀卷證均需目前的個案就寄之急切需用,拙愚難能再擠出影印費,故有此議請,請察鑑及賜准!、
五、關於100年01/11擬在中興大學的會面,舍妹夏妤蓁12/27早上來電允為開車偕同赴約(按:舍妹來電告知有師尊12/26電子郵件,因週一係文化中心、圖書館週休例假日,拙愚12/28(二)才能上網參閱及回復之,引用12/28拙愚電子郵件) 誠請師尊明確賜知當日之確切地點(如中興大學OO大樓OO處所)、時間,副知家姐與舍妹,屆時由舍妹在拙愚赴約之(按:舍妹目前是某公司負責人,上開擬議係預定,仍有變數~~如公務洽訪或臨時出貨~~舍妹或家姐若不能偕同赴約,拙愚騎機車赴約之)
六、以政魔警賊稱呼系爭犯罪行為人是公允的稱呼~~縱放藍色鬼火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躲在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的包庇與吃案大公開逍遙國法正義制裁之外,還能夠升官發財(按:當時的政大三長魔之劉宗德、陳皎眉、董保城均先後擔任政務官) 本人若指控不實,早就數百條誣告罪犯行及執行在案
七、所謂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空氣、燃燒客體之三者缺一不可。
87年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年0813凌晨00:35(0十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G.其他(引用87~99年N件書狀)
八、綜上所述 誠請
鈞長/貴會鑑核 准為本件法扶救濟事項 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憲訴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救濟所應為法扶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公鑑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三11:19:15 AM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四2:49:37 AM 擬於12/30遞寄
l FILE NAME: 法扶救濟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案由:寧鳴而死,不默而生~~冤獄受難人夏興國有權利發出『不平之鳴』、『我活著控訴!』~~為就老師12/28電子郵件所提及之『憤怒與沮喪』,容拙愚表達與陳述如夏:
說明:
一、原擬只是將在「后里」家中打好之補充陳述存入隨身碟趕赴后里區圖書館借用電腦上網,閱悉 老師對拙愚12/28電子郵件所做的回覆,文中以「憤怒」、「沮喪」作為標題用語及遣詞譴責拙愚,拙愚即時油生禪宗公案之「揹女過河~~是這樣子的嗎?」 若是果真造成如此天大地大的誤會,解鈴仍須繫鈴人,本人將手頭上能找到的資料翻出來並影印COPY做為附件,特地做此函覆,請察鑑!
看到老師如此最速件回覆及內容,本人立刻聯想到老師的摯友龍應台女士大作<野火集之中國人,你為什麼不憤怒?>、< 百年思索之思索各事項> 也想起了民歌之『朋友,你為什麼哭泣?難道心中有何不如意?』 容拙愚改寫及思索『老師,你為什麼憤怒與沮喪?』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案由:寧鳴而死,不默而生~~冤獄受難人夏興國有權利發出『不平之鳴』、『我活著控訴!』~~為就老師12/28電子郵件所提及之『憤怒與沮喪』,容拙愚表達與陳述如夏:
說明:
一、原擬只是將在「后里」家中打好之補充陳述存入隨身碟趕赴后里區圖書館借用電腦上網,閱悉 老師對拙愚12/28電子郵件所做的回覆,文中以「憤怒」、「沮喪」作為標題用語及遣詞譴責拙愚,拙愚即時油生禪宗公案之「揹女過河~~是這樣子的嗎?」 若是果真造成如此天大地大的誤會,解鈴仍須繫鈴人,本人將手頭上能找到的資料翻出來並影印COPY做為附件,特地做此函覆,請察鑑!
