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1:30:24 AM 擬於02/14(一)遞寄
File Name:為請黃世銘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之救援冤獄與糾正確定判決個案違背法令之情事:
致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File Name:為請黃世銘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之救援冤獄與糾正確定判決個案違背法令之情事:
致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案由:為請就自訴律代的確定判決個案,涉有違背法令與抵觸憲法之情事者請予1.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事、2.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救濟事::
說明:
一、本件個案係以聲請檢察總長黃世銘就自訴律代的確定判決個案的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與抵觸憲法之情事者請予1.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事、2.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救濟事~~均是刑事訴訟個案判決已經確定的個案涉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者請予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事~~刑訴法441條立法裡由『條文泛指判決…..係指各審級的判決』,亦即,刑事訴訟個案判決已確定後的個案之各審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者,最高檢檢察總長即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並統一法律的解釋與適用。
請予依據法定程序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事
二、茲因相關卷證龐大,本件以地一審判決或確定終審判決的案號列述之,系爭個案的各審級判決以該個案的一、二、三審的案號為據,請查照查辦!
三、依據(釋字第135、271、499、535….)、(30上2838)解釋與判例,刑訴法非常上訴章的立法意旨,係針對刑訴個案在通常訴訟各審級程序中的審判程序確定終局後,仍然有發現各審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的情形者,最高檢檢察總長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統一解釋法律與適用並藉以糾正違背法令(法律錯誤)情形、若有(釋字第371、572、590)的情形者,則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以資救濟。
四、關於自訴律代的個案業經確定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聲請憲法救濟大正義行事:
1.北院者:93自更(一)8號、96自189號、98自76、114號、99自24、39、44、56、62~69、97號
2.中院者:92自624號、93自52號
1.北院者:93自更(一)8號、96自189號、98自76、114號、99自24、39、44、56、62~69、97號
2.中院者:92自624號、93自52號
3.東院者:93自10號
五、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2 月 143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1:50:00 AM改寫完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1:50:00 AM改寫完畢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1:30:24 AM 擬於02/14(一)遞寄
File Name:為請黃世銘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之救援冤獄與糾正確定判決個案違背法令之情事:
致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File Name:為請黃世銘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之救援冤獄與糾正確定判決個案違背法令之情事:
致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案由:為請就自訴律代的確定判決個案,涉有違背法令與抵觸憲法之情事者請予1.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事、2.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救濟事::
說明:
一、本件個案係以聲請檢察總長黃世銘就自訴律代的確定判決個案的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與抵觸憲法之情事者請予1.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事、2.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救濟事~~均是刑事訴訟個案判決已經確定的個案涉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者請予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事~~刑訴法441條立法裡由『條文泛指判決…..係指各審級的判決』,亦即,刑事訴訟個案判決已確定後的個案之各審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者,最高檢檢察總長即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並統一法律的解釋與適用。
請予依據法定程序提起非常上訴檢察救濟事
二、茲因相關卷證龐大,本件以地一審判決或確定終審判決的案號列述之,系爭個案的各審級判決以該個案的一、二、三審的案號為據,請查照查辦!
三、依據(釋字第135、271、499、535….)、(30上2838)解釋與判例,刑訴法非常上訴章的立法意旨,係針對刑訴個案在通常訴訟各審級程序中的審判程序確定終局後,仍然有發現各審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的情形者,最高檢檢察總長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統一解釋法律與適用並藉以糾正違背法令(法律錯誤)情形、若有(釋字第371、572、590)的情形者,則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以資救濟。
四、關於自訴律代的個案業經確定者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聲請憲法救濟大正義行事:
1.北院者:93自更(一)8號、96自189號、98自76、114號、99自24、39、44、56、62~69、97號
2.中院者:92自624號、93自52號
1.北院者:93自更(一)8號、96自189號、98自76、114號、99自24、39、44、56、62~69、97號
2.中院者:92自624號、93自52號
3.東院者:93自10號
五、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 依據遵照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2 月 143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1:50:00 AM改寫完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1:50:00 AM改寫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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