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承審之(100家護55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1年07\31所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提出抗告救濟,併為聲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對中院家事庭癸股(101家護55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11:17:4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13(一)期日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101家護556號)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家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承審之(100家護55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10731所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提出抗告救濟,併為聲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原裁定撤銷,應對夏興國免罰
2 . 聲請保護令費用及相關裁判訴訟費用、抗告費用由原家暴保護令聲請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負擔


抗告人即是冤受暫時保護令處罰之真正被害人\被夏妤蓁(夏麗娟)誣告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詳卷(其他:引用「夏興國」的名片)

聲請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
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住居地:詳卷


                       

@@  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5.
台高院
1010730
101975
民十五庭
林恩山、陳雅玲、方彬彬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勞委會職業訓練菊、士林地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0612日士林地方法院(101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裁定廢棄。  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菊、士林地檢署負擔。
04.
台高院
1010726
101345
民十五庭
林恩山、陳雅玲、方彬彬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士林地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0612日士林地方法院(10148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06.
台中高分院
1010727
101272
民二庭柏股
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院10111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0405日中院(101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一、查:茲因1010810日收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1010731日所為(101家護55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夏稱:原裁定),本人夏興國對於該裁定感到極為憤慨,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事;亦即對於鈞院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濫發系爭民事通常保護令乙案,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分項指摘控訴如夏:


二、關於警方及原暫時保護令竟然均不讓本人陳述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違法犯行,鈞院卻依舊「東施效顰」相同錯誤之故意蹈犯違憲違法犯行:

查: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查:本件自1001024迄今業已九個多月了,警方(按:義里派出所侯宗佑警員不敢依據本人陳述據實登載警訊筆錄,勘驗警訊時的錄音錄影光碟、大甲警分局陳志明則是剝奪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根本不敢傳喚夏興國)及原暫時保護令(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1001128日所為(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裁定),竟然均不讓本人陳述答辯,抵觸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依法審判為手段,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為目的之憲治法治義務。  抵觸當事人\相對人之知情權、武器平等權與提供訴訟防禦實施權之必要資訊,致使個案救濟「質變惡化」成為不救不濟不正不義。
本人在1010625訊問其問陳述上情,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應該廢棄原裁定,惟查:卻是依舊「東施效顰」相同錯誤之故意蹈犯違憲違法犯行,於1010731日所為(101家護556號)。


三、關於夏麗娟涉犯誣告罪與傷害罪之犯罪行為人:
引用附加檔案之中院(1011119號)、台中高分院(101285號)
1 . 捏造傷勢:後腦杓挫傷、胸壁處擦傷
2 . 捏造夏興國向夏麗娟借錢:「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
3.  夏興國拿碗砸夏麗娟臉部:夏麗娟臉部根本沒有遭碗砸傷的傷勢
4 .  夏麗娟97年遷出后里家宅所遺留的物件,1000726因馬場姨丈全家人自屏東枋寮北上后里冶遊,家母夏葉秀卉囑諭本人夏興國將三姊妹物件自三樓的客房搬遷至四樓置物架,此情早在100年的、9月家庭餐聚時夏麗娟知情在案,卻用逾1001024的捏造夏興國涉犯家暴之引鍥事由。
5 . 本人當時是以「逮捕現行犯」適法行為,應為不罰:





釋字第90號:【解釋文】
  一、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
  二、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
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刑法第21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業已於前述在案。  既然是依據法令的適法作為卻受到系爭裁定的不正錯待,於憲於法有違。


四、關於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夏稱:林純如枉法官)1010731日所為(101家護55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夏稱:原裁定)涉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

刑法
124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1474
【裁判日期】:民國 29 01 01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謂枉法之裁判,係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質言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

【判例字號】29年上字第736
  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必須經過調查程序,以顯出於審判庭之證據資料,始得採為判決基礎。

1 . 原裁定的理由,竟然包庇夏麗娟以謊言所遂行對夏興國誣告涉犯家暴與傷害云云,成為「盜治國大盜橫行之枉法官」做成的「指鹿為馬」、「白兔遍野豬」的枉法裁判犯行。
夏麗娟目前是未嫁的單身獨居在其外埔自宅之(97年間自后里家宅遷入其外埔自宅),回到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是其「本家」時確是常常製造事端「鬧事」(引用相關電子郵件之附加檔案),原審卻均不敢調查審酌裁判,核為「不敢合法調查」之違法。

2 . 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業已於前述在案。  既然是依據法令的適法作為卻受到系爭裁定的不正錯待,於憲於法有違。

3 . 依據民訴法第277條之當事人舉證責任,夏麗娟應該具體闡明夏興國向夏麗娟有「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具體事例與時地物;此節,林純如枉法官不敢在10106250723訊問期日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則原裁定則屬「未經合法調查」的枉法裁判與違背法令。

