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士林地方法院者\對(101就48號)裁定之抗告救濟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5:35:15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08\13、一之期日)
致 士林地方法院民一庭青股孫曉青承審法官(101救48號)、(101補330號) 鈞鑒:
案由:為對鈞院(士林地方法院民一庭青孫曉青承審法官 )101年07\31所為(101補330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訴 訟 聲 明 與 聲 請 救 濟 聲 明 事 項:
1. 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事
2 . 其他:引用原案者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
一、緣:101年08月10日(五)收悉 鈞院(士林地方法院民一庭青股孫曉青承審法官)101年07\31所為(101補330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事
**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 08. | 士院 | | 101年07\31 | 101補330號 | 民一庭青股 | 孫曉青 | 原告人夏興國因與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士林地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七千六百元,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命原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補繳,特此裁定。 |
惟查:
**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 04. | 台高院 | 101年07\26 | 101聲345號 | 民十五庭 | 林恩山、陳雅玲、方彬彬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士林地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6月12日士林地方法院(101就48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
| 05. | 台高院 | 101年07\30 | 101抗975號 | 民十五庭 | 林恩山、陳雅玲、方彬彬 |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勞委會職業訓練菊、士林地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6月12日士林地方法院(101就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裁定廢棄。 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菊、士林地檢署負擔。 |
基此,本件業已經第二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在案,鈞院應准予依據訴訟救助程序之暫免起訴人夏興國繳納訴訟裁判費,並進行實體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條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損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士林地方法院民一庭青股孫曉青承審法官(101救48號)、(101補330號)公 鑑:
詳參狀文列述者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1 3 日
拙愚即是抗告人、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5:42:3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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