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不服法扶台中分會(1010515-B-31)不予法扶審查決定之聲請覆議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星期日00:41:16
AM起寫、擬於05\21(一)期日親自到會遞狀聲請覆議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臺中分會會長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救濟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1. 不服 貴法扶台中分會101年05\15(二)所為「1010515-B-031」申請法扶救濟個案之不予扶助審查決定,爰予聲請覆議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予撤銷原不予法扶審查決定,另為准予法扶救濟審查決定,俾能符合協助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聲請覆議救濟人即是弱勢無助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垕之口內加上「十」\十字架\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首先以程序上聲明﹕本件所寄呈參閱的各件書狀係用作法扶覆議救濟之用 貴會覆議審查時請予自行影印存卷 俟覆議審查後請將各件遞寄本書狀寄返拙愚之 摯謝!
二、茲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冤刑偵查卷(北檢87偵16906、18193)98頁影印本
2.(附件二)<法扶雜誌>節本:花蓮烏龍搶案 法扶還印尼漁工清白
3.(附件三) <現代檔案管理研討會會議實錄>節本:國家圖書館與台視、華視合作進行新聞節目「數位化典藏計畫」
台視晚間新聞1962~1971及1987~2001年之新聞數位化檔案
4.(附件四)96年10月下旬寄致北院、最高檢的犯罪訴追協助自訴聲請狀原本
5.(附件五)99年08月上旬寄致(萬國)黃虹霞大律師、(辰公)蘇友辰大律師之「為請准為接受委任 協助拙愚平正冤獄」之法扶就寄狀影印本
6.(附件六)99年10/14寄致最高檢、監察院之犯罪訴追檢察/監察救濟狀影印本
7.(附件七)98年03/25寄致台北律師公會平民法扶救濟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分會會長及審查小組之法扶救濟狀複寫本
8.(附件八)98年04/0件即98年0427天件書狀就「98年03/12地件釋憲按補充理由狀」影印本
以「時間疑點」證明係由政大群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並非本人夏興國)三魔一體縱放藍色恐怖/鬼火blueterror 廢弛職務故釀鉅災及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之真正自然事實
9.(附件九)99年08/02、0826寄致法扶/台北分會之法扶救濟狀複寫本(按:99年11/22約11:00由貴台北分會人員返還本人者)
10.(附件十)94年08/08釋憲案「自訴律代~提起自訴需由律師強制代理~為違憲法律之釋憲案」
11.(附件十一)98年08/10釋憲案「法院以自訴不受理、檢方以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 中山門大審判/罪行罰定主義不敢開始或進行之違憲違法犯行之釋憲案」
12.(附件十二)98年09/14釋憲案「自訴律代~提起自訴需由律師強制代理~為違憲法律之釋憲案」
、「法院以自訴不受理、檢方以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 中山門大審判/罪行罰定主義不敢開始或進行之違憲違法犯行之釋憲案」
13.尚有若干件訴願/訴訟個案救濟書狀 擬依貴法扶基金會所示踐行救濟與寄呈參閱事
14.其他(自87~101年超過一萬件個案救濟書狀及其附件卷證)
三、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4. 法扶台中分會 101年05\15 1010515-B-031 法扶審查小組 承辦人:李小羿 不予扶助依據法規:顯無理由(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關於本件不予扶助理由之「案情部分」:
1 . 本件申請人所犯公共危險業經判刑確定,並無再審或非常上訴撤銷改判,故申請人欲對政治大學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誣告罪之自訴恐無空間,故駁回本件申請。
2 . (按:此部分另案補正為之)
倘若上開不予扶助理由之「案情部分」是刑事法官、檢察官、檢察總長的認事用法,本人會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的行使,將系爭一干人等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予以起訴,業已超過一千人次的枉法官、賤賊官(犯法瀆職法官、檢察官)列為雙訴救濟個案之被訴人在案。
然而,本件係法扶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的審查決定,對伊等起訴並無實益,為了拙愚夏興國的名譽清白,必須嚴正駁斥指摘~~
法扶律師如此的認定事實與理由依據簡直就是冤獄劊子手的法扶版。
資依據法扶覆議救濟程序辦理救濟,請予:
請予撤銷原不予法扶審查決定,另為准予法扶救濟審查決定,俾能符合協助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倘若經覆議審查救濟允為法扶救濟 ~~ 依據法扶救濟實務是由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2分之1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五、關於貴法扶\台中分會101年05\15所為(申請編號:1010515—B—031)否准法扶救濟之覆議救濟之「不予扶助依據法規」、「不予扶助理由案情部分」,容拙愚分項論述如夏:
六、關於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年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年09\28之D件)
@@ 關於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案發前事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放置之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1.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條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2.
