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對潮州簡易庭子股(101潮國簡1號)判決之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六9:20:0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13(一
)期日並郵寄送達
致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屏東地方法院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承審之(101國簡上2號),關於101年08\16準備程序期日,資聲請鈞院准以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詳參各說明項)
上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
地址: 92045屏東縣潮州鎮中山路38號 ‧電話: (08)7882371~4
被上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潮州鎮公所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2010 年唯一位以工人出身的鎮長---潮州鎮長 洪明江(摘錄自網路公開資訊之潮州鎮公所首長介紹)
2 . 潮州鎮公所建設課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年08\16下午03時30分需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踐行勞資爭議第二次調解會議(詳參附件)
**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 09. |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 101年08\09 | 中市勞動字第1010034342號函 | 勞工局勞動基準科 | 胡若蕙 | 召開夏興國先生與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勞資爭議第二次調解會議開會通知單(101年08月16日下午03時30分、勞工局會議室)。 |
基此,關於101年08\16之準備程序期日,本人無法分身南下,復因后里往返屏東數百公里\車資超過一千元,開庭往返需要一天,拙愚目前的資力實在難能負擔兩次以上的在途旅費,資以聲請鈞院准以101年08\16準備程序期日,資聲請鈞院准以書面裁定或書函曉諭方式為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拙愚即是上訴人夏興國收受該裁定或書函後,依據鈞院曉諭意旨遵辦之! 抑或准以遠距訊問方式,由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洽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準備程序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關於鈞院就本件指定言詞辯論審理期日,若能以遠距訊問方式為之者,資聲請鈞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聯繫洽用遠距訊問室,經由遠距訊問方式踐行本件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之相關訴訟程序!
若不能以遠距訊問方式為之,目前已知開庭期日之個案:
1 . 101年09月14日、
2 . 101年09月19日
均有開庭之個案,請鈞院擇定其他期日為之,請察鑑。
二、關於聲請傳喚證人:引用原上訴狀、101年08月08日書書狀
三、聲請鈞院調取案卷:引用原上訴狀、101年08月08日書書狀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愛股承審法官\合議庭承審法官(101國簡上2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1 3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六9:26:0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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