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對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情事提起民事損賠訴訟.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7:04:58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 對造當事人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等犯行,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
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詳請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陳怡如調取,電話:0422289111#37803、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詳請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陳怡如調取,電話:0422289111#37803、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聲請訴訟救助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對造A員應賠償新台幣三拾萬元整,並自101年01月16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對造A員應在蘋果日報、聯合豹、臺中市政府公報及「夏興國冤獄實錄」部落格刊登道歉啟事
3 . 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
1 . 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2 . 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3 . 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4 . 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5 . 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
關於用於證明拙愚即是聲請訴訟救助之聲請人夏興國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事實的相關書證,引用附件影印者及光碟片內的同名(聲請訴訟救助的書證)檔案,資不贅述。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是請鈞院(中院民二庭己股蔡建興法官100年10月11日之100補1420號裁定)應依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二、、緣101年01\13(五)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101年01月06日.府授社團字第1010002478號函之主旨及理由三以「莫名其妙」理由諭令本人夏興國『爰此請即日起將公開勸募網址撤除,如有收益,仍請依照上開條例第22條規定返還捐款人』云云,茲認為系爭個案檢舉人即是本件對造當事人A員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資以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訴究民事損賠責任、刑事責任則另案刑事訴訟為之!
三、本人夏興國的系爭「上網源流」、「鬻文維生」..之網路POST文與聲明,亦以名片紙本多予散發在案(請餐附件),執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機關首長及承辦公務員….均曾收到前開名片在案可稽。
對造A員以「網路」、「市長信箱」(市長信箱信件處理表單案號100-(市信)0186685者)方式在檢舉文提及:「….以三個網站訴說自己冤獄來騙取大眾同情,恐除涉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外,另涉詐欺。」,並將「現今詐騙橫行」用語藉以影射本人涉及詐騙詐欺行止,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檢舉本人夏興國涉及違法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情事云云。
本人只好依據法定程序訴究A員即是該檢舉人涉犯誣告罪與妨害名譽罪的民事\刑事責任之!
四、本人的網路POST文以及紙本名片充其量是「街道馬路行乞化緣」模式的「網路版」、「郵寄版」,相關內容的POST文均踐行法定的救濟程序與送達等情,網路POST文一方面存檔、另一方面期能「上網源流」、「鬻文維生」 接受小額捐款為手段、踐行「我活著控訴」、「中山門大審判」為目的,並非「公益勸募」、而是「公義~~公平正義~~贈與」。
查:民法及相關法律上的贈與有法定的免稅額度及相關規範,本人的網路POST文、「上網源流」、「鬻文維生」,只是向不特定人士認同此訴求者的「小額捐款」,且均使用本名及住居所地址\電話\義里郵局存摺及劃撥帳號,業已「公開透明」、「自由意願」、「童叟無欺」…,如何可能構成所謂「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行止」呢? 舉例: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白象文化「台灣環境資訊」徵求1000位贊助者.doc 公開徵求贊助的網站、行銷活動、個案事件….乃不勝枚舉,難道都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行止嗎?
查: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對於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在網路的世界中亦有諸多以「徵求會員」、「贊助支持」…方式的相關網站,此係網路世界\網友所認知的基本事實。
查:
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在網路的世界中亦有諸多以「徵求會員」、「贊助支持」…方式的相關網站,此係網路世界\網友所認知的基本事實。
查:
刑法第169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他人」係指具有權利主體的自然人、甚至包括死人;刑事處分則是指向具有犯罪訴追審判之檢察官署\檢察官與刑事法院\刑事法官的誣告犯行、懲戒處分應廣意指「包括行政罰法、公務員懲戒法、學校學生懲戒規則….之公法上不利益處分」;據此,A員意圖使被害人夏興國受「行政罰之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不利益懲戒處分」而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以前開方案「誣告」等情,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犯行。
再查:A員在系爭檢舉文提及:『「….以三個網站訴說自己冤獄來騙取大眾同情,恐除涉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外,另涉詐欺。」,並將「現今詐騙橫行」用語藉以影射本人涉及詐騙詐欺行止』,涉犯刑法第309、310條之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
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箝制,本人夏興國無資力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向檢方提出告訴卻會以「偵查不公開」等情拖冗好長一段期間,是此,本件以提起民事損賠起訴事件訴究對造A員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
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箝制,本人夏興國無資力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向檢方提出告訴卻會以「偵查不公開」等情拖冗好長一段期間,是此,本件以提起民事損賠起訴事件訴究對造A員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
五、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本人夏興國以郵寄書狀、電傳電子郵件方式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檢舉轄下公務員犯法瀆職違法失職情事,胡志強市長均是不監不督之包庇到底。 那好,本人就以陳怡如承辦人的電子信箱,以相同方法程序來檢舉台中市政府所轄公務員犯法瀆職違法失職情事(按:檢舉人夏興國的姓名…等基本資料可以不必保密),請胡志強市長踐行公務監督憲治法治義務。(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方式掛載與個案救濟)
本人夏興國以郵寄書狀、電傳電子郵件方式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檢舉轄下公務員犯法瀆職違法失職情事,胡志強市長均是不監不督之包庇到底。 那好,本人就以陳怡如承辦人的電子信箱,以相同方法程序來檢舉台中市政府所轄公務員犯法瀆職違法失職情事(按:檢舉人夏興國的姓名…等基本資料可以不必保密),請胡志強市長踐行公務監督憲治法治義務。(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方式掛載與個案救濟)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1 月 1 6 日
被 害 人\聲 請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7:58:3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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