所謂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空氣、燃燒客體之三者缺一不可。
87年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年0813凌晨00:35(0十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 中山館係87年08\13火案的標的物,任何的變動均需要檢察官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允准才可以為之,尤其刑事偵審程序進行中時更不能做任何的異動、遷異、拆除、廢棄、清洗…..等情事,然而被訴人卻以前述的刑事犯罪手法與犯行就中山館及其內部研究室的物件做違法的異動等情,引用附件的相關卷證(按:請調取冤獄附民之台高院88重訴75號案卷,附件係從本人有限的資料中予以影印的節本)
87年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年0813凌晨00:35(0十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 中山館係87年08\13火案的標的物,任何的變動均需要檢察官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允准才可以為之,尤其刑事偵審程序進行中時更不能做任何的異動、遷異、拆除、廢棄、清洗…..等情事,然而被訴人卻以前述的刑事犯罪手法與犯行就中山館及其內部研究室的物件做違法的異動等情,引用附件的相關卷證(按:請調取冤獄附民之台高院88重訴75號案卷,附件係從本人有限的資料中予以影印的節本)
(附件是87年8~10月間,被訴人的以前述的犯罪犯行的相關書證~~系爭書證的參與者均是犯罪行為人~~明知中山館尚在刑事偵審程序卻一律不反對甚至同意上開的犯罪犯行,是故本人在90年9、10月閱卷得知後踐行的雙訴救濟均不救不濟遭吃案大公開,本件地N次踐行雙訴救濟之。
@@ 被訴人之政丁旺、劉宗德、董保城在案發時分別是政治大學的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歷則是會計學博士(鄭某)、行政法學博士(劉、董某)卻是違法申請報廢中山館與申請拆除中山館,至於其他犯罪行為人引用該案卷的參與人之,請鈞院調卷後以利本人追加起訴~~教育部總務處、監察院教育農林審計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均不敢讓本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讓本人閱卷及製發善本交付本人,故需鈞院調取之。
@@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以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供的卷證與證詞又可以證明『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真正事實:
1 . 從政大校方在冤獄偵審及附帶民事訴訟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來看,研究室使用人並無提出任何的損失清單~~依據證據證明事實的證據裁判之旨,研究室使用人在研究室內的物件根本沒有火案燬損的事實,進而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2 . 88年06\23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時任政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主任之李酉潭證述:『尚有幾間研究室內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再者,參照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與財產目錄及前述之清洗中山館家具….等情,原先配賦在中山館內各研究室的「易燃性質」之籐沙發\木茶几,竟然均沒有報廢,亦即,案發前中後之系爭籐沙發\木茶几及李酉潭所述的若干件研究室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的系爭物件存放處所,就是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所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的存放處所
2 . 88年06\23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時任政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主任之李酉潭證述:『尚有幾間研究室內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再者,參照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與財產目錄及前述之清洗中山館家具….等情,原先配賦在中山館內各研究室的「易燃性質」之籐沙發\木茶几,竟然均沒有報廢,亦即,案發前中後之系爭籐沙發\木茶几及李酉潭所述的若干件研究室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的系爭物件存放處所,就是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所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的存放處所