4 . 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所提起的「反訴」,中院家事庭迄今亦不敢調查審酌裁判,亦屬抵觸憲法1624778081條、家庭暴力防治條例、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5 . 據悉:1010723訊問期日,證人即是家母夏葉秀卉女士陳述時,林純如枉法官屢屢打斷其陳序,違反證人連續陳述之證據法則。

6 . 1010723訊問期日因為在32法庭尚有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法官承審之(101中國簡8號)事件,因為「衝庭」而延至同年月日1650為之,惟查:林純如枉法官1010723訊問期日延後開庭,又以「隔離訊問」為之,本人先到32法庭開庭之,其後返回34法庭開庭陳述時,林純如枉法官不待本人連續陳述即予以中斷並稱「開庭結束」等情,抵觸當事人\相對人之知情權、武器平等權與提供訴訟防禦實施權之必要資訊,致使個案救濟「質變惡化」成為不救不濟不正不義。

(節本)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台中簡易庭易股(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號)~~被訴人刁建升等犯法瀆職警察~~之個案.doc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五12:00:07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及親自到院送達(0706、五之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承審法官、書記官(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號)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承審法官、書記官)1010629所為之(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號)之擬訂於1010723下午1620調查期日開庭通知書乙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一、緣:**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08.
中院台中簡易庭
1010629
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
易股
未有書記官之簽名或蓋章
1010723下午1620調查期日通知(被訴人刁建升等\1000526交通事故之台中CITY政府警察局承辦員警犯法瀆職犯行者
茲予陳報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二、請准予延後開庭:
茲因1010723下午1620亦有中院家事庭葵股(101家護556號)之審理期日開庭,請准將本件延後至1700開庭。,請察鑑!
另因鈞院書記官的開庭通知書並未有書記官簽名或蓋章,應是忙中有誤的疏忽,請補正。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承審法官、書記官(101中國簡8號)、(101中救7號)     鑑:
              1 0 1       0 7     0 6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星期五12:12:31 PM寫畢

7 . 夏麗娟先丟擲椅子攻擊夏興國,夏興國以現行犯逮捕夏麗娟乙節為本件關鍵事實,林純如枉法官卻不敢加以調查確認之枉法裁判犯行:
查:夏麗娟先丟擲椅子攻擊夏興國,夏興國以現行犯逮捕夏麗娟乙節為本件關鍵事實,本人亦在101年、7月間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傳送中院(1011119號)書狀給林純如枉法官在案,亦在1010625訊問期日詳為陳述指摘在案;  惟查:1010723訊問期日,林純如枉法官明知上情為關鍵事實,依法應依據審判長訴訟指揮權、闡明權、調查證據權義,據以訊問兩造當事人以及證人夏公宗璠、夏葉秀卉女士,卻不敢依法訊問調查證據,竟然在原裁定理由二以「….,其等均未證稱聲請人有朝相對人丟椅子之情…..」,林純如枉法官自己先抵觸前述之審判長訴訟指揮權、闡明權、合法調查證據權義、其後據以包庇夏麗娟涉犯傷害與誣告最犯行之枉法裁判在後,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


五、關於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夏稱:林純如枉法官)1010731日所為(101家護55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夏稱:原裁定)涉犯刑法第125條濫權審問處罰罪犯行:

刑法
125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 捏造事實:原裁定理由三以「,而兩造於開庭時互相指責」云云:
事實上,10106250723訊問期日,本人夏興國當庭指摘厲斥夏麗娟「涉犯誣告罪犯行」、「膽敢當庭嗆聲,本人馬上到地檢署提出誣告最刑事訴訟救濟」….,,夏麗娟當庭「禁聲不敢反駁」,勘驗訊問期日光碟即明真實。  原裁定卻以捏造事實,於原裁定理由三以「,而兩造於開庭時互相指責」云云

2 . 捏造事實:原裁定理由二以「,惟其違反聲請人之意願強拉聲情人,亦構成家暴行為」云云:
查:前揭業已詳述夏興國係以逮捕現行犯拉夏麗娟手腕擬赴義里派出所等情在案~~逮捕現行犯乙節當然會違反該現行犯即是被逮捕人之意願~~所謂「逮捕現行犯」核為依據法令行為之不罰之列;林純如枉法官卻將之擷取為「惟其違反聲請人之意願強拉聲情人,亦構成家暴行為
….」,於憲於法有違。

3 . 1010723訊問期日,本人夏興國當庭指摘夏麗娟的傷勢為偽造與誣告等情,林純如枉法官卻完全不作任何調查審酌裁判,逕自認定夏麗娟傷勢等情。

4 . 其他:因為尚未閱卷,需俟閱卷後再為補充及指摘。


六、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101家護556號)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家事合議庭承審法官       鑑:

                       1 0 1          0 8           1 3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12:47:0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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