看到老師如此最速件回覆及內容,本人立刻聯想到老師的摯友龍應台女士大作<野火集之中國人,你為什麼不憤怒?>、< 百年思索之思索各事項> 也想起了民歌之『朋友,你為什麼哭泣?難道心中有何不如意?』 容拙愚改寫及思索『老師,你為什麼憤怒與沮喪?』
二、即令陳水扁97年07月因紙包不住火了(壹週刊以完整揭弊報導) 在記者會場公開自承『做了法律所不許的事』云云,乃至歷經兩年多的偵查訴追公訴審判執行,陳水扁目前人在「宏德新村」長期進修中,仍然有死忠又愚忠的扁迷FANS認為陳水扁無罪無辜,全是馬英九及國民黨為了討好中共所做的政治整肅與抄家迫害<,而且扁之獨子陳致中在高雄市選區的市議員選舉囊括最高票,展現扁迷的挺到底永不後悔。
三、本人對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就周武榮律師不做為不辯護的指控係在88年以後就不間斷不中止的現在進行式,即使12月中下旬以後的論述批判亦與12/15向老師與兩位學友表示意旨是一致的,當時在場之法研所博士生答道:『(果真如你所述)的確構成背信罪』、本人亦提示最高檢的書函、12/16隨即找出89年的最高檢書函,老師在12/24(五)約17:30的通電話並無指責本人之意,至於看到本人12/28電子郵件卻有如此的激烈激動反應,用了『憤怒』、『沮喪』來譴責本人,誠是不可承受的痛慟,就算無法改變老師的認定,
拙愚亦應以「寧鳴而死,不默而生」明志與鳴聲
四、12/28電子郵件所提之『聽其言、視其行』是引用孔老夫子對「宰我晝寢」所做的修正、『靜』觀其變之『靜』係指本人暫時不會有動作、也在12/27(一)以大便利箱所寄書狀之論述中提及!
四、12/28電子郵件所提之『聽其言、視其行』是引用孔老夫子對「宰我晝寢」所做的修正、『靜』觀其變之『靜』係指本人暫時不會有動作、也在12/27(一)以大便利箱所寄書狀之論述中提及!
99年12/27拙函之說明三
三、FRANKLY SPEAKING(據實而論)~~即令周武榮律師係老師所引介者,老師並無義務作善後的工作;全係拙愚的不情叼擾讓老師百忙中仍常常接到拙愚的洽請協助,實在過一不去~~請原諒拙愚的躁進與冒昧:本件所寄之個案卷證,誠請老師先以須限時完成的兩篇文章先予為之,俟完成大作後再做拙愚個案的處理,倘若機緣方便,請先將本件交由老師之助理或12/15兩位學友或其他適合仁人大德先行審閱及核對,俾利老師日後可以直接花最少時間獲致最快瞭解;另則,拙愚100年/10(一)上午因有土地複丈量測個案的參加(附件一),此係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名下房地產遭拍賣(損失約500萬,法定利息另記),尚有土地糾紛需解決;亦即,/10下午以後~/11全日均可在老師指定的時間地點會合,如果可能亦請周律師南下台中一趟或拙愚可以北上就系爭個案爭議予以協議解決之道,請查照參採審辦。(讓老師負擔郵資及影印費係因本人僅存數千元,撐到過年都是問題,故有不情請求,算是拙愚向老師的借款,日後償還)
亦即,本人也是擬等到100年/11與老師在中興大學見面後再做動作;甚至請周律師可能的話順道南下或本人北上;此係12/24所稱「願意給周律師一個機會」也與『觀其言視其行/靜觀其變』意旨相同~~做此說明後,老師若仍『聽其言,信其行』,本人也無法改變老師的認定、更不會再做任何的勉強或洽請老師救濟協助了。
五、基於尊重老師,拙愚自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一直沒有去找或致函或電洽周武榮律師、彭南元法官,也未在電話中提及,一直等到12/15在教育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坐著談的時候才提及且即時舉證,老師當時並無異議。
再者,老師在本人洽請後同意打電話給法扶基金會邱彥霖君的通話期間亦提及本人當年受到不公平的審判與錯待,希望法扶基金會能夠給予協助雲雲(概意)~~所謂受到不公平審判當然亦包括冤獄歷審違反強制辯護;此亦是本人對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代理檢察總長及承辦檢察官列為被訴人的原因~~若果真符合強制辯護,請提出梁治、周武榮律師在冤獄一、二審審理期日做了哪些刑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才是啊!