3 . 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所報廢十多台的電腦\印表機等情,在冤獄偵審案卷中的刑案現場線騙、火案現場相片竟然沒有相關存在位置的影像,即使事後的報廢也未集中拍照\錄影存證,此係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4 . 綜上所述,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蹈犯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 關於政警之被訴人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以「假自首、真自誣」的過程與真正事實~~本人拒絕後,政警之被訴人依照劇本演出之太子換狸貓,將本人夏興國當作冤獄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來構陷冤獄的犯行:
87年08\13案發日(夏稱案發日)之大約04:00~~04:20,政警之被訴人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以全程錄音錄影的方式違法逼諭本人夏興國『假自首\真自誣』云云,本人怒斥系爭被訴人無恥誣賴至極,縱火在先、構陷夏興國在後,然而,系爭被訴人隱匿上開期間的錄音錄影帶(後述),鄭丁旺的、87年09\01誣告訴狀則捏造事實稱:『….,猶於眾多警員之前宣稱將燒毀本校總務長、警衛隊長家(即是董保城、蕭敬義),是其不無相當之危險性。』、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的偵查報告則捏造事實稱:『….夏員隨即出言不愻,對董、蕭二員訴說學校種種不是且出口成髒,夏員矢口否認有縱火行為』~~
政警之被訴人隱匿上開『關於政警之被訴人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以「假自首、真自誣」的過程與真正事實』期間的錄音錄影帶,卻在系爭之誣告訴狀、偵查報告捏造本人涉及恐嚇罪、妨害名譽罪等犯行~~本人果真有上開的「槓上開花」之續行其他犯罪,單單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胡義明身為在場員警早就應該將錄音錄影帶將由北檢檢察官偵辦與提起公訴云云,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捏造事實來掩飾前述之『違法逼諭夏興國假自省\真自誣』犯行,蹈犯刑法第138、165、169、171、309、305….等條犯罪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8\13約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路影),卻捏造本人夏興國要放火燒毀董保城、蕭敬義的家(此係捏造本人涉及恐嚇罪犯行)
4. 其他
4. 其他
@@ 政大校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政大校園之從中山館沿環山道、體育館後方的河堤便到的監視錄影帶及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吳志聰、蕭敬義在87年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竟然偽證稱:『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2 . 交付新聞媒體在87年08\13晨間新聞就播出系爭火案的錄影帶與相片資料
2 . 交付新聞媒體在87年08\13晨間新聞就播出系爭火案的錄影帶與相片資料
3 . 蕭敬義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的系爭相片
4 . 鄭丁旺在87年09\01誣告訴狀稱:『凌晨零時二十分~~00:20~~潛入中山館』~~卻隱匿A君潛入中山館到走出中山館讓吳志聰\李採蓮目擊的監視存錄錄影帶
5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政大校警隊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5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政大校警隊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政大校警隊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 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政治大學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
2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大門口約100公尺)接受警訊的錄音錄影帶、系爭”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警訊筆錄以
