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民事第 庭\風股)(100訴3737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100年09月05日對[黑色貓咪]提起訴訟救濟之個案.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1:53:45 AM起寫 擬於01\15電傳電子郵件送達(01\16具狀期日)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民事第 庭\風股)(100訴3737號)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民事第 庭\風股)(100訴3737號)
案由:為對 . 鈞院審理(100訴3737號) 之101年01月04日北院木民風100年度訴字第3737號通知,提出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相對人:黑色貓咪 (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並請查復其戶籍住居所以利送達之
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1. 請資助100年12月30日之在途旅費
2. 台北地方法院亦為本件適法的管轄法院,鈞院(北院民風股)應為實體審判,應無庸請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2. 台北地方法院亦為本件適法的管轄法院,鈞院(北院民風股)應為實體審判,應無庸請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3 . 聲請鈞院「試行和解或調解」、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
4 . 其他(引用原先的民事損賠起訴狀的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拙愚夏興國101年01月01日繕打擊電傳電子郵件之書狀,係因鈞院100年12\30準備程序期日「臨時取消」,本人當庭業有意思表示在案(詳參庭訊錄音內容),並且快就寫好書狀陳報暨聲明聲請在案~~撰狀當時並不知鈞院業已在100年12\30已經做成兩紙裁定(101年01\06才收悉);是此,101年01\02期日書狀算是對「100年12\30期日的陳報與聲明聲請事項」。
二、查:「抗告」具有原審法院自我審查之機能~~本人的陳報\聲明\抗告\聲請…等救濟事項有理由者,鈞院即應該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裁定~~亦即,鈞院100年12\30所做成之「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的兩件裁定,應該予以廢棄,准予由鈞院實體審理裁判之!
關於:1 . 原裁定100年12月30日所為(100訴3737號)裁定應予撤銷,鈞院應予實體審理裁判(台北地方法院亦為本件適法的管轄法院,鈞院(北院民風股)應為實體審判,應無庸請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21條之規定,本件的管轄法院亦包括鈞院(台北地方法院),且鈞院亦已經經過相當的發交調查等程序,基於訴訟經濟與司法資源避免重複耗用的原則,鈞院(台北地方法院)亦為本件適法的管轄法院,鈞院(北院民風股.100訴3737號)應為實體審判,應無庸請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再查:以被訴人沈宣昀(網路上代名「黑色貓咪」)的貼文內容來看,應是87年間就讀政治大學的學生,其貼文目的亦是讓對於「夏興國個案」有印象的政大教職員工及學生為主、不特定網友為輔;可以認定其貼文對被害人夏興國所遂行之「毀謗\妨害名譽」犯行的主要目的地\結果地是在台北市文山區之政治大學教職員工及學生,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47)解釋、最高法院(28上2635)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亦為適法的管轄法院,鈞院(北院民五庭\風股)核為適法之承審法官,本件沒有必要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繫屬並分案審理;是此,鈞院100年12月30日所為(100訴3737號)原裁定應予撤銷,鈞院應予實體審理裁判(台北地方法院亦為本件適法的管轄法院,鈞院(北院民風股)應為實體審判,應無庸請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台北地方法院亦為適法的管轄法院,鈞院(北院民五庭\風股)核為適法之承審法官,本件沒有必要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繫屬並分案審理;是此,鈞院100年12月30日所為(100訴3737號)原裁定應予撤銷,鈞院應予實體審理裁判(台北地方法院亦為本件適法的管轄法院,鈞院(北院民風股)應為實體審判,應無庸請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色貓咪」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風股(100訴3737號)承審法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1 月 1 6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2:05:20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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