冤獄一、二審的審理期日之87年11/04、88年0709,梁/周律師均無辯護意旨狀在系爭期日呈庭附卷,該筆錄卻不實登載(刑法213條犯行)『辯護人OO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附卷之辯護意旨狀』,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辯護嗎? 就以周律師僅僅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做聲請傳喚吳志聰等四人、聲請精神鑑定之聲請調查證據,老師可以請教法學院教授刑訴法的教授(段重民院長是否已退休?)同輩或學生輩之現為或曾為或將來可能為律師之法律人來審閱,如此的內容果真就是強制辯護乎? 亦可以請教在天國憲法法院之法治斌大法官、在司法院之蘇永欽大法官兼副院長、許玉秀大法官、陳敏大法官….如此這般的內容通得過違憲審查嗎? 為何本人寫了記了超過1000份(一千)的釋憲狀,司法院也是吃案吃狀大公開呢? 哪一本刑訴法教科書、法律科普書是這樣子寫的?
六、附件一係老師的助理林南廷在89年1月下旬所寫的來函~~就老師與周律師89年01/19到「台北」與本人會客後,想要送入幾本書送不進來(後述),囑林南廷致函本人提及上情;然而,司法女巫葉金鳳、政大魔頭鄭丁旺隨即密議及決定於01/21凌晨三時就把本人移到台中,台中人員擺明與嗆聲『就是因為你的老師與律師到北監與你會客才把你趕快移到台中隔離』、『部長交代,你夏興國需書面放棄訴訟材有可能假釋』…..這條帳當然不能算到老師及律師身上、當然算到葉金鳳/鄭丁旺及其他一干人犯頭上。 亦因此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冤獄劫難12年全是在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寧虐狀態,夏興國能不憤怒及正義師子吼嗎? 能如此就甘休罷休嗎?
七、老師92年07/01大函(附件二)提及老師的母親病逝、法治斌教授驟逝,都是很大的打擊,直到目前仍然是受影響。
冤獄劫難12年期間,本人在工場的期間只有243天(八個月),95年10/04的中秋節懇親,綠島教化科長黃清旗對家母、大姊夏桂英、舍妹夏妤蓁提及『只要夏興國配合本間,雖然不能假釋,但可以縮行賺天數個月』~~所謂好好配合就是書面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不能對法務部及各間所、政治大學提起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上情真實,老師可以向家母、家姐、舍妹查證,懇親會場亦是全程錄音錄影且本人當場怒斥黃清旗等情均存錄在案。
八、關於彭南元法官乙事:
老師教授民法之親屬篇,與家事案件有關,故本人對於彭南元家事法官一直冷處理。
93年08/13(五)冤獄六年,本人具狀向法務部聲請假釋/移回台灣/配業下工場,08/17(二)收到最高法院刑事通知,聲再案發回台高院更為裁定,綠島徒眾隨即將本人於0816 16:00所寄與台北看守所張簡遙仁科員的郵包單與信函,栽贓本人擅改郵包單(即偽造公文書) 08/18強解至隔離舍 不准本人領用訴訟資料 08/18~~09/02
亦即,本人也是擬等到100年/11與老師在中興大學見面後再做動作;甚至請周律師可能的話順道南下或本人北上;此係12/24所稱「願意給周律師一個機會」也與『觀其言視其行/靜觀其變』意旨相同~~做此說明後,老師若仍『聽其言,信其行』,本人也無法改變老師的認定、更不會再做任何的勉強或洽請老師救濟協助了。
五、基於尊重老師,拙愚自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一直沒有去找或致函或電洽周武榮律師、彭南元法官,也未在電話中提及,一直等到12/15在教育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坐著談的時候才提及且即時舉證,老師當時並無異議。
再者,老師在本人洽請後同意打電話給法扶基金會邱彥霖君的通話期間亦提及本人當年受到不公平的審判與錯待,希望法扶基金會能夠給予協助雲雲(概意)~~所謂受到不公平審判當然亦包括冤獄歷審違反強制辯護;此亦是本人對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代理檢察總長及承辦檢察官列為被訴人的原因~~若果真符合強制辯護,請提出梁治、周武榮律師在冤獄一、二審審理期日做了哪些刑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才是啊!