3 . 第2款之上開期間之指南派出所入出口的監視錄影帶~~據以證明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人別\人數\性別與真實身份~~此係破案關鍵及證明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真正自然事實
4 . 87年08\13約04:00~~04:20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違法逼諭本人『假自首\真自誣』之錄音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7 . 吳志聰\李採蓮在案發日在指南派出所接受警訊筆錄的系爭筆錄
8 . 政警之被訴人案發日:A.遂行之違法搜索扣押之政物清單、B.違法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之拘票聲請書、C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表、D直接拘提犯罪嫌疑人報告書、E.搜索扣押證明筆錄、F.執行直接搜索結果報告書、G.證物送驗記錄表、H.其他
8 . 政警之被訴人案發日:A.遂行之違法搜索扣押之政物清單、B.違法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之拘票聲請書、C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表、D直接拘提犯罪嫌疑人報告書、E.搜索扣押證明筆錄、F.執行直接搜索結果報告書、G.證物送驗記錄表、H.其他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9(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2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案發日00:57接獲報案的報案錄音與受理報案的書類文件的錄音譯文與書證
@@ 吳志聰\李採蓮以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的具體事例:
1 . 引用98年01\22聲請協助自訴書狀之要項六:吳志聰\李採蓮涉及偽證罪、誣告罪…等違憲違法犯行
2 . 所謂指認程序~~根本不知道系爭指認程序的時間與處所~~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程序竟然還有董保城、蕭敬義…等人的在場(詳參關於指認的指摘批駁)
@@ 政警之被訴人以偽造變造及使用系爭偽造變造證據構陷夏興國冤獄之准誣告罪犯行:
1 . 西華飯店歐風小館(歐式自助餐)主廚許錫財11/04稱夏興國作學徒搬水果箱會造成相片的刮痕,另參其後的歐風小館學徒工作一覽表,.黃天祥一方面在87年10\21冤獄一審審理期間偽證稱有向許錫財提示相片、另一方面在案發日之文山一分局期間向不明人士(應是98頁之”夏興國”)拍攝手掌與手臂的傷痕。 查:本人87年08\13案發日就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人身驗傷單係『全身無傷』,,再者,本人的右手食指有長條型的胎記、左手饒骨則是76年、8月騎機車車禍後的三次開刀的刀疤,然而系爭相片竟無上開的原始痕跡,且拍攝時更無拍到人頭(按:黃天祥對本人做筆錄期間根本沒有拍攝任何相片、且其證稱『夏興國不願讓我檢察身體』云云)更證明系爭刑案現場相片之手掌與手臂的傷痕係以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的准誣告罪犯行
2 . 87年10/21冤獄一審審理期日之吳志聰證稱:『(87年08/13凌晨00:40)看相片時不能確定A君是夏興國』,然而卻在不明處所時間的捏造指認程序時偽證與誣告罪犯行稱『夏興國就是A君』,且在相關的警訊筆錄、火調筆錄、冤獄偵審程序如是『太子換狸貓』、『龐涓構陷孫矉』的”魔”式構陷夏興國冤獄
3 . 引用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扣後所捏造系爭扣案物有破洞、血跡之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的准誣告罪犯行的相關書狀(按:搜索程序之扣押前應先拍攝相片與全程錄影系爭搜索扣押的全部過程,系爭扣案物在慈光寺均沒有任何的破洞與血跡~~如果有,應當場拍照與錄影、洽請慈光寺人員現場見證~~取在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後變造系爭扣案物之碰洞與血跡,係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的准誣告罪犯行(詳參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之書狀卷證之旨摘控訴)
@@ 政警之被訴人自曝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破案關鍵與真正事實:
1 . 查:火案係以救人救人併行為先,如果沒有人困在火案現場則是救火為先;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是湮滅相關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依照劇本演出之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2 . 引用:98年10\18書狀之勘驗錄影帶證諸所有真正事實
