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檢察官相關偵查訊問個案之聲請核發證人旅費.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5:58:24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之08\13(一)期日者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鈞鑑: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引用個別偵查期日之個案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二、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1 . 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年02\10、05\07、05\30、08\01..計有四次
2 . 蕭如娟檢察官:101年05\15…計有一次
3 . 吳婉萍檢察官:101年06\25…計有一次
4 . 康淑芬檢察官:101年07\26…計有一次
上開 1 . ~~ 4 . 款者,合計七次,請准予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為就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本人前開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公鑑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1 3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6:06:05 P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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