冤獄一、二審的審理期日之87年11/04、88年0709,梁/周律師均無辯護意旨狀在系爭期日呈庭附卷,該筆錄卻不實登載(刑法213條犯行)『辯護人OO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附卷之辯護意旨狀』,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辯護嗎? 就以周律師僅僅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做聲請傳喚吳志聰等四人、聲請精神鑑定之聲請調查證據,老師可以請教法學院教授刑訴法的教授(段重民院長是否已退休?)同輩或學生輩之現為或曾為或將來可能為律師之法律人來審閱,如此的內容果真就是強制辯護乎? 亦可以請教在天國憲法法院之法治斌大法官、在司法院之蘇永欽大法官兼副院長、許玉秀大法官、陳敏大法官….如此這般的內容通得過違憲審查嗎? 為何本人寫了記了超過1000份(一千)的釋憲狀,司法院也是吃案吃狀大公開呢? 哪一本刑訴法教科書、法律科普書是這樣子寫的?
六、附件一係老師的助理林南廷在89年1月下旬所寫的來函~~就老師與周律師89年01/19到「台北」與本人會客後,想要送入幾本書送不進來(後述),囑林南廷致函本人提及上情;然而,司法女巫葉金鳳、政大魔頭鄭丁旺隨即密議及決定於01/21凌晨三時就把本人移到台中,台中人員擺明與嗆聲『就是因為你的老師與律師到北監與你會客才把你趕快移到台中隔離』、『部長交代,你夏興國需書面放棄訴訟材有可能假釋』…..這條帳當然不能算到老師及律師身上、當然算到葉金鳳/鄭丁旺及其他一干人犯頭上。 亦因此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冤獄劫難12年全是在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寧虐狀態,夏興國能不憤怒及正義師子吼嗎? 能如此就甘休罷休嗎?
七、老師92年07/01大函(附件二)提及老師的母親病逝、法治斌教授驟逝,都是很大的打擊,直到目前仍然是受影響。
冤獄劫難12年期間,本人在工場的期間只有243天(八個月),95年10/04的中秋節懇親,綠島教化科長黃清旗對家母、大姊夏桂英、舍妹夏妤蓁提及『只要夏興國配合本間,雖然不能假釋,但可以縮行賺天數個月』~~所謂好好配合就是書面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不能對法務部及各間所、政治大學提起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上情真實,老師可以向家母、家姐、舍妹查證,懇親會場亦是全程錄音錄影且本人當場怒斥黃清旗等情均存錄在案。
八、關於彭南元法官乙事:
老師教授民法之親屬篇,與家事案件有關,故本人對於彭南元家事法官一直冷處理。
93年08/13(五)冤獄六年,本人具狀向法務部聲請假釋/移回台灣/配業下工場,08/17(二)收到最高法院刑事通知,聲再案發回台高院更為裁定,綠島徒眾隨即將本人於0816 16:00所寄與台北看守所張簡遙仁科員的郵包單與信函,栽贓本人擅改郵包單(即偽造公文書) 08/18強解至隔離舍 不准本人領用訴訟資料 08/18~~09/02
不准使用六法全書 目的就是讓台高院93聲再更(一)七號案件不准本人補充聲再理由,結果就在本人不能補充的時刻予以駁回
9/03(五)的訪談,本人是被動甚至被迫~~戴壽南典獄長裝模作樣找了大約10位收容人充數,彭南元法官與自稱耶魯大學龔姓教授、臺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稱是政大心理系第一屆、史丹福大學心裡學博士)一同上台 其後喚本人上了台後其他九人就演完戲回到原場舍,戴壽南典獄長跟著上台,本人指控綠島栽贓本人改郵包單涉及刑法169、171條誣告罪、偽造宮文書罪… 彭南元此時主動提議要找其大學同學為本人義務辯護(引用12/16、12/24拙函) 93年11/23以前在綠島所寄給彭南元(當時誤為蘭元)法官的資料均既不出去,且在0913違法退回09/07擬寄彭南員的信的同時由凌虐科長林榮泰、隔離舍殺手黃次佐毆打本人 …至於93年1124~~94年04/18因中院93國10號借提於台中期間,本人所寄給彭南元法官的資料卻由家事庭退回(參附件),亦即,彭南元所拿到的本人資料均不是本人提供,而是綠島人員以洩密罪、私遞物品方式為之;最簡單的是:老師經彭南元告知『當時有拿夏興國的資料給律師研究,律師稱沒有機會』云云,那麼究竟是哪些夏興國的資料呢?敢不敢公開呢? 再者,本人在此之前不曾與彭南元接觸過,為何該三人專程到綠島找本人呢? 耶魯大學的龔姓教授乙節本人無法查證,然而台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乙節,本人99年09/20親赴該系查證,該系稱『沒有這位老師』,以信函問候,則以「查無此人」退回 那麼政大心理系第一屆畢業的校友果真有此號人物嗎? 若連身份也用詐欺方式(電話詐欺犯行亦是假冒OO官員云雲)深入綠島來脅誘本人,其中涉及不可告人的陰魔鬼計,那就很恐怖了!