2 . 引用:98年10\18書狀之勘驗錄影帶證諸所有真正事實
3 . 案發日之中山所所長(87年08\01接任、08\13案發日)趙建民(目前為陸委會副主委)在案發日之警訊筆錄竟然稱:『燒毀罪嚴重係F邵姓與吳姓教授和F朋姓講師的研究室~~係指邵宗海、吳烟村、彭立忠~~而該三位卻都是因課業與操型的評定使夏嫌不滿,可能因此而挾怨報復』云云;然而,吳烟村的研究室早就毀逾87年02\14的中山館第一次火案,其後就沒有人再使用該研究室(此係王春源所長所告知本人),此亦是趙建民所知悉的事實,卻捏造吳烟村的研究室是燬損罪嚴重者~~趙建民以何種標準來判斷呢?~~
再者,在趙建民的警訊筆錄中一方面以『損失初步估計約直新台幣二百萬元左右』、(警員施又維訊問:你是否要對夏員提出告訴?)『因此事並非我一人可以做決定,需商請學校開會後決定』,由此證明政警之被訴人係縱火且湮滅報案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的藍色恐怖鬼火:
A.初步估計損失兩百萬元云云:然而政大之首犯被訴人鄭丁旺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索賠金額卻是先後以將近400萬以及約1142萬元為之,顯然是捏造燬損事實,將違法湮滅證據與變造證據(詳餐98年09\28D件書狀)的相關款項也灌水灌在附民求償的標的金額
B.趙建民本身是案發時的所長,且使用3F編號8的研究室,亦因趙建民自承不具備獨立告訴權人,是此所謂三所長室及編號8支趙建民研究室的內部物件根本就是事前遷異他處安置存放妥當,毫無任何的燬損;一葉知秋~~同理,二、三樓研究室內的物件亦是事前遷異他處安置存放妥當,毫無任何的燬損;佐以研究室使用人並未對夏興國提出任何的刑事\民事訴訟,亦無任何的燬損清單提供檢察官\法官審辦、88年06\23之冤獄二審調查期日稱:『尚有幾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冤獄偵查卷之刑案現場相片、火案現場相片竟沒有上開的情狀,更證明是政警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以中山館地緣位置應是一樓的圖書館、一、二樓的大教室)
七、案由: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涉及事先遷異中山館二、三樓的研究室內物件,縱放87年08\13之政大中山館第二次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之藍色恐怖鬼火案(Blue Terror)
@@ 關於政大校方的犯罪首腦之前校長鄭丁旺87年09\01誣告訴狀,茲指出政大校方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事證:
所涉及的誣告罪犯行:
所涉及的誣告罪犯行:
1 . 以政魔警賊稱呼系爭犯罪行為人是公允的稱呼~~縱放藍色鬼火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躲在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的包庇與吃案大公開逍遙國法正義制裁之外,還能夠升官發財(按:當時的政大三長魔之劉宗德、陳皎眉、董保城均先後擔任政務官) 本人若指控不實,早就數百條誣告罪犯行及執行在案
2 . 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條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3 . 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4 .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張燒毀三樓所長室,此役涉及誣告罪犯行
5 . 捏造酒精凝膠為縱火促燃劑研究室遭毀損之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未有任何的損失清單提交刑事或民事法院、亦無在冤獄偵審證述損失情形~~唯一例外係88年06/23李酉潭稱尚有數間研究室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就為例~~此證明政魔警賊事先將研究室物件遷異他處、事後布置的誣告罪犯行(按:參採法諺「未經嚴格證明事項視為不存在」,勘驗鑑定火案燃燒錄影帶之火焰與煙的顏色/多寡,若證明紙類物件為燃燒客體,本人就終止任何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燃燒客體非紙類物件,證明研究室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及事後布置
6 . 捏造鄭丁旺的座車輪胎遭人刺破~~校長座車乃有專人駕駛及日夜保管,就算果真遭人刺破(此涉毀損罪),亦因檢附相關事證、調取錄影帶向檢警報案及告訴;亦即,鄭丁旺自稱其座車遭人刺破乙節有無向檢警報案?若無此事、亦無報案卻在87年09/01誣告訴狀如此影射()(按:該誣告訴狀係對夏興國提出誣告訴,核為刑法169、171條誣告罪犯行
