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對中院(101訴1119號)判決提起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即是台中高分院民一庭明股之101上字第285號者).doc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00:21:50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101年08\08期日者
致 台中高分院民一庭明股之101上字第285號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關於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一庭明股)審理(10上285號)事件,關於101年07\26準備程序期日所曉諭事項予以陳報,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案由:關於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一庭明股)審理(10上285號)事件,關於101年07\26準備程序期日所曉諭事項予以陳報,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上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 0975054474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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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台中市外埔區鐵山村長生路249巷2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相對人夏妤蓁創辦「沒煩惱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片) 電話:04.26838681、 手機:0960.5061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關於被上訴人即是被訴人夏麗娟應書具『道歉啟事與悔過書』部分:
『道歉啟事與悔過書』
道歉人即是悔過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於100年10月24日午間在后里家宅捏造傷勢並報警致生對於被害人夏興國冤涉「刑事傷害」、「家事暫時保護令」、「家事通常保護令」之訟累,夏麗娟涉及誣告等犯行,經由台中高分院民一庭明股審理(10上285號)事件確認上情在案明確屬實,另因夏麗娟為夏興國之舍妹,考量家庭和諧等情,夏興國並未對夏麗娟前開誣告犯行提起刑事訴訟的個案救濟,僅以要求夏麗娟登報刊載本件 『道歉啟事與悔過書』為之!
道歉人即是悔過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簽名與蓋章)
二、關於101年08\02準備程序期日因為颱風而取消,關於本件,聲請鈞院擇定期日能夠在該期日踐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司法救濟事,亦即一次開庭就OK!
三、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原審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對造當事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上素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上素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高分院民一庭明股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0 8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00:44:36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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