相信老師與彭南元有相當交情,熟悉其為人處事~~然而有太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往往就這麼發生~~很多富豪權貴(男女皆有)卻以鬧市店面竊取物品為樂,他們很有錢,不缺錢,卻以竊取物品作為成就之一 那麼,彭南元等員的意圖與真正目的何在? 敢說出真話嗎?
本人將北院家事庭退回的書信影印供老師參考,彭南元會有何應付之詞呢? 說實在的,單單三名女性深入綠島指明找夏興國乙事,就讓本人感到不可思議了;至於其後的發展,彭南元所拿到夏興國的資料,有無涉及犯罪違法呢? 老師有偵探柯南的好奇心嗎? 就算有,時間精力也不見得挪的出來。
九、本人在綠島六年多(92年12/29~~93年11/23、94年04/18~~99年08/13)綠島徒眾只准本人在93年六月以劃撥購買<歷史月刊> 其他就不准本人買書 就連五南書局楊榮川發行人願意提供書即與本人,綠島也不準本人郵包單寄書、而且家姐舍妹擬將過期的英語教學雜誌、商業雜誌郵寄本人閱讀也遭綠島多次退回 最可惡的是~~96年02/08之母親郵寄年貨與本人即內附3000元匯票,綠島徒眾不准本人領用且直接退回后里, 並於/17除夕約11:00發動恐怖凌虐將本人釘腳鐐送到髒房間過年 原因就是因為母親的雞婆郵寄物品,必須由夏興國付出代價 這是什麼道理?
連自費購書、郵包單寄書也不準、甚至老師89年01/19擬送入書籍也不準 1/21就把本人移到台中~~徹徹底底剝奪本人所有基本人權,只因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
陳水扁目前身在北監,不但可以送入書籍更有扁迷發願每日送會客菜;那夏興國為何受到最高級無限期的恐怖凌虐錯待到底呢?
十、據悉 顧老師20年前有位學生兼助理夏蒂蓮~~是本人國小同班同學,后里火車站後方眷村是我家前門通她家後門~~她的兩位哥哥與本人之兩位姊姊亦是國小同班同學。
本人還算是會讀書、成績不錯但不太愛讀死書,以致國中畢業後讀台中商專;之有不足到政大讀研究所竟是鬼門關走一回那麼久 這是什麼盜理?
相信老師與彭南元有相當交情,熟悉其為人處事~~然而有太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往往就這麼發生~~很多富豪權貴(男女皆有)卻以鬧市店面竊取物品為樂,他們很有錢,不缺錢,卻以竊取物品作為成就之一 那麼,彭南元等員的意圖與真正目的何在? 敢說出真話嗎?
本人將北院家事庭退回的書信影印供老師參考,彭南元會有何應付之詞呢? 說實在的,單單三名女性深入綠島指明找夏興國乙事,就讓本人感到不可思議了;至於其後的發展,彭南元所拿到夏興國的資料,有無涉及犯罪違法呢? 老師有偵探柯南的好奇心嗎? 就算有,時間精力也不見得挪的出來。
九、本人在綠島六年多(92年12/29~~93年11/23、94年04/18~~99年08/13)綠島徒眾只准本人在93年六月以劃撥購買<歷史月刊> 其他就不准本人買書 就連五南書局楊榮川發行人願意提供書即與本人,綠島也不準本人郵包單寄書、而且家姐舍妹擬將過期的英語教學雜誌、商業雜誌郵寄本人閱讀也遭綠島多次退回 最可惡的是~~96年02/08之母親郵寄年貨與本人即內附3000元匯票,綠島徒眾不准本人領用且直接退回后里, 並於/17除夕約11:00發動恐怖凌虐將本人釘腳鐐送到髒房間過年 原因就是因為母親的雞婆郵寄物品,必須由夏興國付出代價 這是什麼道理?
