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2:04:0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21(一)之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年05\09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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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關於補正該裁定:
(一):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或名稱,如違法人、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
(二):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請過院
爰於裁定其間之五日期間內予以陳報\聲明聲請救濟\抗告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年05\18(五)收悉向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年05\09所為之:
06. 中院 101年05\09 101中國簡8號 台中簡易庭易股 林慧貞
原告夏興國應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一)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或名稱,如違法人、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請過院,逾期及駁回其訴。
爰於裁定其間之五日期間內予以補正陳報\聲明聲請救濟\抗告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二、關於:1 . (101中國簡8號)裁定之關於補正該裁定之補正事項(一)、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或名稱,如違法人、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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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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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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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係源自於:100年05\26交通事故(陳順全肇致交通事故)(引用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案卷);拙愚夏興國係該交通事故之「被害人」,亦因該交通事故,本人親自感受到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陳順全的包庇(按:另案救濟在案),特地去考了一張產險證照,101年04\15(日)考試,如願地通過考試。
為了100U年05\26交通事故(肇事責任人陳順全即是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及其衍生的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拙愚夏興國特地去考產險證照,101年04\1%(日)考試,04\23放榜知悉及格通過在案,目前正辦理產險證照登錄中。
(附件一)係當日的准考證,鈞院可以透過產險公會或網路查證之!(註一)
註一:04\15(日)的考試,拙愚在兩個小時之內,往返兩個考場、考了三節考試,昨(04\25月結日)到通訊處時得知拙愚上開的產險、外幣傳統型\非投資型的證照考試均及格通過,申致謝意!
依據交通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產險證照考試相關考題,用路人、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肇致交通事故者應予加重處罰。(註二)
註二:<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對於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及肇致交通事故之違規行為,從嚴取締舉發。
亦即,肇致交通事故之加害人\行為人應該承負的法律責任計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 而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依據「法治國」之「罪行罰定主義」原則,亦應依據憲法第16條之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之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本人夏興國以被害人踐行相關的法定救濟程序,據以追究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責任,很遺憾地:
1 . 關於民事責任: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個案事件,卻以刑法第124條犯行「包庇」陳順全等情,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03號)個案事件,101年05\15(二)開庭審理在案。
2 . 關於刑事責任:台中地檢署受理本人100年11\14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100年12\02親自到大雅分駐所提告的個案,經過本人半年多來的不斷救濟,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預定05\31下午開庭偵辦
3 . 關於行政罰責任:管轄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警分局交通組、大雅交通小隊的交通警察均不敢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開罰單,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包庇」陳順全在案,此亦本人提起相關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之事實原因!
至於豐原監理站、中院交通法庭(101交聲919號)及台中高分院抗告裁定亦是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包庇」陳順全在案,此節本人會另行提起憲法訴訟個案救濟為之對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之相關規定,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警分局交通組、大雅交通小隊之承辦交通警察應該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乙事,依據職權\依據被害人夏興國聲請開立交通裁單單(俗稱紅單),卻是「包庇」陳順全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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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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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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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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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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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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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大雅交通小隊陳志達、陳清國在正式現場圖「登載不實」、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在「研判表」故意減輕陳順全肇事責任、意圖轉嫁若干肇事責任予被害人「夏興國」、刁建生身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對於夏興國的陳請救濟個案卻是「包庇」犯法瀆職前述之系爭交通警察云云之違憲違法犯行,是此,均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究相關法律責任之!
綜上,本件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制之刁建生局長及其系爭承辦之交通警察,
基此,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為國賠義務機關,「刁建生局長」則為該國賠義務機關法定代表人,爰予陳報補正之!
A . 補正事項(一)之起訴狀上的被告姓名或名稱、法定代理人云云;惟查:
基於刑訴個案的告訴、公訴、自訴之別,拙愚將「原告VS.被告」係用於提起訴訟前的「告訴」或「告發」程序為之;至於提起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的兩造當事人則以「起訴人VS.被訴人」稱之;復因本件的被訴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另案訴追相關刑事責任在案,是此,
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號
法定代表人:刁建生局長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即是本件個案的被告,其姓名、任職警察機關之地址電話亦載名在案可稽。
二、關於 補正事項(二)之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云云;惟查:
本件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狀之狀首頁:(以斜體字註計)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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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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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²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²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合計新台幣$四十萬元,自100年08月30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負擔之
既然是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為國賠義務機關、當然是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給付相關國家賠償責任之!
即是該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關於相對人身為公務員卻違法侵害夏興國相關權利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引用狀文列述之相關個案書狀之指摘控訴,請予調查審酌查辦!
關於國賠義務機關、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明確無訛,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究相關法律責任~~本件(101中國簡8號)者係指民事國賠責任。
查:國家賠償係源自於憲法第24條: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引用本人100年08\30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的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狀個案及相關卷證。
茲因國賠義務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在法定期間一個月內並未踐行相關的國賠協議,本人於是在100年1\14向鈞院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即是本件之100中國簡13號);是此,
茲因國賠義務機關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在法定期間一個月內並未踐行相關的國賠協議,本人於是在100年1\14向鈞院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即是本件之100中國簡13號);是此,
至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犯行),則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非民事法院管轄\民事法官審理裁判;基此,本人是以(附狀)方式影印呈庭,作為被訴人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的事實理由證據。
綜上所述,承審法官林慧貞應依據法定程序向國賠義務機關調取100年08\30國賠請求…行政救濟案的卷證、本人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亦將相關書狀及附件影印呈庭在案可稽;然而,林慧貞枉法官卻是明知故犯以刑法124條犯行枉法裁判之,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8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2 1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2:58:29 PM寫畢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六2:58:2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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