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四8:44:23 A起寫
致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矯正司
致 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矯正司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
訴 願 檢 察 行 政 \ 矯 正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
1.為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訴願/訴訟救濟權相關規定准為製發相關個案案卷繕本寄予本人
2.另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訴願/訴訟救濟權相關規定准為返還個案書狀及附件之遞寄原本
3.法務部及最高檢以降各級檢察官署應與返還自87年0813至99年0813之書狀與附件之遞寄本/遞送本之原本
4.法務部及北所、”台北、台中、台南、綠島冤獄”應予返還自87年0813至99年0813之「以收取卻未遞寄」、「就源劫奪」、「安檢竊奪」書狀與附件之遞寄本/遞送本之原本
5.法務部及北所、”台北、台中、台南、綠島冤獄”應予將自87年0813至99年0813之各件恐怖凌虐案卷(LN/CC)准為製發相關個案案卷繕本寄予本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引用附件書狀95年07月中旬 、98年08/12書狀之影印本之訴願檢察行政/法務行政救濟狀之訴願救濟事項各事項
二、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訴願/訴訟救濟權相關規定准為所請救濟事項
法務部為國家最高法務(司法行政)機關 請依檢察行政/矯正行政一體指揮監督檢察救濟程序辦理前述之「訴 願 檢 察 行 政 救 濟 / 訴 訟 檢 察 救 濟 事 項 」 裨符國家救濟義務之應為檢察行政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三、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案之訴願檢察行政救濟 引用各件(87~99年)之書狀
四、綜上所述,法務部及最高檢及其以降各級檢察官署、北所、”台北、台中、台南、綠島冤獄應踐行1.返還書狀 2.資訊公開製發案卷繕本寄予本人,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正本: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檢察司、矯正司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四9:02:5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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