連自費購書、郵包單寄書也不準、甚至老師89年01/19擬送入書籍也不準 1/21就把本人移到台中~~徹徹底底剝奪本人所有基本人權,只因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
陳水扁目前身在北監,不但可以送入書籍更有扁迷發願每日送會客菜;那夏興國為何受到最高級無限期的恐怖凌虐錯待到底呢?
十、據悉 顧老師20年前有位學生兼助理夏蒂蓮~~是本人國小同班同學,后里火車站後方眷村是我家前門通她家後門~~她的兩位哥哥與本人之兩位姊姊亦是國小同班同學。
本人還算是會讀書、成績不錯但不太愛讀死書,以致國中畢業後讀台中商專;之有不足到政大讀研究所竟是鬼門關走一回那麼久 這是什麼盜理?
十一、當年邵宗海的鬧事,將王春源所長充作砲灰、王所長受不了折磨向本人跪求,本人忍辱係為了避免王春源所長果真受不了而尋短等情,此事乃邵宗海的得意之作,據悉邵宗海目前在文化大學大陸所當老大,王春元所長在中壢市南亞技術學院當院長(積極準備升格科技大學) 王所長/院長的行動電話(0935)890168 老師可以去電王所長及邵宗海查證上情
本人的忍辱換來的是如此的錯待 這是什麼盜理?(本人擬在中山所公布邵宗海同意本人PASS的錄音帶,因邵宗海向王春元所長施壓,本人才余學生獎懲會提出及親交鄭丁旺)
十二、很多事情千頭萬緒一時講不清,12/15老師挪出一個多小時已經是很難能可貴了,本人當然挑重點講,而且還講不完;提及周律師之事係言詞陳述同時提示書面 倘若周律師自認沒有不對/對得起自己的良心與律師倫理職業道德,那麼請老師依據說明三~說明五之程序,本人將「冤獄歷審違反強制辯護、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律師應受懲戒」的釋憲狀供周律師答辯,之後再由公正第三人評斷之! 再次聲明:本人指摘違反強制辯護是在每一個上訴審及聲請非常上訴均多次提及,不是99年12/15才第一次提出,單單就上開事項之釋憲狀約有100件,如果周律師選擇這條路,本人奉陪;如果審酌事實權衡情況願意彌愆贖罪,本人『靜』觀其變、觀其言視其行乃孔老夫子之儒道,本人已是仁至義盡了;老師若有其他更適合建議,只要能夠接受,符合正義公道,本人當然樂意參採!
十三、86年11/22的校務會議事件~~本人左手持校務會議代表聘書、研究生協會會長當選證書、右手捧住書包之兩手都有用途之際(蕭靜義等人全程監視錄影),彭立中(時任校長室組長)、法學院秘書邵守濬、校警謝志華竟然三人成豺狼虎豹之栽贓本人打傷他們三人;明明是本人被打卻栽贓本人打傷彭立中等三人~~果真是本人打傷彭立中等三人,此為現行犯,應依據憲法八條一項、刑訴法88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夏興國;為何現場數十人、政大校警好幾人卻未有逮捕動作/程序呢?