3 . 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4 .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張燒毀三樓所長室,此役涉及誣告罪犯行
5 . 捏造酒精凝膠為縱火促燃劑研究室遭毀損之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未有任何的損失清單提交刑事或民事法院、亦無在冤獄偵審證述損失情形~~唯一例外係88年06/23李酉潭稱尚有數間研究室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就為例~~此證明政魔警賊事先將研究室物件遷異他處、事後布置的誣告罪犯行(按:參採法諺「未經嚴格證明事項視為不存在」,勘驗鑑定火案燃燒錄影帶之火焰與煙的顏色/多寡,若證明紙類物件為燃燒客體,本人就終止任何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燃燒客體非紙類物件,證明研究室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及事後布置
6 . 捏造鄭丁旺的座車輪胎遭人刺破~~校長座車乃有專人駕駛及日夜保管,就算果真遭人刺破(此涉毀損罪),亦因檢附相關事證、調取錄影帶向檢警報案及告訴;亦即,鄭丁旺自稱其座車遭人刺破乙節有無向檢警報案?若無此事、亦無報案卻在87年09/01誣告訴狀如此影射()(按:該誣告訴狀係對夏興國提出誣告訴,核為刑法169、171條誣告罪犯行
@@ 關於時間點來證明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夏稱政警之被訴人)縱火後廢弛職務故釀巨災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的具體事例:
1 . 吳志聰在87年10/21一審審理期日稱『我說看相片時不能確認A君是夏興國』~~蕭敬義、胡義明聯手誣陷本人栽贓稱『檢陳相片工吳志聰等人指認,認為十分相像』云云;再者,火案係以救人為先、救火其次、抓人為後,政魔警賊卻是積壓延擱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由胡義明(指南派出所主管)第一次到慈光寺將98頁、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訓問雲雲、遲至00:57才通知消防局出車救火,以亦為刑法131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罪犯行
2 . .87年二月中旬隔間係與志希樓、果夫樓之研究室隔間相同~~政大當時的多數大樓研究室以98年04/071ST BT係延燒一個小時(參照87年03/20政大自強報)鄭丁旺卻誣稱『幸及早發現而未成災』;然而,87年08/13之2ND BT卻是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報案來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蕭敬義、胡義明分別為政大校警隊長、指南派出所主管,負有維持治安安全的職務義務任務,第一時間以演雙簧構陷夏興國冤獄(吳志聰等人稱看相片不能確認A君係夏興國)~~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3 . 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5 . 冤獄偵審其間之相關期日表列
刑訴法是對犯罪發生後所踐行的程序法正當法律程序(釋178、256、384…理由書參照) 刑法及刑事實體法只有極少數處罰預備犯(如:叛亂罪、擄人勒索罪、殺人罪.._)~~即使是犯罪訴追機關之檢警調破獲某某犯罪組織預備從事某某犯罪,也是接獲線報或檢舉後才發動偵查訴追犯罪(按:極少數有誤打誤撞之例),以87年02/14之ST BT為例,燒了一個多小時才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燻黑;為何87年08/13之ND BT卻是有兩組計有四位的證人在第一時間的00:30、00:35之竊案、火案的報案遭湮滅、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00:35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 再查:火案是救人為先、救火次之、抓人其後~~ND BT卻是積壓與湮滅第一時間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蕭敬義胡義明演雙簧之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滅火,其目的是燒掉政魔警賊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移入燃燒客體的犯罪事證!
(73台上3892)判例將偵查目的與審判目的詳為論述,(釋178、256理由書)及若干判例釋示刑訴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亦即,行為人辨別為首要之務~~98頁的”夏興國”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調查,如此的冤獄乃是跨世紀、超越古今中外的超級大冤獄~~龐涓陷害孫矉、滿清皇太極借刀殺人之藉由明崇禎帝誅殺袁崇煥、蘇建和案、竇娥淵、東海孝婦、法國德雷福斯事件…等著名冤獄的集大成 我活著控訴是人生必雪之恥、也是個案能不能正義的檢證試金石!
