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9:38:16 PM起寫
致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國賠會/訴願會/檢審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北院刑事合議庭/受命法官
案由:資依據憲法、8、16、24、77、80條、訴願法、國賠法、公務員懲戒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踐行訴願/國賠請求公務監督/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並復法務部99年10/28法律決字第0990183045號函
訴 願 /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1、為對法務部自城仲模葉金鳳(司法女巫)陳定南(綠色惡魔鬼)/施茂林(師惡公)/王清峰(正義清峰俠)/曾勇夫應為法院組織法111~113條、法務部組織法1、2、3條之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爰依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
2、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訴願/訴訟個案應依正當法定程序定罪定刑及處罰)
3、國賠義務機關之法務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NT$1‵200‵000‵000)並自87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4、請依法院組織法111、112、113條、公務員懲戒法、法務部組織法、憲法、8、16、24、77、80條等相關規定 就本訴願人自87年08月中旬至99年11月的陳請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按所指摘最高檢以降各級檢察官署承辦檢察官、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之北所、台北/台中/台南/綠島冤獄徒眾 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懲戒 涉及犯罪者協助本人自訴(法務部組織法13條、法務部處務規程9條)之訴訟輔導法律扶助
5、法務部對本訴願人自88年08/13至99年10、11月期間超過一千件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案均不敢實體審查解釋之吃案大公開 請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億元(每件釋憲案求償一千萬元/以一千件計算)並自87年08/13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6、法務部亦應將本訴願人自88年08/13至99年10、11月期間超過一千件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案及其附件之原本返還本訴願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引用之99年10月上旬就北院院長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監不督所寄致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訴願會之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案 亦有監察院99年11/28(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70265號函卷可稽(附件一)
自87年~99年之法務部自城仲模葉金鳳(司法女巫)陳定南(綠色惡魔鬼)/施茂林(師惡公)/王清峰(正義清峰俠)/曾勇夫應為法院組織法111~113條、法務部組織法1、2、3條之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構成憲法24條、公務員服務法23條…等違憲違法犯行,致使本訴願人即冤獄受恐怖凌虐人夏興國迭受無限期恐怖凌虐 亦因此對於刑訴法420條2項/1項5款再審事由”不敢”證明 訴願/訴訟救濟權之不救不濟之受到直接違法侵害、當然應依罪行罰定主義及訴願/訴訟救濟事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請准訴願救濟事項1、2、3之救濟
三、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條、刑法第124、125條、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亦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亦即 法務部自城仲模部長至葉金鳳/陳定南/施茂林/王清峰/曾勇夫部長任內(含謝文定、黃世銘代理部長期間)所收受本訴願人四合一行政救濟狀、陳請懲戒違法公務員(枉法官)的個案應予遵依再審議程序依照法定程序查辦之~~本人指摘為真實 被訴人應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 ; 反之 本人指摘不實 請依告發/告訴/自訴/反訴程序讓本人承付刑法169、171條誣告罪刑責~~
請准訴願救濟事項四之救濟
四、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四、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五、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125調、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役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六、茲分項列述法務部歷任部長及所轄制公務機關/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違憲違法犯行:
1.89年01/21、91年0821、92年12/29三次違法移轉冤獄執行(引用北院89年自字第491號及所追加自訴的個案) 前者係因政大法律係陳惠馨教授、周武榮律師89年01/19會客後所遂行的移轉冤獄執行 違法剝奪本人的平正冤獄權 後二者則是違法逼諭本人需作陳水扁總統的政治打手 本人拒絕後所遂行的報復性移轉冤獄執行及報復性恐怖凌虐(引用各件訴願/訴訟救濟狀)
2.冤獄劫難期間有超過一千人次的O/SP徒眾違法逼諭本人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 本人拒絕後就以前述1款之 報復性移轉冤獄執行及報復性恐怖凌虐(引用各件訴願/訴訟救濟狀)
3.本人拒絕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 不斷踐行訴願/訴訟救濟權的各個案之涉及法務部及O/SP徒眾者數千件個案書狀均遭就源劫奪
4.本人自93年8月13日~99年08月13日之六年期間 每各月至少一次寄致法務部之聲請假釋移回台灣/配業下工場的個案救濟 法務部均不救不濟之吃案大公開
5.OSP徒眾以三大行業/三部曲的發動恐怖凌虐、偽造本人申訴之個案(如:台中之89年0517者、台南之91年10/15者、綠島之93年08/18者) 法務部所做的最後決定不敢送達本人(如:89年07/19函…等)
6.本人合法的申訴及訴願行政救濟個案 法務部不敢做最後的決定
七、其他(引用各附狀及自87年~99年的超過一萬件的訴願/訴訟救濟個案書狀之指述證明)
八、綜上所述,法務部曾勇夫等部長的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包庇一干人犯/被訴人,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九、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正本: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國賠會/訴願會/檢審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北院刑事合議庭/受命法官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10:08:0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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