本人自訴彭立忠、謝志華、邵守濬等人之誣告與傷害案件均不救不濟、請求政大應與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民事國家賠償起訴事件亦是不救不濟 這是什麼盜理? 更離譜的是,彭立忠89年1月間(約是老師與周律師到北監會客的期間)彭立終將相片寄予本人~~09:00的事件、15:00拍照時還在流血~~本人的校務會議代表聘書、言協會會長當選證書及本人雙手乾乾淨淨沒有沾染彭立忠的血跡,此證明彭立忠是拍照前才自刮一絲一絲的血跡 當然涉及誣告罪及傷害罪 另為妨害本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十四、本件係熬夜所寫,太累了,想要休息一下,先此擱筆。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本人的忍辱換來的是如此的錯待 這是什麼盜理?(本人擬在中山所公布邵宗海同意本人PASS的錄音帶,因邵宗海向王春元所長施壓,本人才余學生獎懲會提出及親交鄭丁旺)
十二、很多事情千頭萬緒一時講不清,12/15老師挪出一個多小時已經是很難能可貴了,本人當然挑重點講,而且還講不完;提及周律師之事係言詞陳述同時提示書面 倘若周律師自認沒有不對/對得起自己的良心與律師倫理職業道德,那麼請老師依據說明三~說明五之程序,本人將「冤獄歷審違反強制辯護、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律師應受懲戒」的釋憲狀供周律師答辯,之後再由公正第三人評斷之! 再次聲明:本人指摘違反強制辯護是在每一個上訴審及聲請非常上訴均多次提及,不是99年12/15才第一次提出,單單就上開事項之釋憲狀約有100件,如果周律師選擇這條路,本人奉陪;如果審酌事實權衡情況願意彌愆贖罪,本人『靜』觀其變、觀其言視其行乃孔老夫子之儒道,本人已是仁至義盡了;老師若有其他更適合建議,只要能夠接受,符合正義公道,本人當然樂意參採!
十三、86年11/22的校務會議事件~~本人左手持校務會議代表聘書、研究生協會會長當選證書、右手捧住書包之兩手都有用途之際(蕭靜義等人全程監視錄影),彭立中(時任校長室組長)、法學院秘書邵守濬、校警謝志華竟然三人成豺狼虎豹之栽贓本人打傷他們三人;明明是本人被打卻栽贓本人打傷彭立中等三人~~果真是本人打傷彭立中等三人,此為現行犯,應依據憲法八條一項、刑訴法88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夏興國;為何現場數十人、政大校警好幾人卻未有逮捕動作/程序呢?
本人自訴彭立忠、謝志華、邵守濬等人之誣告與傷害案件均不救不濟、請求政大應與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民事國家賠償起訴事件亦是不救不濟 這是什麼盜理? 更離譜的是,彭立忠89年1月間(約是老師與周律師到北監會客的期間)彭立終將相片寄予本人~~09:00的事件、15:00拍照時還在流血~~本人的校務會議代表聘書、言協會會長當選證書及本人雙手乾乾淨淨沒有沾染彭立忠的血跡,此證明彭立忠是拍照前才自刮一絲一絲的血跡 當然涉及誣告罪及傷害罪 另為妨害本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十四、本件係熬夜所寫,太累了,想要休息一下,先此擱筆。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99年12/15之兩位學友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家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四5:45:43 AM寫畢
補 充:
一、誠如12/15以後多次以言詞、書面陳述~~倘若老師認為本人對周武榮律師的指控並非事實、不能成立云云,本人日後不會在叨擾老師;倘若老師認為夏興國這個人已經無可救藥,業已對於夏興國失望無望絕望,本人也不會做任何的答辯或說服~~畢竟老師有自主的立場與主張,本人的進度已經落後甚多了,亟需加速你力期能趕上進度之
二、邵宗海的民族主義專題研究課程,85學年度上學期是有羅宗展等三位博士班學長學姐選課後集體退選(該兩位學姐均任職蒙藏委員會),只剩下碩士班之本人孤軍奮戰,本人當然也要退選(按:因為當年操作失誤,本人誤選20多學分的課 第一優先就是要將該課程退選,然而是邵宗海強烈建議本人不要退選以免開天窗) 連退選的自由也無;至於以後的發展及邵宗海的不誠實,本人均已自訴救濟,過了十多年從未開庭
三、本人所言所寫所堅持「我活著控訴!」~~有此冤獄及冤獄劫難12年均是在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中生死交關中撐過來,O/SP(特別凌虐權利關係)徒眾均深藏絕技~~凌虐收容人絕不手軟~~每一位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的/SP徒眾均拍胸口保證是『典獄長、戒護科長的手中紅牌,最好的場舍正班』,當本人拒絕訴願/訴訟救濟權時馬上變臉又翻臉成為『最好凌虐收容人的殺手』,這種盜治國大盜橫行算是人性或非人性呢?
四、本人一直不願也沒有時間去查證:王清峰與老師是否就本人個案有過接觸? 98年4~8月的何春吉心輔師受命來逼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換取移回台灣及假釋是否與97年10/07與老師電見後的發展有關?
