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123日的交通罰單聲明異議.doc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5:01:38 PM起寫    擬於0204(六)期日(春節假期之補上班工作日)(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關係人:
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系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交通裁罰單應予撤銷,逕行免罰。
2. 交通事件聲明異議事件\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訴訟裁判費應由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負擔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100豐救6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請准予裁判訴訟救助之聲請,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為對(附件一)之10011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茲因11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資認有疑義等情,請准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再者,本人當時騎機車,附件一卻在被通知人欄以「汽車駕駛人」註記,亦與事實不符之錯誤違訛,請予救濟。
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本人遂於: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02:38 AM起寫    擬於1201(四)遞寄
   豐原監理所    鈞鑑:
案由:為對(附件一)之10011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豐原監理所    鈞鑑:
案由:為對(附件一)之1001123日交通罰單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茲因11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資認有疑義等情,請准聲明異議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再者,本人當時騎機車,附件一卻在被通知人欄以「汽車駕駛人」註記,亦與事實不符之錯誤違訛,請予救濟。
三、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豐原監理所              公鑑:
         1 0 0     12     01 
拙愚即是申請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星期四00:14:03 AM寫畢

其後竟然有一連串荒誕離譜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舉措行止(後述),並且於1010203日收悉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原處分開罰單之警員)以1010130日之『舉發單告發欄項異動通知書」(附件六)為之,『請台端依規定時限繳納罰鍰,檢附告發單影本供參酌,造成不便敬請原諒。』,然而科泰隆警員卻是將原先註明記載之違規事實由「未依號誌行駛」逕自改為「闖紅燈直行」(詳參附件七)~~如此的逕行更改形同兒戲且涉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章相關法條(從該書面來看,附件六、七並未送達豐原監理站裁決股)(詳參後述指摘)。

三、本人亦於: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15:05 AM起寫、    擬於0111(三)遞寄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鈞鑑:
案由:為對  貴豐原監理站之: 1)、1010102.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
2100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涉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及知情權情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並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說明:
一、關於:1001123日凌晨0325時分甫自潭子區中山路一段某店家下班,行經潭子加工區大門口之中山路\潭富路口時,經員警攔下,本人當時以為「路邊攔檢」,配合只是停車受檢,不料竟是開罰單乙事,引用1001201日書狀。
二、貴豐原監理站之(1)、1010102.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以「非權責機關」而將本人1001201書狀檢發豐原警分局「查復」云云;既然貴豐原監理站並非權責機關,那麼也就無權就該事件逕行更為不利益處分之權能,是此,貴豐原監理站之(2100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核為行政訴訟法所示之逾越權限之違法。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次按,本人申請檢閱卷證,貴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也未給予本人相關卷證,逕自更為不利益處分,違反: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2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4 . 未讓本人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第1項第4句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之無效行政處分相關情事以及釋491…參照)
三、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四、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豐原監理站張萬得站長、承辦人鐘淑婷(04.25274229406              公鑑:
         1 0 1     01     11 
拙愚即是申請人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2:36:57 AM寫畢

