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台北地方法院者\對北院(100重國60號)裁定之抗告救濟.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5:47:29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13(一)期日者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三庭\昕股(100重國60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鈞鑒:
案由:為不服鈞院(台北地方法院民三庭\昕股)101年08月03日所為(100重國60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聲明救濟,正道行義事之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訴 訟 聲 明 與 聲 請 救 濟 聲 明 事 項:
1. 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事
2 . 其他:引用原案者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抗告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抗告人夏興國(詳卷)
相對人 (詳卷)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
一、緣:101年08月10日(五)收悉 鈞院(台北地方法院民三庭\昕股趙雪瑛承審法官)101年08月03日所為(100重國60號)裁定 ,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與聲明救濟,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
一、緣:101年08月10日(五)收悉 鈞院(士林地方法院民一庭青股孫曉青承審法官)101年07\31所為(101補330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事
**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 07. | 北院
| 101年08\03 | 100重國60號 | 民三庭昕股 | 趙雪瑛 |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台灣高等法院等、最高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年06月21日本院(101重國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資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
| 民三庭昕股 | 趙雪瑛 |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台灣高等法院等、最高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年06月21日本院(101重國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資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
|
| | | | | | | | | |
惟查:
**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 04. | 台高院 | 101年07\26 | 101聲345號 | 民十五庭 | 林恩山、陳雅玲、方彬彬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士林地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6月12日士林地方法院(101就48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
| 05. | 台高院 | 101年07\30 | 101抗975號 | 民十五庭 | 林恩山、陳雅玲、方彬彬 |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勞委會職業訓練菊、士林地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6月12日士林地方法院(101就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原裁定廢棄。 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菊、士林地檢署負擔。 |
基此,應認為起訴人夏興國核為「無資力」之列(按:台高院前開裁定係就士林地院的個案之抗告裁定,應有准用參考之列),鈞院應准予依據訴訟救助程序之暫免起訴人夏興國繳納訴訟裁判費,並進行實體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條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損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北地方法院民三庭\昕股(100重國60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公 鑑:
詳參狀文列述者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1 3 日
拙愚即是抗告人、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5:53:09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