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為就: 犯罪行為人即是對造當事人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等犯行,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檢察官協助自訴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對不名又不明人士(A員)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所涉犯誣告罪\妨害名譽罪\毀謗罪,提起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或檢察官協助自訴檢察救濟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新增Microsoft Word Document (3).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8:05:53 PM起寫、  擬於0116(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 犯罪行為人即是對造當事人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等犯行,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檢察官協助自訴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被害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
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詳請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陳怡如調取,電話:042228911137803、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1010113(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10106.府授社團字第1010002478號函之主旨及理由三以「莫名其妙」理由諭令本人夏興國『爰此請即日起將公開勸募網址撤除,如有收益,仍請依照上開條例第22條規定返還捐款人』云云,茲認為系爭個案檢舉人即是本件對造當事人A員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資以刑事訴訟程序之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檢察官協助自訴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本人夏興國的系爭「上網源流」、「鬻文維生」..之網路POST文與聲明,亦以名片紙本多予散發在案(請餐附件),執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機關首長及承辦公務員….均曾收到前開名片在案可稽。
對造A員以「網路」、「市長信箱」(市長信箱信件處理表單案號100-(市信)0186685者)方式在檢舉文提及:「….以三個網站訴說自己冤獄來騙取大眾同情,恐除涉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外,另涉詐欺。」,並將「現今詐騙橫行」用語藉以影射本人涉及詐騙詐欺行止,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檢舉本人夏興國涉及違法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情事云云。
本人只好依據法定程序訴究A員即是該檢舉人涉犯誣告罪與妨害名譽罪的民事\刑事責任之!

三、本人的網路POST文以及紙本名片充其量是「街道馬路行乞化緣」模式的「網路版」、「郵寄版」,相關內容的POST文均踐行法定的救濟程序與送達等情,網路POST文一方面存檔、另一方面期能「上網源流」、「鬻文維生」   接受小額捐款為手段、踐行「我活著控訴」、「中山門大審判」為目的,並非「公益勸募」、而是「公義~~公平正義~~贈與」。
查:民法及相關法律上的贈與有法定的免稅額度及相關規範,本人的網路POST文、「上網源流」、「鬻文維生」,只是向不特定人士認同此訴求者的「小額捐款」,且均使用本名及住居所地址\電話\義里郵局存摺及劃撥帳號,業已「公開透明」、「自由意願」、「童叟無欺」,如何可能構成所謂「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行止」呢?  舉例: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白象文化「台灣環境資訊」徵求1000位贊助者.doc  公開徵求贊助的網站、行銷活動、個案事件….乃不勝枚舉,難道都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行止嗎?
查: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
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
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對於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在網路的世界中亦有諸多以「徵求會員」、「贊助支持」方式的相關網站,此係網路世界\網友所認知的基本事實。
查:
刑法第169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他人」係指具有權利主體的自然人、甚至包括死人;刑事處分則是指向具有犯罪訴追審判之檢察官署\檢察官與刑事法院\刑事法官的誣告犯行、懲戒處分應廣意指「包括行政罰法、公務員懲戒法、學校學生懲戒規則….之公法上不利益處分」;據此,A員意圖使被害人夏興國受「行政罰之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不利益懲戒處分」而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以前開方案「誣告」等情,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犯行。
再查:A員在系爭檢舉文提及:『….以三個網站訴說自己冤獄來騙取大眾同情,恐除涉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外,另涉詐欺。」,並將「現今詐騙橫行」用語藉以影射本人涉及詐騙詐欺行止』,涉犯刑法第309310條之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
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箝制,本人夏興國無資力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向檢方提出告訴卻會以「偵查不公開」等情拖冗好長一段期間~~迫於無奈,本人還是以旨揭之踐行檢察救濟程序為之!

四、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本人夏興國以郵寄書狀、電傳電子郵件方式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檢舉轄下公務員犯法瀆職違法失職情事,胡志強市長均是不監不督之包庇到底。  那好,本人就以陳怡如承辦人的電子信箱,以相同方法程序來檢舉台中市政府所轄公務員犯法瀆職違法失職情事(按:檢舉人夏興國的姓名等基本資料可以不必保密),請胡志強市長踐行公務監督憲治法治義務。(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方式掛載與個案救濟)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1         1 6  

被 害 人\聲 請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8:11:1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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