2 . .87年二月中旬隔間係與志希樓、果夫樓之研究室隔間相同~~政大當時的多數大樓研究室以98年04/071ST BT係延燒一個小時(參照87年03/20政大自強報)鄭丁旺卻誣稱『幸及早發現而未成災』;然而,87年08/13之2ND BT卻是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報案來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蕭敬義、胡義明分別為政大校警隊長、指南派出所主管,負有維持治安安全的職務義務任務,第一時間以演雙簧構陷夏興國冤獄(吳志聰等人稱看相片不能確認A君係夏興國)~~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3 . 以98年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5 . 冤獄偵審其間之相關期日表列
刑訴法是對犯罪發生後所踐行的程序法正當法律程序(釋178、256、384…理由書參照) 刑法及刑事實體法只有極少數處罰預備犯(如:叛亂罪、擄人勒索罪、殺人罪.._)~~即使是犯罪訴追機關之檢警調破獲某某犯罪組織預備從事某某犯罪,也是接獲線報或檢舉後才發動偵查訴追犯罪(按:極少數有誤打誤撞之例),以87年02/14之ST BT為例,燒了一個多小時才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燻黑;為何87年08/13之ND BT卻是有兩組計有四位的證人在第一時間的00:30、00:35之竊案、火案的報案遭湮滅、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00:35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 再查:火案是救人為先、救火次之、抓人其後~~ND BT卻是積壓與湮滅第一時間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蕭敬義胡義明演雙簧之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滅火,其目的是燒掉政魔警賊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移入燃燒客體的犯罪事證!
(73台上3892)判例將偵查目的與審判目的詳為論述,(釋178、256理由書)及若干判例釋示刑訴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亦即,行為人辨別為首要之務~~98頁的”夏興國”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調查,如此的冤獄乃是跨世紀、超越古今中外的超級大冤獄~~龐涓陷害孫矉、滿清皇太極借刀殺人之藉由明崇禎帝誅殺袁崇煥、蘇建和案、竇娥淵、東海孝婦、法國德雷福斯事件…等著名冤獄的集大成 我活著控訴是人生必雪之恥、也是個案能不能正義的檢證試金石!
6 . 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然而吳志聰在87年10\21冤獄一審的審理期日證稱:『我看相片時(蕭敬義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云云)說不能確認所目擊之A君就是夏興國』,胡義明與蕭敬義等政警之被訴人等竟然依舊廢弛職務故釀巨災地羈押報案,依照劇本演出到慈光寺將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待到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 政警之被訴人以偽造變造及使用系爭偽造變造證據構陷夏興國冤獄之准誣告罪犯行:
1 . 西華飯店歐風小館(歐式自助餐)主廚許錫財11/04稱夏興國作學徒搬水果箱會造成相片的刮痕,另參其後的歐風小館學徒工作一覽表,.黃天祥一方面在87年10\21冤獄一審審理期間偽證稱有向許錫財提示相片、另一方面在案發日之文山一分局期間向不明人士(應是98頁之”夏興國”)拍攝手掌與手臂的傷痕。 查:本人87年08\13案發日就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人身驗傷單係『全身無傷』,,再者,本人的右手食指有長條型的胎記、左手饒骨則是76年、8月騎機車車禍後的三次開刀的刀疤,然而系爭相片竟無上開的原始痕跡,且拍攝時更無拍到人頭(按:黃天祥對本人做筆錄期間根本沒有拍攝任何相片、且其證稱『夏興國不願讓我檢察身體』云云)更證明系爭刑案現場相片之手掌與手臂的傷痕係以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的准誣告罪犯行
2 . 87年10/21冤獄一審審理期日之吳志聰證稱:『(87年08/13凌晨00:40)看相片時不能確定A君是夏興國』,然而卻在不明處所時間的捏造指認程序時偽證與誣告罪犯行稱『夏興國就是A君』,且在相關的警訊筆錄、火調筆錄、冤獄偵審程序如是『太子換狸貓』、『龐涓構陷孫矉』的”魔”式構陷夏興國冤獄
3 . 引用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扣後所捏造系爭扣案物有破洞、血跡之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的准誣告罪犯行的相關書狀(按:搜索程序之扣押前應先拍攝相片與全程錄影系爭搜索扣押的全部過程,系爭扣案物在慈光寺均沒有任何的破洞與血跡~~如果有,應當場拍照與錄影、洽請慈光寺人員現場見證~~取在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後變造系爭扣案物之碰洞與血跡,係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的准誣告罪犯行(詳參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之書狀卷證之旨摘控訴)