四、資分項指摘: 1 .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依據憲法與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應認為無效的處罰,請准予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
1 .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行政程序法則亦有相關規定如夏:
第一百十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一百十一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一百十二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一百十三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就以:1 .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計有:
1 . 豐原監理站之(1)、1010102.中監豐字第100020418號函以「非權責機關」而將本人1001201書狀檢發豐原警分局「查復」云云;既然貴豐原監理站並非權責機關,那麼也就無權就該事件逕行更為不利益處分之權能,是此,貴豐原監理站之(21001206 . 中監豐字第10002001196號函核為行政訴訟法所示之逾越權限之違法。 
2 . 
再者,豐原警分局1001229 . 中市警豐分交字第1000049483號函也未送達本人夏興國;且依據權責劃分、貴豐原監理站及豐原警分局均非本件個案處分的權責機關\公務員;
3 .  次按,本人申請檢閱卷證,貴豐原監理站、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也未給予本人相關卷證,逕自更為不利益處分,違反:
1 .
不利益禁止變更、
2 . 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
3 .
行政罰事件個案防禦實施權、受公平處分權、
4 . 未讓本人答辯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8條第1項第4句之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之無效行政處分相關情事以及釋491…參照)
截至目前為止(1010203日)前開原處分機關及關係人均沒有給予本人檢視卷證閱覽案卷之機會,違法剝奪知情權與訴願\訴訟防禦權\答辯權,,當然應認為屬於旨揭之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應認為無效。
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計有~4句,有稱「人身自由權帝王條款」(釋384號參照)、以第34句而言:「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意旨至少有:
A .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只能依據\至少不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才能處罰人民。(簡稱:以合法對抗違法)
B .
….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得拒絕之。」~~則是有如是「….非依法定程序之處罰」之個案,人民以法定程序聲明異議或訴願\訴訟救濟時,應以「不罰」作為事後救濟,以符憲治國法治國之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憲至法治本旨!
C . 警員柯泰隆在1010130日之通知書將原1001123日交通裁罰單逕自擅改,涉犯刑法偽造公文書罪章相關法條。
查: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當然應依據聲請\依據職權撤銷原個案裁判,准為本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當然,承審法官若認為符合(釋371572590…)釋示者,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救濟程序,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違憲審查救濟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  庭之李英豪審判長\和議庭法官者,將本人(9944號)裁判,經由本人的訴訟救濟,李英豪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將(9944號)裁判撤銷,並重新分案為(991596號)為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鈞院系爭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等等情事,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即應依據職權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D . 違反「一事不二罰」之規範:

一事不再理(拉丁文:ne bis in idem),又有稱為禁止雙重危險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或是禁止二重起訴,其屬於一種訴訟法上的概念,且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和印度)之中,為憲法上的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而其主要的內容在於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在多數國家中,一事不再理為訴訟上的抗辯手法之一,且此種抗辯為一種初步事項(preliminary matter),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被告若抗辯「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autrefois acquit)」或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罪(autrefois convict)」,亦即被告曾經就同一犯罪事實被宣告無罪或有罪。不論該抗辯是否屬實皆須優先審理。若查證屬實,則後續的審判程序將會停止進行。另外,此種程序不僅僅被用在刑事訴訟之中,在許多國家中,基於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裁判矛盾,同時基於法院的公益考量,本原則也被用於民事訴訟上,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要支出多於且無必要的訴訟成本。

論一事不二罰原則蔡朝安律師、周泰維律師(原文刊載於稅務旬刊2097期):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顧名思義,係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其內涵不僅禁止「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追訴、處罰」,也禁止「對同一行為同時作多次的處罰」。我國憲法固然未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但是從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均可以得出同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的要求,且該原則已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3號、第604號予以肯認,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效力得拘束所有國家機關,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皆應受本原則之拘束。
很明顯的是:1 .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科泰隆警員、 2 . 關係人: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裁決股(承辦人鐘淑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罰自1001123~~1010130止至少有三種以上,且違反前開指摘的憲法與法律正當法律成許及其規範原則,應認為無效,請予救濟之!@

五、依照用路人的經驗法則,所謂「超速闖紅燈」勢必有「加速疾駛」情事(如:趕上班、飆車等);如果用路人係聽從交通警察指揮減速慢行,係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條之依法令行為,不應處罰。
系爭時點係凌晨三時25分許,業已是車稀人少的「子夜」時分,本人當時認為當時該路口是「閃黃燈」燈號,降低速度行進,甫過該路口時,正值值勤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云云,不料竟是開罰單;請與檢閱卷證及警員的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可知,本人當時騎機車是「慢速騎乘」,並未有「加速疾駛」之闖紅燈之主觀犯意、且依據當時的路況,本人並未造成危險駕駛等情之客觀事實,請准撤銷該處分,改以「免罰」為之,以資救濟!

 六、關於:請准予閱卷檢閱卷證之
此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也是本人在「受有處罰」情事所應有的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原則之最基本卷證,請予准許之。
「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內涵、依據(釋509)、行政罰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交通警察執勤實務,科泰隆警員應恪盡舉證責任(如:行車記錄器、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並讓本人檢視閱覽與知情防禦;若是未能舉證,亦屬於無法證明之列,請准予免罰,以資個案救濟。

七、「罪疑為輕」~~本人當時的錯認為「閃黃燈路段」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2        0 4   日(春節補假之正常上班日、周六)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星期五7:07:2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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