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李文成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1:21:5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並於08\08(三)期日為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珠股吳婉萍檢察官(101他3591號)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鈞鑑: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侵權行為犯行~~聲請鈞院\鈞署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案由:對被訴人李文成~~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年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涉犯背信、詐欺、侵佔....等犯罪\侵權行為犯行~~聲請鈞院\鈞署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檢察官協助自訴人或以告訴人者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音)(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聲請鈞院\鈞署調查證據以及傳喚證人:
緣:茲因本件的關鍵事實在於: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巷26號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年01月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號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李文成?
A. 聲請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詳請鈞院向本件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巷26號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年01月22日期間)經(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號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於100年12月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茲因相對人李文成(音)100年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年12\28抽籤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連應交付的「攤位繳費收據」迄今101年08月了尚未交付本人;基此,必須確認李文成的上開「說法」是否真實?? 必須依據證人的證述與書證予以證實之~~
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果真」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那又為何C2區之10之黃淳哲、C2區之13之薛澤川:
(1 . )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訴外人即是另案被訴人李文成? 並由李文成交付被害人夏興國之?
此為本件的關鍵事實,聲請鈞院\鈞署調查證據以及傳喚證人;同理,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並未」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年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則李文成涉犯刑事詐欺、侵佔、背信…等犯行,請鈞署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予以偵查公訴、抑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鈞院判准如訴訟聲明各事項!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署\鈞院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請察鑑之!
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335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信任相對人李文成(音)(夏稱:相對人、李文成)的長年經驗,選擇在春節期間在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設攤「小火車」,並在100年12\27午間將一萬元款項經由佳愛便當公司人員轉交李文成之,讓李文成12\28南下潮州時的攤販位置抽籤繳款之用。 亦即,本人即應在台端12\28繳款後就知道攤位位置號碼及收到相關繳款收據(詳參後述),然而幾經詢問台端,李文成支吾其詞並未正面答覆之、直到除夕晚間才告知攤位位置號碼為:
「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
惟查:『C2區』本身即是不適合設置攤位的區域,此係李文成去年就已經知道的情事,且經01\22(除夕當日)的攤位老闆進場來看,『C2區』已經質變惡化成為停車場,此亦李文成在01\22除夕當日所知悉的情事,相對人李文成竟然還為拙愚安排在「C2區之12以及C2區之13攤位」云云,以致本人01\23(初一)凌晨時分專程南下,發現上情(整個C2區計有142個攤位,進駐者不到10個,進駐者係因鄰近交管處所有助生意營業等情、其他均成為空為讓租、甚至是停車場),根本不可能擺設「小火車」;對此,本人在01\23、01\24業已電話向李文成反映在案、101年02、03月以後亦以民事調解程序、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救濟在案。
本人01\23當日即時向『C2區』擬讓租攤位的老闆留電詢問,均以極大折扣的價格讓租,甚至免費使用;據此,李文成01\22除夕所取得的「C2之12以及C2之13攤位」即屬「明知不適合設置小火車的攤位」卻誤導本人專程南下,所造成的攤位費損失與來回車資….等情,若是涉及旨揭的刑事犯罪,應由鈞署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應由被訴人李文成承負刑事責任之。
資以具狀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與踐行!
請察鑑審辦並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資指摘被訴人李文成所涉犯行:
1 . 繳費收據說明二最後一句:『….。本收據請於市集活動期間隨時攜帶,以備查驗。』。
然而李文成根本沒有提供繳費收據給予本人;對於系爭一萬元攤位費的流向是本件的關鍵事實,必須查明之!
2 . 依據潮州鎮公所101年05\21 . 潮鎮建字第1010007550號函所檢送潮州簡易庭子股之(101潮國簡1號)個案事件之民事答辯狀及其附件,爰予指摘批駁如夏:
另案相對人即是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王建元在101年04\17調解期日提及會針對C2區之12、13之中籤繳款人之黃柏雄、薛澤川,並非是本人夏興國,據以否認夏興國具有當事人適格性云云; 易言之,若是否認本人夏興國在本件民事損賠個案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性,那麼本人夏興國100年12\27將系爭一萬元交付李文成以及系爭一萬元的流向就是有人涉犯詐欺罪或背信罪犯行、若是流入潮州鎮公所的公庫(亦即C2之10、C2之13者;經過李文成交涉交換而成為C2之12、C2之13者,那麼C2區之10之中籤人黃淳哲、C2區之13之中籤人薛澤川卻又:
為何未將繳費收據交由本件被訴人李文成呢?
此為本件關鍵事實,必須查明追究之;同理,若經前開之證人證述、鈞署調查,系爭一萬元並未流入潮州鎮公所公庫(C2區之10、C2區之13之攤位費)被訴人李文成涉及詐欺、背信、侵佔…等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
五、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民事司法訴訟聲明各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請予查明被訴人李文成是否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侵權行為犯行,並依據狀文所請踐行檢察救濟,是請
鈞署\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鈞署\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刑事訴訟檢察救濟事件是鈞署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被害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權,是請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3、228、232…等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協助自訴法律扶助之檢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珠股吳婉萍檢察官(101他3591號)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呂麗玉承審法官(101中小954號)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0 8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星期三1:47:2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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