@@ 政警之被訴人自曝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破案關鍵與真正事實:
1 . 查:火案係以救人救人併行為先,如果沒有人困在火案現場則是救火為先;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是湮滅相關的竊案與火案的報案,依照劇本演出之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2 . 引用:98年10\18書狀之勘驗錄影帶證諸所有真正事實
2 . 引用:98年10\18書狀之勘驗錄影帶證諸所有真正事實
3 . 案發日之中山所所長(87年08\01接任、08\13案發日)趙建民(目前為陸委會副主委)在案發日之警訊筆錄竟然稱:『燒毀罪嚴重係F邵姓與吳姓教授和F朋姓講師的研究室~~係指邵宗海、吳烟村、彭立忠~~而該三位卻都是因課業與操型的評定使夏嫌不滿,可能因此而挾怨報復』云云;然而,吳烟村的研究室早就毀逾87年02\14的中山館第一次火案,其後就沒有人再使用該研究室(此係王春源所長所告知本人),此亦是趙建民所知悉的事實,卻捏造吳烟村的研究室是燬損罪嚴重者~~趙建民以何種標準來判斷呢?~~
再者,在趙建民的警訊筆錄中一方面以『損失初步估計約直新台幣二百萬元左右』、(警員施又維訊問:你是否要對夏員提出告訴?)『因此事並非我一人可以做決定,需商請學校開會後決定』,由此證明政警之被訴人係縱火且湮滅報案之構陷夏興國冤獄的藍色恐怖鬼火:
A.初步估計損失兩百萬元云云:然而政大之首犯被訴人鄭丁旺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索賠金額卻是先後以將近400萬以及約1142萬元為之,顯然是捏造燬損事實,將違法湮滅證據與變造證據(詳餐98年09\28D件書狀)的相關款項也灌水灌在附民求償的標的金額
B.趙建民本身是案發時的所長,且使用3F編號8的研究室,亦因趙建民自承不具備獨立告訴權人,是此所謂三所長室及編號8支趙建民研究室的內部物件根本就是事前遷異他處安置存放妥當,毫無任何的燬損;一葉知秋~~同理,二、三樓研究室內的物件亦是事前遷異他處安置存放妥當,毫無任何的燬損;佐以研究室使用人並未對夏興國提出任何的刑事\民事訴訟,亦無任何的燬損清單提供檢察官\法官審辦、88年06\23之冤獄二審調查期日稱:『尚有幾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冤獄偵查卷之刑案現場相片、火案現場相片竟沒有上開的情狀,更證明是政警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以中山館地緣位置應是一樓的圖書館、一、二樓的大教室
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1、2、3、5款之再審事由之證明,需要刑事或懲戒訴訟之進行等情;前述的監察救濟乃是陳請監察委員提起懲戒訴訟的監察救濟陳訴按、至於刑事訴訟則需律師協助拙愚自訴(刑訴法319條以降之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的箝制)(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均以自訴律代並非法扶範圍、夏興國無法提出雙親大人的資力證明來形式上程序上駁回法扶、本人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否准接受夏興國的個案委任);是此,准為本件法扶覆議救濟所請救濟事項,期能平正跨世紀冤獄,請予鼎助至禱!
以「空軍上兵江國慶冤死案」為例:經過十多年的追查,……,當年的漏網之魚「許榮洲」的血掌印經比對等情讓該案扭轉乾坤,….,許榮洲先遭羈押、其後才是檢方聲請再審之江國慶判無罪、江國慶個案的冤獄賠償金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亦即,本人的冤獄平正必須藉由刑事訴訟的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來證明,此亦刑訴法420條項、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之必行知道。 據此,本件不予扶助理由乃是理由矛盾、陷入惡性循環的惡夢迷魂陣,應予指摘駁斥!
九、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會鑒核,請准予本件之法扶個案救濟事件以及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法扶台中分會101年05\15就1010515-B-30法扶申請案之不予扶助核非洽適,
誠 請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覆議救濟事項,指請律師協助本人自訴/憲訴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救濟所應為法扶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2 1 日
聲請覆議救濟人即是弱勢無助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星期日1:06:5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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