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單單以下工場作業為例:1. 冤獄劫難12年期間只能在工場243天

七、 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拙愚夏興國冤獄劫難12年期間(870813日~~990813日),因為拒絕放棄雙訴救濟權,OSP(特別凌虐權利關係之徒眾)遂行對拙愚夏興國無限期最高級恐怖凌虐,所歷經的法務部長計有:城仲模、葉金鳳(司法女巫婆)、陳定南(綠色惡魔鬼)、施茂林(師惡公)、王清峰、曾勇夫,均以教唆等犯行教唆OSP(特別凌虐權利關係之徒眾)逼諭本人放棄雙訴救濟權才能免於迭受無限期最高級恐怖凌虐;單單以下工場作業為例:
1.           冤獄劫難12年期間只能在工場243
2.           台北看守所、綠島冤獄之冤獄收容期間(合計約九年)均不准本人下工場
3.           890119之陳惠馨教授、周武榮律師到台北冤獄會客,隨即在同年月21日移轉冤獄執行至台中冤獄云云
4.           台中冤獄、台南冤獄之工場收容期間均是作業凌虐,等到本人具狀興訴救濟後,台中\台南徒眾隨即發動恐怖凌虐報復之
5.           其他(不勝枚舉)
本人脫離冤獄狀態(990813日)後隨即在同年月18日向后里就業服務台申請就業媒合及登記,均無法尋覓適當工作、自行閱報找工作、上網104人力銀行等求職網站覓職數百次,均是尋覓無著。
本人的個案符合就業服務法、更生保護法….應由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主動協助謀職媒合的個案,是此,洽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以達致前述憲法保留之國家對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與救濟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最低標準為目的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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