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中院(100中國簡13號)之個案書狀(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事件\被訴人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相關犯法瀆職違法失職警察者).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1:16:4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0年12\30所為之:
1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之關於補正該裁定(一)、(二)之事項與聲明、2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之關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4300元裁判費、 3 . (100中救5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爰於裁定其間之五日期間內予以陳報\聲明聲請救濟\抗告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因101年01\06(五)收悉向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0年12\30所為之:
1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之關於補正該裁定(一)、(二)之事項與聲明、
2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之關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4300元裁判費、
2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之關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4300元裁判費、
3 . (100中救5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
爰於裁定其間之五日期間內予以陳報\聲明聲請救濟\抗告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引用前述之國賠請求事件卷證,容請拙愚引用之,聲請鈞院調卷審辦,請予踐行民訴事件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另狀聲請)
二、關於:1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之關於補正該裁定之補正事項(一)、補正事項(二)之事項與聲明與聲請救濟:
A . 補正事項(一)之起訴狀上的被告姓名或名稱、法定代理人云云;惟查:
基於刑訴個案的告訴、公訴、自訴之別,拙愚將「原告VS.被告」係用於提起訴訟前的「告訴」或「告發」程序為之;至於提起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的兩造當事人則以「起訴人VS.被訴人」稱之;復因本件的被訴人涉及相關刑事犯罪,另案訴追相關刑事責任在案,是此,
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之:(以斜體字註記)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407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98號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即是本件個案的被告,其姓名、任職警察機關之地址電話亦載名在案可稽。
B . 補正事項(二)之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云云;惟查:
100年11\14民事國賠起訴狀之狀首頁:(以斜體字註計)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²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²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合計新台幣$四十萬元,自100年08月30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負擔之
即是該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之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關於:2 . (100中國簡13號)裁定之關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4300元裁判費、
拙愚夏興國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仍屬現在進行式,所謂「家君夏公宗璠擬資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出售款」(約三拾萬元)乙節,以迄本件撰狀期日之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1:43:06 AM,本人尚未收到該款向;至於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所借的新台幣拾萬元則是用於擬開辦「夜市設攤」(按:找不到工作,只好以試行夜市設攤)的相關款項,並非可以挪用的訴訟裁判費、再者,拙愚夏興國日前(100年12\28)向戶籍所在地之后里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金在案,雖說101年01\10有在「領據」簽章(附件一)(承辦人:后里區公所社會課陳念慈04.25562116#702、厚里里林明亮幹事04.25562116#222,鈞院可以查證之),但也是尚未領到該款,復且該急難救助金係用於「難過的年關之過年之用」,益證拙愚為符合「無資力」…不情陷狀之實然現狀,應予訴訟救助。 亦即,拙愚亦無新台幣4300元可供繳納本件訴訟裁判費,誠請鈞院察鑑,撤銷原裁定之。
四、關於:3 . (100中救5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
引用說明三之論述與證據。
五、關於相對人身為公務員卻違法侵害夏興國相關權利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引用狀文列述之相關個案書狀之指摘控訴,請予調查審酌查辦!
六、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1 月 1 1 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1:50:3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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