93年08/13具狀聲請假釋等救濟事項,綠島徒眾發動恐怖凌虐栽贓本人擅改郵包單,自此之後本人每月至少一次之聲請假釋/移回台灣下工場合計超過100次以上的個案救濟均不救不濟,王清峰97年05/20接任法務部長,翌日之5/21發了一份書函與本人是針對04/29的個案書狀(最高檢以降檢察官署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直到99年03/12因「良心進念堅持之不院簽准死刑執行令」而辭職下台的一年10各月期間,本人的個案救濟亦是不救不濟 這是什麼盜理?
一、誠如12/15以後多次以言詞、書面陳述~~倘若老師認為本人對周武榮律師的指控並非事實、不能成立云云,本人日後不會在叨擾老師;倘若老師認為夏興國這個人已經無可救藥,業已對於夏興國失望無望絕望,本人也不會做任何的答辯或說服~~畢竟老師有自主的立場與主張,本人的進度已經落後甚多了,亟需加速你力期能趕上進度之
二、邵宗海的民族主義專題研究課程,85學年度上學期是有羅宗展等三位博士班學長學姐選課後集體退選(該兩位學姐均任職蒙藏委員會),只剩下碩士班之本人孤軍奮戰,本人當然也要退選(按:因為當年操作失誤,本人誤選20多學分的課 第一優先就是要將該課程退選,然而是邵宗海強烈建議本人不要退選以免開天窗) 連退選的自由也無;至於以後的發展及邵宗海的不誠實,本人均已自訴救濟,過了十多年從未開庭
三、本人所言所寫所堅持「我活著控訴!」~~有此冤獄及冤獄劫難12年均是在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中生死交關中撐過來,O/SP(特別凌虐權利關係)徒眾均深藏絕技~~凌虐收容人絕不手軟~~每一位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的/SP徒眾均拍胸口保證是『典獄長、戒護科長的手中紅牌,最好的場舍正班』,當本人拒絕訴願/訴訟救濟權時馬上變臉又翻臉成為『最好凌虐收容人的殺手』,這種盜治國大盜橫行算是人性或非人性呢?
四、本人一直不願也沒有時間去查證:王清峰與老師是否就本人個案有過接觸? 98年4~8月的何春吉心輔師受命來逼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換取移回台灣及假釋是否與97年10/07與老師電見後的發展有關?
93年08/13具狀聲請假釋等救濟事項,綠島徒眾發動恐怖凌虐栽贓本人擅改郵包單,自此之後本人每月至少一次之聲請假釋/移回台灣下工場合計超過100次以上的個案救濟均不救不濟,王清峰97年05/20接任法務部長,翌日之5/21發了一份書函與本人是針對04/29的個案書狀(最高檢以降檢察官署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直到99年03/12因「良心進念堅持之不院簽准死刑執行令」而辭職下台的一年10各月期間,本人的個案救濟亦是不救不濟 這是什麼盜理?
五、歌手羅大佑「現象72變」(按:98年01/20之綠島卡拉OK比賽,正好是歐巴馬就職美國總統之日,本人原擬點唱現象72變就改變之改善變好做呼應,因葛庫中找不到而改成鹿港小鎮)歌詞中有段如是:『彩色電視變的更加花俏,能辨別是非的人愈來愈少』、
98頁的夏興國究竟是何人? 勘驗鑑定指南派出所的監視錄影帶就知道真實了;詰問當時出動出勤的政魔警賊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吳志聰、李採蓮…..就知道真實了~~明明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本人提出此反證就足夠證明本人不是犯罪行為人,冤獄偵審為達故鑄夏興國冤獄的陰魔鬼計,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的冤獄判決,這種盜治國大盜橫行還要到什麼時候呢?
謹誌
98頁的夏興國究竟是何人? 勘驗鑑定指南派出所的監視錄影帶就知道真實了;詰問當時出動出勤的政魔警賊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吳志聰、李採蓮…..就知道真實了~~明明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本人提出此反證就足夠證明本人不是犯罪行為人,冤獄偵審為達故鑄夏興國冤獄的陰魔鬼計,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的冤獄判決,這種盜治國大盜橫行還要到什麼時候呢?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親筆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四11:42: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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