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台中地方法院者\對中院(101中國簡3號\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者).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六1:10:0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子郵件送達之04\23(一)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年04\17所為之(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通知書乙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陳 報 與 聲 明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1.. 建議鈞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據(釋371、572、590號)解釋,具狀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憲法~~針對國賠法第13條、(釋228號)為違憲解釋\法律之憲法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原裁定(101中國簡3號)裁定涉及裁定涉有違背法令及抵觸憲法相關規定,應予廢棄,並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陳報聲明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之枉法裁判個案)
**引用附狀之並請鈞院調取旨揭相關個案案卷以資審辦:
1 . 中院(100國賠21號)個案卷證
2 . (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目前上訴第二審之中院民事庭繫屬承審中)
3 . 100年12月上中旬~~101年02月間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3 . 100年12月上中旬~~101年02月間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4 . 中院國賠會拒絕本件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個案卷證(即是100年年12月28日做成(100國賠21號)拒絕國賠決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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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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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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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中國簡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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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簡易庭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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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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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5月15日下午16:30辯論期日通知書、台中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二樓第32法庭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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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予陳報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二、引用101年02\29抗告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證據,資不贅述。
三、拙愚夏興國以冤獄受難人\被害人對犯法瀆職枉法官\檢察官(包括檢察總長、法務部長、司法院長、大法官)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即是憲法第16、77、78的訴願行政救濟、訴訟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救濟十多年\超過一萬件個案書狀,鈞院的101年04\17所為:『101年05月15日下午16:30辯論期日通知書、台中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二樓第32法庭之開庭通知書。』,是第一件進入實體審理的個案,拙愚向鈞院致上萬分敬意~~尤其被訴人為中院豐原簡易庭法官,在台中地方法院受審等情~~然而,資有衷心建議予以陳報聲明與聲請救濟,敬述如夏:
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年05\07下午14:30所要訊問的九件個案,本人亦會將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王銘\李崇道\吳慧瑜枉法官(101小上6號)所涉及的刑事犯罪,洽請檢察官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第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規定、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2項,准為檢察官協助被害人夏興國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與踐行!
四、關於(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聲請並建議鈞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據(釋371、572、590號)解釋,具狀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憲法~~針對國賠法第13條、(釋228號)為違憲解釋\法律之憲法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依據吾中華民國的憲法解釋理論與實務,最高法院身為民事\刑事的終審法院,系爭刑事庭會議或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決議」係以「命令」層次作為違憲審查\憲法解釋的客體(如釋582…等號解釋);亦即,即使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所做成的系爭決議,當然不能抵觸憲法第8、15、16、77、78、80、81、171、172….等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同理,系爭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亦是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法保留之權義規範下,不能有任何的拘束力(按:釋28、60…等號釋示,最高法院所做成的「判決」有拘束各審級法院的效力);是此,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非個案判決,僅供承審法官的參考,此觀釋153、169…等號解釋自明,亦有司法院(37院解4012)所示:「與憲法或法律抵觸之命令,法院得逕認為無效,不予適用。」可稽憑證。(詳參後述)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關於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條1、2項、憲法第16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包括不涉及犯罪之違法失職、涉及犯罪之犯法瀆職)~~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本人業已向管轄之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踐行旨揭之檢察\監察救濟在案,然而雙察救濟均是不檢不察不監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以致於不可能達致國賠法13條、(釋228號)之行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公務機關國賠責任\枉法官損賠責任,以致憲法第24條對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而言形同「逍遙憲外」、「免受刑事與監察訴追的包庇犯罪」,是此,
(釋228)及國賠法13條為違憲法律及違憲解釋,本人夏興國為國家主人之一員,拒絕因為前開違法解釋與法律的箝制而不能踐行訴訟救濟權,故有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之踐行,鈞院應准為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整(中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楊曉惠枉法官各拾萬元,合計二拾萬元),自101年01月03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地方法院負擔之
3 . 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訴訟裁判費
雖說,國賠法、(釋228號)雖是拙愚所認定的違憲法律與解釋,然而尚未經釋憲機關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經由釋憲程序做成個案解釋時,國賠法、(釋228號)依舊會是大多數之各及法院\承審法官據以包庇犯法瀆職枉法官\檢察官做成『訴訟不受理』的最佳魔式!
依據(釋371、572、590)的釋示,承審法官聲請釋憲『不一定』必須裁定停止系爭訴訟個案事件之訴訟程序,或許可以併行為之!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系爭抗告救濟事件、本件陳報聲明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核有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23 日
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首日上班具狀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六1:33:20 PM寫畢